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销售折扣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注:梁文涛:《四种方式巧做折扣税收筹划》,载《纳税人报》,20090803。)

【案例5—8】甲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为500万元(不含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若对方在10天内付款,则给予对方不含税金额20%的销售折扣;若对方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予折扣。请为甲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销售折扣,会计上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通常采用“2/10,1/20,n/30”等符号表示。其含义为:购货方若1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2%;若2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1%;若30天内付款,则需全额付款。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

【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这种折扣方式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企业可修改合同规定,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便可达到节税效果。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采取销售折扣方式。

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500万元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方案二: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即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400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20%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购货方超过10天付款加收117万元的滞纳金。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

如果对方在10天内付款,则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17(85-68)万元。

如果对方没有在10天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117万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此时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17÷(1+17%)]×17%=85(万元),与方案一的税负是一样的。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甲企业可少缴或晚缴增值税,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纳税筹划点评】

由于存在滞纳金,一般情况下,购货方会选择在10天内付款。一旦购货方在10天后付款,对购货方来说是不合算的,而对甲企业来说是很合算的,因增加了收入117万元(含增值税),因此,方案二总是优于方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