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 刘玉章
- 1548字
- 2020-06-25 22:19:13
1.49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期末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问 我公司是铝合金门窗厂,“营改增”前由于储备材料留有大量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后不得抵扣,一直挂在“进项税额”科目,使得企业多缴纳了增值税,应当如何处理?
答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收入归地方,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营改增”后为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规定:“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这样就形成“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分配有两种情况,原来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然全额归地方,原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为维持原有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格局的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项规定用意是,原增值税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只能抵扣试点以后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和劳务的销项税额,而不能从“营改增”之后销售服务等其他应税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12月上旬,财政部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例1-34 M市甲铝合金门窗公司属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铝合金门窗制造销售业务,兼营安装。2016年4月30日该公司“期末留抵进项税额”为60万元。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行“营改增”试点,该公司“货物及劳务”的增值税期初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16年5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5月10日销售门窗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销项税额68万元。
(2)5月12日取得安装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00万元,税率11%,销项税额33万元。
(3)5月16日,购进铝型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万元,税率17%,增值税额51万元。
(4)购进自用载货汽车1台,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款20万元,税率17%,增值税额3.4万元。
请计算5月应纳增值税额。
[会计处理]
(1)5月1日,结转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留抵税额:
(2)计算本月期初留抵税额的允许抵扣额: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为了叙述方便,在这里将按原增值税计算的销项税额称为“货劳销项税额”,将“营改增”后销售服务等其他应税行为计算的销项税额称为“服务销项税额”。
销项税总额=680000+330000=1010000(元)
货劳销项税额比例=本期货劳销项税额÷本期销项税总额×100%
=680000÷1010000×100%
=67.327%
本月进项税额=510000+34000=544000(元)
(3)抵扣挂账的留抵税额:
货劳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货劳销项税额比例
=(1010000-544000)×67.327%
=313744(元)
确定留抵税额本期抵扣额的方法是,将货劳应纳税额与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比较,取其小。
即:313744<600000,取313744元抵扣。
将其从“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转回“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申报时,此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行“上期留抵税额”中。
(4)本期应缴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留抵税额本期抵扣额
=(1010000-544000)-313744=152256(元);
本期末“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余额=600000-313744=286256元。
(5)次月15日前纳税申报期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