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商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 陈洁
- 10218字
- 2020-08-29 05:27:20
WTO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王家福[1]
2001年11月11日,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最大发展中国家终于以成员身份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它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它使中国更加紧密融入世界经济,并将极大地推进中国改革开放进程。这是举世瞩目的大事,是中国改革开放大业新的里程碑,是21世纪中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和到达现代化彼岸的极为重要的举措。拥有143个成员,其贸易量占世界贸易95%以上的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最大、最有影响的多边经济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客观过程的产物,其宗旨就在于通过制定国际多边贸易规则,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行为,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发展的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可以享受其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利有弊,但总的看来是利大于弊。第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为中国国民经济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第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加快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第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加快中国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第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为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抓住历史机遇,战胜各种挑战,使中国经济通过改革、开放、调整、创新,进一步融入世界,与世界一起前进,从而实现发展与现代化的目标,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行为规则,从制度上为中外企业营造出更佳的更有保障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因此,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 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相通的
世界贸易组织经过长期多边谈判而形成的各种协议、协定,是国际经济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在这些协议和协定中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就其实质而言乃是世界范围内大的自由市场经济要求的反映。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从其主要精神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不是抵触的,而是大体相通的。这是因为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开始进行了一场适应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改革和深刻的法制革命,即彻底否定反映计划经济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业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
第一,确立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中国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作为营利性企业法人的性质,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应负的有限责任,打破了中国长期按所有制制定企业法的旧的传统,确立了公司这一现代企业标志性的制度。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保障了公司的开业自由;强调了公司资本在公司设立和运营中的作用,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按照分权与制衡原则规定了公司治理机构,确认了股东会的中心地位;严格了财会制度,促进了公司的公开;规定了公司经营人员的职责,注意了职工民主权利的保障。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的制定,保障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开业自由、平等地位、经营自主权,使各种不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佳绩。
第二,建立了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前提。中国彻底摒弃了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确立了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了所有权法律制度——国家所有权法律制度、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私人所有权法律制度;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采矿权法律制度;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法律制度、质权法律制度、留置权法律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一切合法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还是中国人财产、外国人财产,都一律受到法律之坚决保护,从制度上坚决禁止以往曾长期存在的漠视、平调、侵犯财产现象的再现。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确立使人民和企业真正享有了自己的物权。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却创造出了二十多年前想都不敢想的那样高的生产力,那样丰富的财富,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律制度的不可限量的激励机制。
第三,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是交易法,是合同债权债务法。中国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状况,陆续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并审时度势,于1999年废除了上面三个鼎足而立的合同法,制定了一个新的统一的合同法。中国合同法律制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采用国际上先进的合同制度、规则,吸取了世界合同立法的发展成果,是一个现代化的充满时代气息的合同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确立了合同自由制度,坚持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统一和细化了合同各种具体规则,加强了对保证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这就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通过革新技术和管理,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创造最佳效益,推动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合同自由,供、产、销活动统统由政府计划决定的做法永远成为历史。
第四,确立了国家适度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制度。市场并非万能,也绝非纯粹圣洁。当市场消极因素泛滥,市场失灵,导致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之时,国家必须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给予适度干预。正因为如此,中国根据市场发展之需要,逐步制定了中央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建立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保证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调节器,是社会稳定与安全的切实保障。中国从1951年起就建立了以劳动保险和公费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这种由“单位保障”、“国家包揽”的旧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相适应。中国陆续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征管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以上这五个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它尽管还不完善,但却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在这一点上是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同的。因此,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初步确立,也就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了法律基础。
二 市场经济法制理念在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化
中国有关经济的立法,是以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体现市场经济法律理念为宗旨的。它总是尽力贯彻反映市场经济本质属性内在要求的诸如平等、自由、公平、竞争、维护社会正义、禁止权力滥用、保护弱者等法制理念。但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这就从客观上决定,市场经济法制理念在经济立法中的反映必须有一个由不够充分、不够全面向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发展过程。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成与发展、经济竞争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增强,随着21世纪中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在中国的经济立法中更进一步充分和全面体现、反映市场经济法制的理念与原则,是客观的要求,大势之所趋,是完全必要的。
