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地旅游安全评价与预警
- 邹永广
- 3242字
- 2020-08-29 05:51:18
1.1.1 研究背景
(1)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多样化安全风险愈演愈烈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于20世纪80年代对现代社会认识到:一股全球化的力量迅猛发展并不断冲击当下人们生活其间的世界,越来越多的事件和事实似乎表明:人类正在进入一个“风险社会”(risk society )[1]。风险社会是“由于人与自然,特别是人与人(社会)之间关系不和谐导致的社会危机的可能性。在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大规模失业、贫富分化以及生态风险等风险,风险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是世界性的风险社会”[1]。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把风险区分为“外部风险”(external risk )与“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 )[2],而且认为“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充斥着人为性,并逐步取代了“外部风险”,占据了主导地位[3];现代化风险(Modernization risks ),是一种人为制造的风险或不确定性(fabricated/manufactured risks/uncertainties ),且这种风险已然超出了人类的掌控[4]。处在历史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存在风险的特点是从“外部风险”逐渐向“人造风险”转移[2],同时,在社会转型的中国,还面临着制度转轨,一旦这种社会风险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社会风险就转变成了社会危机,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5]。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处在一个传统与现代相互交织的时代,在这种社会时代里,历时性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生活共时态地存在,从风险分析的角度看,表现为历时性的风险类型共时态地存在,即所谓风险共生现象(郑杭生,洪大用,2004)[6]。此现象的典型事实是,中国传统的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风险因素与现代化进程中的失业、刑事犯罪等社会风险因素并存。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性的凸显,传统与现代风险隐患将不断加剧,愈演愈烈,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突变。
目的地旅游系统正是存在于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各种传统与现代社会安全风险因素增多,旅游安全事件频发,目的地旅游安全的不稳定性愈发凸显。旅游目的地时常发生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威胁着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居民和游客的安全;旅游犯罪事件也时常见诸报端,影响了目的地旅游安全形象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给旅游业带来了损失。大众化旅游时期,旅游已经成为老百姓一种常态化生活方式,旅游目的地成为居民与游客共享的生活空间,但旅游目的地各种安全风险尚存,给旅游活动带来干扰,旅游安全的确定性无法保证。因此,在旅游目的地充斥诸多安全风险的背景下,旅游安全评价和防范理应成为各界的共识和迫切的诉求,成为研究的主要议题。
(2)目的地旅游安全评价:“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的理论解释
近年来,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已成为制约我国旅游业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此引发的旅游安全问题也已受到了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2017)》提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要保障,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1],安全与风险预防被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专项规划(2009)》提出构建旅游安全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实施“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具体内容:“全面实施‘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以强化旅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完善旅游安全保障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为依托,以科技应用和手段创新为突破,以旅游安全风险防范为重点,以联合建立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区、指导建设地方专业性旅游应急救援基地为抓手,以完善旅游保险体系和旅游应急救援体系为保障,进一步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为游客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环境。”[2]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就旅游法实施提出:“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将积极推动实施‘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具体内容:“积极推动实施‘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以完善旅游安全保障法规制度和强化旅游安全责任为基础,以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为依托,以科技应用和手段创新为突破,以旅游安全风险防范为重点,以完善旅游保险体系和旅游应急救援体系为保障,进一步加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3]。
实施“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是大势所趋,是推动目的地旅游安全治理,提升目的地旅游安全水平的重要战略考量。而实施该战略,衡量目的地旅游安全成为首要任务。目的地旅游安全评价,重点在于探索目的地旅游系统安全的内涵、构成要素、运行机制、关键制约因素等。通过目的地旅游系统安全的基础研究,为全面科学评价目的地旅游安全状况奠定基础,更是为实施旅游目的地安全治理提供直接的理论依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需要目的地旅游安全评价为其服务。目的地旅游安全评价必将成为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的衡量依据和重要标准。目的地旅游安全评价的内容,是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的具体展开,为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提供理论支撑和理论解释。
虽然我国旅游主管部门已经提出,并将积极推动实施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但从相关的文件和法律规定中难以寻找科学依据和理论解释。倘若对于旅游目的地旅游安全内涵尚未理清,战略就难以全面实施。即使实施,也只是形式大于内容,未能对推动目的地旅游安全治理起到作用。所以,在实施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的时代背景下,目的地旅游安全评价研究将为目的地旅游安全衡量和战略实施提供科学解释和理论依据。
(3)旅游安全评价与预警研究:事后研究范式的转移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旅游安全相关研究,历经30余年,旅游安全研究更多的保持“事后”研究范式和思路。典型的一种是通过搜集旅游安全事故案例,分门别类,寻找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的一般规律和本质特征;另一种是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旅游目的地、旅游企业、旅游产业的经济影响研究,测算旅游安全事故对旅游经济产生的损失和负面影响,该类研究在国内外引起学者极大兴趣。毋庸置疑,上述的“事后”研究范式对探索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机理和影响,以及建构旅游安全理论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事后”研究范式摆脱不了或者容易陷入被旅游安全事故“牵着走”的情况,形成研究惯性。现代社会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隐患的多样化,迫使研究范式从旅游安全事故“事后”研究向旅游安全风险评价与预警的“事前”研究转移。
科学、全面地对目的地旅游安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并据此发布安全信息,对具有一定威胁的、超出旅游安全阈限、影响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目的地进行安全预测、预警,在一定程度上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购买决策和旅游行为选择提供信息和帮助。同时,目的地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预警信息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排查旅游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规避或减少潜在旅游突发事件和风险因素对旅游安全造成的影响和冲击,保障旅游业安全稳定。
在旅游实践中,旅游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且制定了,并逐步推进旅游安全预警制度。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提出:“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设置专章对旅游安全作出规定,有关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如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5]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旅游安全与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强调:“继续完善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制度,启动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和登记备案制度的研究,健全分级预警制度。[6]”
由此可见,在客观评价基础上做出的旅游安全预警,表征了目的地旅游安全状况,指出了目的地旅游安全存在的问题,是目的地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旅游安全治理的科学依据。目的地旅游安全研究亟须向旅游安全评价与预警的“事前”研究范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