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期人民司法中的乡村社会纠纷裁断:以太行地区为中心
- 李文军
- 2267字
- 2020-08-29 06:46:10
三 唯物辩证法对人民司法运行特质的形塑
早期的人民司法作为一种特征鲜明的司法模式,与西方经典意义上的司法相对照,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专业性相对弱化和行政化色彩浓厚非常引人注目。这两方面特质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笔者关注的重点在于,辩证法所决定的司法方法论与这两种特质的形成有密切关联。
其一,辩证法的“联系”观点使司法不再是单纯的以适用法律为核心的活动,冲淡了司法的专业性。辩证法在司法中的运用强调重视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并且要求自觉地将司法工作与其他工作联系起来。对社会因素的考量使司法者除了基于法律行使判断权之外,还必须关注时势变化、政治和经济的需要、世道人心的期望等内容,而且后者的分量并不弱于前者。新中国建立初期,关于司法有“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作为首要标准的“正确”,其内涵除了事实准确还包括符合党的革命政策和阶级观点、符合人情、合于形势等。这是司法工作必须广泛考量社会因素的集中表述。“合法”是一个与正确并举的次要标准,也必须在“正确”的前提下去追求,其内涵并不限于符合法律条文。具体分析、灵活处理、引导方向、注重教育功能以及与其他工作配合推进,都是实现合法的必要途径。至于“及时”,除了不拖延纠纷解决之外,另一层含义就是要跟得上随时变化的运动形势。[25]在这种定位下,司法机关不但要裁处纠纷,还要更进一步地提供各种“服务”,以支持不断涌现的新事物的发展。这种主动性方面的要求往往超出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范围,使司法本身的特殊性被严重削弱,与其他公权力活动不再有显著差别,成为党解决社会问题的所有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同时,由于反对孤立的“结一案了一案”态度,司法不得不对案件之外的人或物进行处置才能完成解决纠纷的任务。这使司法机关必须与其他机关不断协调。积极主动办案的副产品就是司法必须“主动地争取党的领导和支持,积极搞好公检法的大力协同,主动地争取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和各级党政领导及工、青、妇的支持和配合”。[26]因为不可替代性的下降,也导致司法和司法机关在整个公权力体系中地位的下降与边缘化。[27]
其二,唯物辩证法的思辨性,需要通过行政化进行约束以保障司法统一,从而导致司法行政化的强化。具体来说,辩证法反对简单、被动反映事物的属性,具有较强的反思性。如此一来,为了对司法主体的反思活动进行约束,保证司法判决的相对统一性,就必须在组织上采取严格的科层制。辩证看待问题、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道理并不难懂。“至于每一问题的错误的发生,则每每在于分析和研究方面发生的偏差”。[28]然而,从唯物辩证法本身的性质来说,偏差又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因为,唯物辩证法反对旧唯物主义的简单反映论,本身具有较强的反思性;它同时也反对经验主义,实际上鼓励人的主观思想从被动反映事物性质的客观性上远离,而且与此客观性刻意保持距离。然而人的多样性会使这种反思也具有多样性,难以强求一致。[29]反映到司法中就是大量的“同案不同判”。另外,司法路线中运用辩证法的要求本身即存在一种内在紧张。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例,它反对孤立化司法,主张将法律与多种社会因素相联结;但同时,在法律要素内部,它又主张基于实现正确结果而打破形式逻辑的一贯性要求,这是在鼓励将法律要素“割裂”。司法人员难免在主张“联系”与鼓励“割裂”之间尺度不一。但是从司法权的要求来讲,又不能允许反思的多样性泛滥,必须求得相对一致。如何在鼓励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又不让这种能动溢出司法统一的要求之外?科层化的组织运作是一种理想的约束。[30]正因为此,共产党一方面批判不知辩证看待问题的教条主义,另一方面又反对固执自身判断的经验主义,甚至严厉指责“经验主义已经变成了无组织无纪律地方主义的思想基础”,[31]以此来求得对于司法统一的保证。
另外,辩证法对于法条主义的反对,使政策成为最主要的审判依据,而政策又往往较为宏观,需要司法者具体加以体会和把握。就把握政策来说,由于组织层级与保密制度的存在,基层司法干部一般不如上级司法干部,整个司法系统也因为略带专业性的工作不如党政干部。这同样增加了下级对上级的依赖,强化了科层制。早在根据地时期,司法界的领导人就指出,“今后在工作上遇到的疑难,不管是法律上的或问题处理上的,均应及时向上反映,求得正确的解答和解决”。并特别说明,出于反对自由主义的目的,必须这样做。[32]即使在被认为法制意识较强的董必武主掌最高法院时期,也曾告诫法院人员,对于政法工作的方向,如果自己把握不准,就应该去“向主管的上级问”。[33]对于司法人员而言,向领导尤其是党政领导请示,就是一个既能更准确把握审判依据,同时又规避自身风险的合算选择。
以上因素的叠加,极易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种实用主义的做法。由于在审判案件时,辩证法允许主观能动性较大程度的发挥,这使司法结果的可重复性变得极低;而上级又不可能对下级处理的所有事项事必躬亲地监督指导,为了有效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就只能采取结果导向的评判。“判案要看这样做的效果会怎样,如果发生的效果很好,这就是做对了。如果发生的效果不好,就可能是做得不一定对。”[34]
司法非专业化和行政化的运行特质是今日人民司法所受批评的重要方面。不过,我们观察形成于特定时空中的早期人民司法方法论,并将其作为理解当时纠纷裁断的逻辑基础,就应当对“本质主义”的司法观保持一定的警惕而代之以历史眼光。对“本质主义”祛魅后我们可以看到,历史的奇妙之处在于,唯物辩证法所形塑的司法行政化和非专业化,在革命战争年代却表现出强大的制度能力,成为共产党能取得全国政权的不可忽视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