2.1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问 房地产开发逐渐向城市周边扩展,当所征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时,就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请问,如何正确理解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答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