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 刘玉章
- 1161字
- 2020-06-25 22:19:12
1.17 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问 为对办公楼进行大修,我公司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出包合同,由施工企业包工包料包设备,施工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我公司如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新建不动产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可分2年抵扣。
(2)改扩建装修等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的支出总额超过原值50%的,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不足50%的,进项税额在当年扣除。
上述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14 2017年7月,甲房地产公司进行办公楼大修,大修工程由乙建筑工程公司包工包料包设备。办公大楼原价20000万元,已提折旧12000万元,净值为8000万元。由于从墙体到内外装修,电梯、中央空调、智能化设施及配套设施全部更换,预算费用较大。2017年7月预付工程款4000万元,乙公司开具收款凭证;12月25日支付工程进度款55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含税价)14430万元,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4880万元,乙公司就开票余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888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请进行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1)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
(2)2017年7月预付工程款400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收据。
(3)2017年12月支付进度款555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已经验证、申报。
(4)2018年6月支付工程款4880万元,工程结算余额8880万元取得了专用发票,发票已经验证、申报。
(5)2018年6月工程验收之后,转入固定资产。
(6)大修理费用/固定资产原价=13000÷20000×100%=65%,大于50%,取得进项税额1430万元应分2年分摊:
前12个月抵扣=14300000×60%=8580000(元)
后12个月抵扣=14300000×40%=5720000(元)
2018年7月将进项税额的40%计572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2019年7月,进项税额的40%计572万元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