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 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的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 我单位是老国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有部分房产闲置,准备出租,请问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例1-35 甲公司在异地有一个锻造分厂,近几年锻造产品市场不景气,锻造分厂已经停产。2018年4月,甲公司将锻造分厂出租给当地农机制造厂,年租金(不含税)600万元,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合同签订10日内,农机制造厂预付半年租金。2018年5月1日,甲公司收到预付租金315万元,当日交房,并以当日作为租赁开始日。甲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付租金,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

销售额=3150000÷(1+5%)=3000000(元)

应缴税款=3000000×5%=150000(元)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由于预缴增值税等于应缴增值税,因此在机构所在地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