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税收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 万海远 孟凡强 李实
- 1755字
- 2020-08-29 05:53:01
内容提要
在过去的四十年中,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税收制度可以对由市场机制形成的贫富悬殊进行再分配,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目标。然而大家广泛认为,相对于其他主要经济体,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不仅未能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那么我国税制改革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发挥如何?税制结构未能有效缩小收入差距的症结在哪里?未来税制改革的有效路径有哪些?本书回顾了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实证检验了税制改革缩小收入差距的现实效果,模拟了缩小分配差距的税制改革方案,探究了税制改革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路径,并为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对策建议。本书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方面。
(1)我国税制结构表现出累退性特征,整体上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增值税、消费税等累退性税收占比较高,导致我国整体税制表现出累退性特征,由此进一步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从时间的维度来考察,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累退性越来越强,使得我国整体税制的累退性也在增强,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进一步下降,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
(2)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当年都减弱了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但随着收入分布的变化,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不断下降。若以保持个税收入再分配效果为目标,需要不定期调整税收制度的设计方案。过去仅仅以增加起征点作为个税改革的主要形式,随着居民收入构成的多样化,这种形式的改革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现今的个税改革应该在保证征收效率的前提下,平衡各种收入来源的实际税率,减少横向不公平,并且坚持累进税率,加强个税的再分配功能。
(3)企业所得税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负归宿。当税负全部由资本所有者承担时,企业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正向调节作用最大;当税负越来越多地转嫁给消费者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正向调节作用越来越弱,并且会出现负向调节作用的可能。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所得税总体上还是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从时间维度来看,与2013年相比,2017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正向调节作用有所增强。
(4)居民房产税试点方案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但力度仍较为微弱。重庆和上海房产税的力度虽然较弱,但整体上仍然表现出累进性特征。以家庭总面积作为减免标准更加有利于缩小收入不平等差距,而且随着居民房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房产税的再分配效果可能会进一步增强。考虑到现行税种中绝大多数间接税都是累退的,未来房产税的改革应该考虑明显累进性的制度设计。
(5)考虑到遗产税的积极引导作用,征收遗产税可明显减少收入不平等水平。如果能够将征收的遗产税分摊给穷人,居民间的相对不平等程度会大幅缩小。如果只是考虑征收过程,不平等的变化则相对较弱,但在资本日益向少数人集中和财产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遗产税仍可以作为调节差距的有益补充。虽然静态遗产税当期的再分配效应不大,但考虑到遗产税政策出台后会引导大量慈善捐赠并进入第三次分配,那么遗产税的正向再分配效应是相当可观的。
(6)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存在累退性,但全面“营改增”略微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优化了收入分配。从城乡之间的比较来看,虽然“营改增”后增值税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作用仍最为显著,但从全面“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行为本身来看,其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效果是明显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7)我国消费税具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提高了居民收入基尼系数2.3个百分点。由于低收入人群的消费税税率更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消费税税率较低,因而我国的消费税是累退的,具有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从城乡看,消费税对农村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调节作用最大,提高了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3.8个百分点,其次是流动人口和城镇居民;从地区看,消费税对西部地区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调节作用最大,其次是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
当前,我国增值税、消费税等累退性税收占比过高,是导致整体税制收入分配效应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未来税制改革应以增加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累进性税种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并以提高其累进性特征为主要着力点;同时,应参考发达国家税制结构,适当降低间接税在我国整体税制结构中的比重,并在间接税的改革过程中弱化其累退性特征,以此提高我国整体税制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