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 刘玉章
- 1317字
- 2020-06-25 22:19:13
1.39 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实行报验管理
问 现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比较宽松,有时会跨省(市)从事临时生产经营。请问,国税地税合并前后,对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管理上有何新的要求?
答 为方便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7〕103号下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5.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2018年7月,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对原文件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1.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