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 刘玉章
- 589字
- 2020-06-25 22:19:12
1.25 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自建不动产简易计税的财税处理
问 我公司是“营改增”前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公司“营改增”前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例1-21 乙科技公司(原一般纳税人)2011年7月自建一栋库房,建造成本(含土地价款)1700万元。2017年7月,乙公司将库房出售给B公司,售价为2100万元,B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计算应缴增值税额。假设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年,不留净残值。
[案例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是,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或者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除外。
[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清理。
已提折旧=17000000÷20×6=5100000(元)
(2)乙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5%。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21000000÷(1+5%)
=20000000(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5%=20000000×5%=1000000(元)
(3)资产处置收益转本年利润2000-1190=8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