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代人类共同面对的,较之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其他全球问题更为严峻的挑战。气候变化从结果来看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但从其产生的原因和治理的过程来看,它更是一个伦理和政治问题。

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过度追求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和集体行动(气候合作)的失败。如果一个社会仅仅专注于对个人无论是否合理的偏好和权利的满足,那么,这种制度安排就很可能蕴含着集体的“恶”。道德直觉告诉我们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但绝不能鼓励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所谓“奢华”的现代生活方式从而大面积污染大气的权利。基于气候问题的紧迫性,我们需要对个人不合理的偏好和生活方式施加某些限制,甚至于对其进行“再道德化”,以使得他们能够认识到并愿意过一个“合理”的生活。所以,气候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污染权”的公平分配,而首先在于要审视我们所追求的生活目标是否合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要求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时应该以维护地球的环境安全和可持续为限度。

一个合理公平的全球气候协议首先要弄清楚谁该承担应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成本,进而需要弄清楚哪些人应该承担引起气候变化的责任。道德责任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讲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显然,历史上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是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而且我们也能够指出,发达国家过去的排放,在很大程度上讲并非只是为了满足自身基本生存需要的排放,而是为了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有意超出生存排放的奢侈排放。就这一点而言,发达国家是有过错的。发达国家也不能借口它们过去的排放是在一种“无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是一种可以得到原谅的过错。我们认为,在1990年联合国公布了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报告后,一个理性和审慎的人应该能预见到他的行为是会产生坏的后果的,而不管他是否实际上已经预见到这种结果。因此,让发达国家承担引起气候变化的道德责任就是可以得到辩护的。

我们已然认识到,在目前人类无法根本性地改变其生产方式的情况下,拥有足够多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关乎每一个人乃至每一个国家根本利益的头等大事。道德直觉告诉我们,每个人乃至每个国家都享有不可剥夺的平等排放的权利。平等对待最合适的方式不是把每个人当作“平等”的人来对待。这种理解要求我们不能用某些非道德的标准和尺度来界定人的道德身份,从而决定他们应得的份额。如果有某些道德上任意的因素而导致人们之间的某种差异,那么,我们就有理由通过一定的再分配措施来矫正这种差异。因此,全球气候治理应该遵循差别对待的原则。在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分配或减排义务的分担上,我们应该将各国的自然资源条件、地理位置、国家人口规模和结构、政治和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水平等这些道德上非应得的因素从对“应得”的考量中排除出去。如果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某些人和国家处于劣势或贫困状态,那么,我们就应该通过“再分配”措施来矫正这种不足,从而使每个人获得大致相当的生活水准。

如果我们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接受这种“差别原则”,那么,它的实践效果就是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为发展中国家留下足够的空间来缓解贫困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应对气候变化时贯彻一种平等主义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国际社会就正义是否可以跨越国界产生了理论上的分歧,从而也对全球治理实践造成了障碍。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一种全球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资格享有平等的份额,但发达国家已经使用了远远超过它们平均份额的排放空间,而且,它们排放的温室气体聚积在大气层中导致了全球气候变化,由此带来的灾难又主要是由贫穷国家的人们所承担。正是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这种资源的公共性特征,使得世界上所有人处于一种生态关系之中,也正是这种生态关系使得人们彼此要担负起正义的义务。况且,世界范围内的严重不平等主要是由历史上不合理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造成的,因此,参与施加这个秩序的国家不仅有对全球的贫困者进行补偿的责任,而且也有停止继续施加这个秩序,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世界秩序的道德责任。正是各国之间这种生态和政治经济的密切关联使得基于平等主义的气候正义必然要跨越国界。

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贯彻“差别原则”遭到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对和质疑,这种质疑背后的真正意图是否定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的平等发展权。对此我们认为:应该把应对气候变化与解决全球贫困和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一个合理的气候协议不仅要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排放量的相对差异,更要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发展程度上的更为宽泛的全球差异。而正是这种差异构成了某种道德相关性,进而正是这种道德相关性为在一个全球气候机制中的“区别对待”提供了理由。发展权意味着,每个国家不仅都应拥有保障本国公民基本生存排放的权利,而且也应拥有一个平等的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权利。保障每个人的发展权,就意味着不仅要赋予人们基本的生存排放的权利,而且也允许人们拥有进一步改善生存条件的“奢侈排放”的权利。提出这种主张的理由在于,现在各国对全球排放空间这种公共资源的占有是任意的占有,因此,发达国家过去对排放空间的大量占有就需要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发达国家显然给不出这样的理由,因为,没有人能合理地说,他有资格自然地,或者是先在地占有更多的全球公共资源。因此,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空间这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就是合理的。再分配意味着,过去已经大量占有的人必须在未来减少占有,以达到一种最终的平等。这就要求发达国家留下“足够多和足够好”的排放空间来满足发展中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不断增长的要求。

最后,我们认识到,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非排他性和竞用性特征使得在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各国会选择让其他国家去承担减排的成本,自己却坐享其成而不参与减排行动。全球气候协议难以达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国家缺乏参与气候合作的政治意愿。全球气候合作并不是一个基于自愿而订立契约的过程,全球气候协议也不是一个人可自愿遵守的制度安排,参加气候合作并遵守相应的气候协议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国家不可推卸的政治义务。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紧迫的气候危机向每个人和每个国家颁布不可违背的道德命令;另一方面,如果一些人或国家根据某些规则参与到治理气候的共同事业中,并由此而限制和牺牲了自己的利益,那么那些根据要求牺牲了自己利益的人就有权利要求那些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又受益的人做出同样的服从,只有这样,对那些参与合作的人才算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