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蒙古人的『约孙』
6 大札撒,成吉思汗法典
札撒意为军令、法令,在每一次战斗之前,蒙古人的首领、将领都会下达一些命令,有一些军令和法令是必须遵守的,且适合于所有人和一般战争情况,就上升为军法和法度,需要共同遵守执行。大蒙古国建立以后,成吉思汗将历来的训令、札撒和习惯都加以汇总,设专人执掌,以畏兀儿字记蒙古语,订立青册,藏于金匮,逐渐演变为成文法,称“札撒大典”。每逢新汗即位、诸王集会、军队调动等国家大事,均聚众诵读,按律遵行。元朝建立以后,虽然它的效力被其他法律替代,但是在大规模集会时大家一起诵读大札撒,还是作为一种王朝的仪式保留下来。
大蒙古国建立以前,蒙古人靠“约孙”评判是非,调整社会关系,规定人的行为规范。“约孙”,汉译为习惯。那些被部落或国家认可,具有共同约束力,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就成为习惯法,是不成文法的一种。习惯是一种既古老而且也最普通的法律渊源。蒙古人的这些古已有之的“约孙”,也作为习惯法成为蒙古法大札撒的法律渊源。许多“约孙”来源于自然禁忌,它已经作为习惯法为蒙古人所遵守。比如大札撒规定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在河水中洗澡,违者处死,看起来这样的刑罚过于严厉,须知蒙古人居于高原地带,庞大的畜群和人口决定了他们对水源的绝对依赖关系。再如大札撒规定,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这就更好理解蒙古人最初是森林百姓,后移居草原,游牧是其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方式,如果没有赖以畜牧的草场,他们就失去了生存的根基。又如大札撒规定,打马头和眼部的,处以死刑。蒙古人依靠他们的骑兵横跨亚欧大陆,铁蹄所至王冠掉落,马是蒙古人的武器,也是他们夺取食物的工具,所以他们对马如此珍爱。
成吉思汗第一次正式颁布“札撒”是在1202年,进攻四支塔塔儿部的战役之前。他命令部众对败退之敌乘胜追击,不许因抢劫财物而放跑敌人,战斗中不可贪财,财物在战后论功行赏。纪律严明,加之赏罚分明,战斗力就提高了。同时,这还限制了各部贵族的权力,加强了大汗的集权。铁木真亲族乞颜部阿勒坛、忽察儿、答力台三贵族违反军令,抢劫财物据为己有,铁木真命者勒蔑、忽必来二将剥夺了他们所得的财物和牲畜。第二次是在1204年,同乃蛮作战前,成吉思汗颁布了有关编组千户、百户、十户,委派参谋官,组织怯薛军的札撒。这两个札撒后都载入成吉思汗大札撒。从这时起,成吉思汗已经看到他的统一蒙古之路,开始考虑未来国家的制度和法律。
与中原王朝法律制定过程一样,“大札撒”也是“法自君出”。成吉思汗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给每种罪行制定一条刑罚。蒙古人没有自己的文字,需要口诵心记。蒙古统一前夕,成吉思汗俘虏了乃蛮部掌印官畏兀儿人塔塔统阿,命他将建国前后陆续发布的一系列“札撒”以及经他确认的“约孙”,有选择地编纂成法律文件。经过二十多年的完善和修正,最终形成了这部蒙古法典——大札撒,也称成吉思汗法典。
成吉思汗认为,大札撒不仅是一部法律,更是一个只要严格执行,必能征服世界的计划。在这里面,包含了他所代表的蒙古最高民族主义的纲领和一个独裁者的钢铁意志。但人有天命,他并不放心他的儿子们能坚守他所制定的札撒,不无忧虑地对他们说:“若你们的愿望和你们的话是一致的,若你们的口比着你们的心,你们必须立下文书”,“我死后,你们不可更改我的命令”。
大札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