第一,进一步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中国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一开始就坚定地采取了开放的立场,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广阔的胸怀吸纳世界上的市场经济共同的法律规则。但是,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渐进的。由于改革不能一步到位、客观条件不能一下成熟,因此中国经济立法对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吸纳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须伴随着改革和开放深化的程度,经历一个由借鉴、相通到接轨的发展进程,从而逐步地使中国经济立法越来越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相符。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经济立法还必须进一步与作为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核心组成部分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这是因为:(1)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形成的国际商品交易规则,只有使中国国内经济法律与这些规则相一致,我们才能享受到这些规则所带来的好处,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从而获得与中国地位相适应的发展。(2)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是国际经济贸易法规则,而且是成员方不得保留、必须一揽子接受的国际经济贸易法规则。中国作为一个诚信自守、负责任的大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因此,使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这是中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诚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反映的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的要求,尽管对发展中国的利益有所顾及,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总的说来它们更有利于发达国家。这必然会给我们带来这样或那样的挑战。但是,只要我们利用好把国内经济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的契机,加快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进程,加快中国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提高,调动起更大的创造性、积极性,就是一定会赢得更快的发展和现代化,并为制定更多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世贸新规则而努力奋斗。
第二,进一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平等这一最普遍的市场经济法制理念的表现,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国民待遇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它要求任何成员方的进口产品在关税、国内税收、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权利应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也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方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购买当地产品、限制企业出口数量、价值。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应当在经济立法中进一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目前,中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对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要尽快取消在这个问题上尚且存在的极少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相一致的做法。在投资领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待遇还有较大差别。现已通过对几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正业已废除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平衡、采购物资、出口产品等方面的非一视同仁的规定,逐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和中国的承诺,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中国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对外商投资还实行了一些超国民待遇,如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待遇使中国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状态,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由于中国需要外资进入,我们短期内难以取消这种优惠。但是,应当适时地将这种按企业性质和地域不同设置税收优惠改为按产业设置税收优惠,并且逐步同时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三,进一步实现公平竞争精神。公平竞争这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理念。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质上就是公平竞争的规则。中国市场经济的立法注意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理念。这种市场经济法制理念虽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体制上的缘由,这种体现仍显不足。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定要在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法制理念。(1)反对垄断,制止用限制竞争的方式,破坏公平竞争;(2)反对补贴,制止以补贴方式进行的不公平竞争;(3)反对倾销,制止以倾销方式进行的不公平竞争。力争在不长的时间里,建立起完备的相关立法,为外资和内资企业营造一个共同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第四,进一步增强法律的透明度。法律透明度是市场经济法制理念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之一。所谓透明度是指法律规则的公开性。这是因为法律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它必须受到所有市场主体的遵循。因此它必须具有公开、透明之品质,被公之于众,为所有人知晓。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就是能把这些法律性规范文件统统公开化,让其他成员方得以了解该成员方的法律环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好,计划经济时期按内部文件办事之风,没有及时得到杜绝。从1992年起中国已逐步做到对外公布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2000年的立法法还正式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程序。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法律的透明度、公开性问题。这必将有利于法律公开的进一步推行和公正市场秩序的建立。
第五,进一步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是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理念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法制统一,这是市场的客观统一性所决定的。只有规范市场活动的规则是统一的,才能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大市场。市场经济法制统一,不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容忍对不同市场主体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允许相互矛盾的不同阶位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一切相同的市场行为均应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各成员方都必须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这是市场经济法制统一的一个部分,即对外贸易市场法制统一。由于立法权划分不够具体,由于诸侯经济的干扰,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中国过去一段时间里法制不统一,包括外贸法制不统一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制定外贸法,中国明确确立了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通过制定立法法,中国明确划清了立法权限。应该说从制度上已经解决了外贸法制以及整个法制统一的问题。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驱动往往会使有的地方跨越法律禁止的藩篱。因此,在市场经济立法中一定要进一步坚持贯彻法制统一包括外贸法制统一的原则,以维护公平的交易和统一的市场。
三 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展望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调整规范有关市场经济的民事商事行为、经济调控行为、行政管理行为、社会保障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涉及经济振兴,影响人民幸福、社会进步,关系国家兴衰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经过二十多年的立法工作,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还不健全,还不完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履行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国际义务,我们应当通过修改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使中国的市场经济立法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与世界贸易规则完全一致起来。同时,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21世纪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结构,振兴科技,发展经济,以实现现代化,建成民主、文明、富强、法治国家的伟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场经济的立法。
第一,制定民法典。民法是国家最基础、最根本的重要法律。它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民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民法的自治精神是社会现代化不竭的源泉。中国在二十多年里,以惊人的速度构建了以民法通则为统领的现代中国民法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物权法律制度基础上制定物权法。世界正在走向知识经济时代,但物权法律制度并未过时。物权法律制度对于作为一个由单一公有经济向混合经济转变的中国来说特别重要。只有健全物权制度,中国现行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巩固与发展。要通过健全物权制度克服公有制固有的虚化所有者而使劳动者、企业与生产资料距离拉远,弱化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力,容易造成大破坏等不足,发挥公有制的应有优势。要进一步发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用,确立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要完善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素质和竞争力,发展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要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合法的公有财产在法律上都是不可侵犯的。只有产权明晰,财产受保护,财产关系稳定,才能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人民的财产多了,企业的财产多了,社会才会富裕,国家才会富强。因此,进一步强化物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发挥物权制度的巨大激励机制,是21世纪中国振兴的关键。在物权法制定好后,将尽快编纂民法典,使中国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明确化、具体化、规范化,使市场经济、国际经贸活动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第二,加强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立法。当今的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技术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源泉。知识创造、转化和传播正成为人类最重要的社会生产活动。科学技术正改变经济形态与社会生活方式。传统的工业经济的运行规律正悄悄地发生着变化,新的知识经济正在兴起。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何面对这一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的时代的到来?