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对理知占有的演绎

——基于《道德形而上学》正式本和草稿的比较

王晨[1]

内容摘要:财产权不以主体的现实控制为必要条件,但脱离了主体控制的物品如何还能够被称为“我的”,这一问题在传统的财产权理论中并没有论证得非常清楚。康德在其法权学说中,试图通过对理知占有的演绎来解决这个问题。该演绎是法权学说中一个最具原创性的内容,但如何准确地理解这一演绎,学界仍存在很大分歧,解释上也存在一些混乱之处。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解释者往往忽略了理知占有和取得的区分,甚至把占有等同于财产权。为澄清康德的论证,必须以正式本中占有和取得的区分为基础,同时批判性地对照法权学说的草稿。康德所做的这一区分最明显地表现在正式本对“决断的对象”的定义上,该定义改变了草稿中的定义。鉴于在草稿的论证中,占有和取得并未形成明显区分,因此,在借鉴草稿解释正式本中的演绎时,必须非常谨慎。通过对照草稿和正式本可以发现,一些在草稿中用于论证理知占有的方案,在正式本中实际上已被修正,这是由于草稿论证中存在某些内在的困难。这意味着,正式本的演绎是建立在对草稿加以修正的基础上的,该演绎已构成了一个前后融贯的完整论证。

关键词:康德 理知占有 取得 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