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府发展研究报告(第3辑):地方政府发展与府际关系
- 朱光磊主编
- 3496字
- 2020-08-29 23:27:33
二
近年来,各方面对政府应有的职能的认识已经更为清楚。党的十七大对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行政体制改革做了深入、系统的分析。我们要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快和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高度重视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定位,厘清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权责边界;加快政府职能实践方式的调整和转变,建立不仅有利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同时有利于加强部门间协同的新的政府运作模式;深化以高效履行政府职责为核心目的的政府机构的调整和重组,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政府从偏重经济活动到全面履责的转变,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新跨越。
第一,要深化对政府职能内在发展逻辑的认识。
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自身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政府职能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即统治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在现代化阶段到来之前,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文明进步程度和国家阶级性质等重要因素的制约,古代国家的政府只能提供水利、交通、度量衡等相当有限和非常简单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工人阶级对国家施加的强大压力,政府的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二战以来,政府的服务职能受到空前重视,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也愈益扩大,相应地,整个社会生活的面貌也有了巨大改观。
社会主义国家本应具有发达的政府管理、服务职能,但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左倾思想的影响和客观条件的制约,苏联和改革前的中国,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责一直没有得到理论上的确认和实践上的重视。我国进入改革阶段后的前20多年,由于面临着紧迫的经济建设任务,加之过于迷信市场经济因素和保守僵化思想干扰同时存在,妨碍了对政府职能问题的深入研究。这并不只是一个纯理论问题。比如,一直到最近还有同志在问,我们一直强调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为什么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有人问,国家是统治机器,为什么把服务讲这么高?如果能够把国家本质和国家职能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分析,就不难说明这其中的差异。事实上,“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是两个角度的问题,前者侧重于国家的性质和宗旨,后者则侧重于政府职能。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能够更好地使人民政权体现出自己的宗旨。人民政府如果长期不能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就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的要求。人民政府(性质)与服务型政府(职能)在21世纪的结合,将使中国的政府发展跨入新的历史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宗旨没有改变,但政府存在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条件变化了,政府几项主要职能的“排列组合”关系就要发生变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而不断调整是客观趋势。国家具有阶级压迫机关这一面,政府具有统治工具这一面,这都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国家和政府也同时是“特殊的公共权力”。二战以来,政府的统治职能隐性化、管理职能刚性化和服务职能扩大化的趋势非常明显,人们更加注意统治、管理和服务三大职能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西方国家还特别注意用管理和服务职能来掩盖统治职能的行使,而“和谐社会”建设思想的提出,也表明了我国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日趋成熟。
也就是说,转变政府职能是一个不能一概而论的工作,要适应不同方面的政府职能的不同特点。现在,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统治、管理和服务三方面关系的认识不够清晰,认识得比较浅,即对统治职能的隐性化关注不够,对管理工作的刚性化认识模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还不够大,三者的彼此结合不够紧密,服务方式还较为单一。
第二,要细化对政府职能内部结构的认识。
政府职能是作为一个包含着若干个方面、若干个层次的整体性结构而存在的。现代政府的职能应当划分为“政府的功能”与“政府的职责”两个层次。
政府的功能,是指政府依托国家权力,为履行其社会角色而对各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控的活动。这也是统治集团在取得统治地位、执掌政府以后所享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权力。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政府作为政治统治工具和公共管理机关的统一体,必须有力地处理好国家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集中与分权的关系、国家之间的关系等重要的社会关系。政府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对这些社会关系处理的娴熟程度,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统治领导集团的成熟程度。政府在这些方面没有多大的选择和回旋余地,因为它们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没有做不做的问题,只有做多做少、做好做坏、主动被动的问题,政策选择和工作安排上的伸缩性不大。在这些领域,一般不涉及转变职能的问题。
政府的职责,是政府作为国家当局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政府对社会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政府职能中比较“实”的一部分。比如,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一般负责法制、财税、国防、外交、宏观调控、社会保障、情报与国家安全等,地方政府一般负责公安、文化、卫生、中小学、环保、环卫、就业指导、市政、住房建设等。这些职责的主观色彩比较强,一个政府在履行其政府职责时,在做不做、做多少、怎么做、由哪个层次上的政府去做等问题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别也比较大。转变政府职能的重点是调整政府职责。同时,政府职责作为政府的工作任务,均为可操作的事项,横比便于逐项分解,纵比便于逐层次划分。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幅度会更大一些。
政府尽可能系统、有力地实现其基本功能,是全面、有效地履行其各方面职责的政治基础,也是在政府职责方面不断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条件。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更加自觉、更加娴熟地处理好需要由政府调控的重大社会关系,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根据客观条件,科学实现对政府职责的主观选择,就具体职责的承担与否、职责的承担主体选择、职责的分工组合、职责的实现方式作出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的组合型选择。建议政界和学界在阐述和分析政府的具体工作任务时,不排除但少使用“政府职能”概念,多使用“政府职责”概念,引导各方面对政府问题做具体的思考和界说。
第三,对政府纵向间的职责划分要具体落实到五个层级,同时各地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政府职责转变工作,要有具体化的操作方案。
在正常情况下,不同层级的政府抓的“事”应有所不同,不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要有分工,而且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也要有明确的分工。但是,现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我国政府纵向的职责划分很不明确,其基本特征是“职责同构”,即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通俗地讲,就是在这一模式下,中国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注:参见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这种“职责同构”的政府纵向间关系模式,不利于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各个层次的政府都应当直接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但各个层次的政府不应当提供相同的管理和服务。对不同层级的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县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就不存在“放开微观抓宏观”之类的问题。高层政府在法制建设、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重较大,地方和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职责权重较大。在这些问题上,要改变管理思路。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契机,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领导、决策、执行、监督关系,实行纵向间政府的合理分权,该谁做的事情,谁就负责到底。
具体有如下几点建议:(1)针对某些指导意见和文件存在着的过于笼统、缺乏细致的针对不同层级政府具体指导的现象,建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报告、中央文件、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在论及转变政府职能方面问题的时候,要区分不同的政府层次,至少要区分中央政府、省政府、市政府和县乡政府几种情况,分别提出要求。(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有可操作的方案。职责划分,只在道理上和原则上清楚不行,中国需要有清楚的“政府职责配置表”。(3)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中央的决策主要依靠中央政府自己的执行系统来执行,部分委托给适当层次的政府代理。该由地方决策的事情,由地方自己去做,上级有监督权。建议中央政府部门不要再到各地“查卫生”,安监局也不是“安监法院”,不要到处去批评人,而是应当自己直接做一些事情,这既是履行一级政府机关的职责,也是给地方示范。要通过法律和政策渠道,对省以下四级政府合理分工,包括就省以下分税制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办法。(4)建议在“十二五”期间,着手在适当规模上调整行政区划,同时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地方政府的特性的认识,以便它们各自更好地发挥作用。比如,市辖区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区的范畴?把这些问题研究清楚了,很多工作就会设计得更科学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