唯一的办法就是:一方面竭力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工业化任务,另一方面毫不迟疑地乘上高新技术革命的快车,尽最大努力用新技术改造、提升、创造自己的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用信息化促进工业化。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21世纪的中国必须不失时机地参照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强化有关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立法。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知识财产的保护。科学、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商业秘密等知识形态财产,是价值连城的无形财产,对人类进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21世纪新民法典应在物权篇后面增加知识产权一篇规定,并不断完善改进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国已于2000年8月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修改了专利法,并于2001年10月修改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使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更加一致。二是鉴于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应当在民法上保护创新自由,以激励和保护人民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活动。三是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切实保护新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四是要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促进电子交易发展,保障电子交易安全,防止网上违约和侵权,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第三,完善商事法律体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中国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商事法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情势的变更,中国将进一步完善商事立法。1999年为了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支持高新技术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已对公司法的第67条、第229条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改变了高新技术股份公司技术在法定资本中的比例以及发行新股、股票上市的条件。今后还应当在公司的产权、资本制度、开业自由、治理结构以及经营人员的职责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修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将根据我们所作的承诺,逐步开放保险和证券市场,对保险法与证券法加以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并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监管制度。为对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立起良性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有必要尽快制定统一的企业重整和破产法。同时,要切实执行刚刚出台的信托法,以规范、整顿市场上早已存在但混乱不堪的信托关系。
第四,健全经济法。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是各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律。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应当尽快地制定反垄断法。既要反对经济垄断,也要反对行政垄断;既要反对国内垄断,也要反对国际垄断。并且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这些法律不仅适用于中国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就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并在大胆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同时,防范国际资本垄断市场、控制中国经济命脉、损害中国经济安全。
第五,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已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将尽快修改这三个法律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规定。一要删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中关于自行解决外汇平衡的规定。这一修改,是为了适应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关于不得要求外汇平衡的规定。同时,中国已经实行了人民币经营项目可兑换,关于外汇平衡要求的规定业已丧失实际意义。二要删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关于尽先购置中国物资的规定。企业采购,这是一个企业自主权范围的事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尽先在中国市场采购,是直接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因此必须废止。三要删去外资企业中关于出口义务之规定。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禁止的“出口实绩要求”,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已经作出取消“出口实绩要求”的承诺,对出口义务的规定予以废止。四要删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关于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中国现在的实践不符,也同世贸组织规则的精神相悖,因此必须删除。此外,要鼓励外商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投资,根据我国所作出的承诺逐步开放银行、保险、电信、分销、运输、法律咨询和会计等服务行业,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利用外资的形式要更加多种多样,除了原有的一些形式外,还要采用收购、兼并、投资资金和证券投资等各种新方式,利用国外中长期投资,积极吸引国外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与外商合资经营时,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必须由我方控股以外,其他企业不必都要控股。注意加大对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和人才引进的力度。
第六,完善对外贸易法。中国已制定对外贸易法,规定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我国所作出的承诺进行完善。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我国所作出的承诺,实行约束关税,逐步降低关税水平;逐步取消对工业产品进口数量通过配额、许可证的限制;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同时承诺逐步增加配额量);逐步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加入世贸组织三年之后,除指定经营的产品以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企业都享有外贸经营权。同时,要尽快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在现在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中国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此外,还应当尽快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协议,制定保障措施法,建立起完备、透明的保障措施制度。
四 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发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通过修改现行的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中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它将更加充分地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体现时代之精神。中国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改进行政执法和司法,保证中国经济法律的更好实施。
在行政执法方面,中国已建立起依法行政的现代执法体系,构建了政务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现代制度。但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由于约束关税减让制度的采用,配额、许可证制度的逐步取消,透明度原则的实行,行政执法的方式必不可免地要进行必要的改进。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间接的宏观调控。即要主要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间接对经济实行调控,引导产业调整与发展,促进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创造与维护。要更加有效地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垄断行为,反对倾销,反对补贴,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并适时采取保障措施,维护本国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长造成严重损害的产业。同时正确适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别的成员方对中国企业滥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作出反应。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职能性管理。强化环境、卫生、生产安全、工商、社会保障等职能性管理,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四是要进一步强化对经济运行的监控。特别是要加强对金融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包含着司法审查的要求。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了履行世贸组织有关司法审查的义务。所谓司法审查,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方面,要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中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复议。中国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现在的问题是要及时修改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事项终局裁决的规定,普遍为行政决定设立司法救济的程序。法院的行政审判任务将增加。随着中国审判方式和司法改革的深入,中国司法机关一定会对诉争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将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将坚定不移地通过修改和制定法律,切实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协议和协定,并利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促进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体现着时代的进步。它在中国大地上的实施,必将使21世纪中国汇入世界前进的大潮,在竞争中崛起,与世界共同发展,实现现代化的伟大目标。中国的前景无限光明。
(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