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注:梁文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载《财会月刊(中)》,2009(8)。)

【案例2—8】王某计划于2016年创办一家公司,预计该公司每年可实现税前利润60万元。请为该事项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既缴纳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部分进行了修改,并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如表2—4所示。

表2—4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纳税筹划思路】

个人创办规模不大的公司时,不应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应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这样可节税。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将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应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

税后利润=60-15=45(万元)

王某分红应纳个人所得税=45×20%=9(万元)

纳税合计额=15+9=24(万元)

方案二: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60×35%-1.475=19.525(万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王某少缴纳所得税4.475(24-19.525)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纳税筹划点评】

应当注意的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利于企业融资及扩大规模,且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经营风险较大。投资者应当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