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 刘玉章
- 834字
- 2020-06-25 22:19:13
1.45 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免缴增值税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问 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包一项建筑施工工程,听说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应该怎样办理免税手续?
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同时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办法要求,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办法所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工程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