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自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之始,便有陪审之议,然直至20世纪中叶才得以制度化,其后的发展也可谓“一波三折”。20世纪末以来,国家投入了较之以往不可比拟的立法、司法与财政资源,以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从国家资源的投入以及动员的层面来看,在我国动员型的政治体制下,这一上升到国家层面并在相关领域进行了较广泛动员的改革,获得预期的收益至少是值得期待的。然而,《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价值认同不高、制度运行失范、效能发挥有限等问题,有关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和漏洞屡屡见诸报章,不仅影响了陪审制度价值的彰显,也制约了陪审员作用的更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似乎与司法领域乃至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逐渐演变为一个纯粹“中国式”的问题。虽然我们努力建构陪审制度的中国话语体系,但是在过于关注制度独特性的同时,也逐渐脱离了制度的普世价值轨道,甚至连制度的基本价值认同都还是一个问题。始于百年前的“陪审之议”,为何历经百年依然没有定案?陪审制度的中国价值与坐标究竟何在?这些问题的确发人深省。由此也迫切需要对《决定》实施以来制度运行的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梳理,迫切需要对制度改革的实践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估;迫切需要对价值理念、职权配置、制度构建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等进行深入研究,以澄清相关理论争议,准确定位陪审员制度的中国价值和坐标,推动适合国情社情民意的司法民主化进程。

湘潭大学法学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团队,多年来一直持续开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证研究,本书的出版即团队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2011年,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十余名博士、硕士研究生组成的H省陪审制度暑期观察团,选取位于中部H省省会、东部、中北部、北部、西部、西南部、南部的7个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县级行政区,开展多维度、立体化、全方位的实地考察,历时两个月,环H省一周,行程万余里。采取问卷调查、上门访谈、座谈、查阅案卷、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查阅样本法院各类案卷2万余册,采集社会公众、当事人、律师、人民陪审员、法官、公诉人等六个目标群体样本问卷7 000余份,走访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上百家单位,访谈了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数百名,召开了7场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在此基础上,通过后期研究、分析,遂成此书,以期能更客观、更全面地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并据此提出具有建设性意义的立法建议。全书分为两篇。第一篇:个案实证篇,分别对中部H省L市、A县、T县、F县、X县、Y县、R区等7个样本地区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涉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管理等方面;第二篇:专题实证篇,基于7个样本地区的整体考察情况,对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参审机制、培训机制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自我认知等进行了实证分析。

本书通过系统、全面的实证考察,充分展示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合议、管理等机制的运行实况,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执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功能作用及面临的困境,揭示了人民陪审员自身及与人民陪审员相关的社会各群体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评价和认知状况,在某种意义上至少可以反映出我国中部地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选择中部作为实证分析样本,主要是考虑其代表性。因为正处于工业化转型阶段的中部地区,区别于先发的东南部,也有别于后进的西部,其社会经济转型更能体现转型中国的整体状况,使反映的问题、样本的意义更具有普遍性。比如,尽管该地区的城镇化进展迅速,其城乡二元结构与传统意义上的城乡二元差别存在明显差异,但该地区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尚未根本扭转,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所反映的问题更具现实意义。此外,由转型及转型的速度所决定,该地区的发展态势显然又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也有助于我们以发展的眼光预判未来。而选择中部一个省级行政区作为实证分析样本,首先是考虑样本的规模性,尤其是定量分析的规模性。一般认为,适当的规模性有助于保证分析的准确度。此前,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极少以省级行政区作为实证分析样本。其次是考虑样本的多样性。多样化的样本能更加周延地反映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更好地反映出所要研究问题的总体特征。而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内应可以找到各种不同的实地调查样本。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之所以选择H省作为实证分析样本,首先是因为该省符合选取样本应考虑的代表性、规模性、多样性。其次是因为研究的便利性,研究的成本和时间必须予以考虑。再次是因为研究的有效性。研究的有效性取决于研究资源的调配能力以及资源主体的支持度。这类问题在该省较容易解决。之所以选择一个地区而不是一个法院作为样本,是因为尽管法院确实在陪审制度运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从严格意义上而言,人民陪审毕竟不是法院的“陪审”,不仅制度运行牵涉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甚至财政部门等有关机关和部门,而且更根本的是与该地区的民众息息相关,仅仅将法院作为考察对象显然不能覆盖制度的全部内涵。

本书是集体智慧与团队协作的结晶,也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和关心,在此一并致谢。参与本书撰稿的作者还有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黄艳好,硕士研究生陈道勇、吕宗澄、黄茂锟、刘乐、张博舒、谢蔚珍、李璇炜、姜湛、伍飞辉、钟洁。除本书作者外,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庆霖、侯元贞、熊英灼以及硕士研究生滕拓、王是知、周梁、唐双燕、章千慧、曹晓霞、罗小玉等参与了实地调研。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雪石子、彭倩、李琛璨、陈逸飞、聂莹子、张莹、吴宇琦等,参与了调研后期的数据录入、访谈资料整理等工作。在本书编写过程中,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段明、蒋凤鸣等协助进行了编写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翔宇、胡东骄、刘美君、苏若男、骆朋爱以及本科生张悦、孙露、杨倩文、夏梓秋、于莹莹、梁琳、梅枫、周爱青、陈美丽、熊依婷、陈澍萱、周慧雅等协助校对了本书文稿。此外,本书也得到了湖南省教育厅和“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的大力支持,是湖南省教育创新平台项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之再改革”(12K053)成果和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成果。

本书旨在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充分认识和反思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来自一线的第一手素材,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单位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基础资料和实践经验。尽管团队成员竭尽所能,但是错误难以避免,敬请各位读者批评与指正。

廖永安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