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后自建不动产一般计税的财税处理

问 一般纳税人(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后自建的不动产,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如何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动产在异地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1-25 2016年6月开始,丁文化旅游公司(一般纳税人)在异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一座旅游集散中心,至2017年5月竣工验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总造价5000万元。2018年6月,丁公司将旅游集散中心出售给当地旅游局,售价为6000万元,适用税率10%,增值税额600万元,价税合计6600万元。如何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假设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年,不留净残值。

[案例分析]

在不动产所在地按预征率5%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60000000×5%=3000000(元)。

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额=6000000-3000000-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略)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额征收的规定如表1-5所示。

表1-5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额征收规定

注: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开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税率10%的,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