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房地产企业兼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向新交付的开发小区业主们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018年初,公司设立了物业管理部,取得了物业管理资质。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房地产销售税率10%,物业服务适用税率6%。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营改增”之后,兼营是指兼有不同税率的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特点是所兼营的业务相对独立,不是针对一项货物,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你公司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你公司把不动产销售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将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自2018年5月1日起,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10%,物业管理服务适用税率6%。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均从高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例1-7 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发销售商品房之外还兼营所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7月,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1100万元,物业管理服务收入106万元,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进项税额78万元,甲公司能够分别核算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和物业管理服务收入,计算应缴增值税额。

[案例分析]

(1)甲公司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

当月销项税额合计=11000000÷1.1×10%+1060000÷1.06×6%

=1000000+60000

=1060000(元)

应缴增值税额=1060000-780000

=280000(元)

(2)假设甲公司不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

当月销项税额=(11000000+1060000)÷1.1×10%

=1096364(元)

应缴增值税额=1096364-780000

=316364(元)

多纳税额=316364-280000

=36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