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独断型诠释学与探究型诠释学

不管诠释学的学科定位是否正确得以解决,诠释学作为一门关于理解、解释和应用的技艺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确实是被普遍认同的,它的主要任务是:第一,确立语词、语句和文本的精确意义内容;第二,找出这些符号形式里所包含的教导性的真理和指示,并把这种真理和指示应用于当前具体情况。前者我们可以说是一种探究型诠释学(die zetetische Hermeneutik),它是研讨任何文本设定的天然的和真正意义的诠释学;而后者我们则可以称之为独断型诠释学(die dogmatische Hermeneutik),它是把卓越文献中早已众所周知的固定的意义应用于我们自身的现实问题上。

1.独断型诠释学

独断型诠释学旨在把卓越文献中早已众所周知的固定的意义应用于我们所意欲解决的问题上,即将独断的知识内容应用于具体的现实问题上。它的前提就是文献中的意义是早已固定和清楚明了的,无须我们重新加以探究。我们的任务不过是把这种意义内容应用于我们当前的现实问题中。神学诠释学和法学诠释学是它的典型模式。前者研讨《圣经》的教义以便回答人们宗教信仰的问题和良心问题,后者则研讨法律条文的意义以便按法律条文对个别案例进行裁决。在宗教布道和法律案例判决中,《圣经》文献、法律条文的意义一般都是确定的,因为这一意义通过权威的注释,通过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而被认为是有效的。牧师和法官在阅读《圣经》和法律条文时,正如我们阅读字典一样,不是为了研究其意义,而是为了证实其意义,也就是把这种意义应用于当前的具体情况,来解决现实的问题。最明显的例子是奥古斯丁的《论基督教学说》,鉴于基督教教义学的任务是由于犹太民族的特殊苦难历史(如《旧约圣经》的解释)和新教《圣经》耶稣的泛世说教之间的紧张关系而被提出的,奥古斯丁在此书中就试图借助新柏拉图主义的观点从诠释学方面做出解答,以使灵魂通过文字的和道德的意义而上升到精神的意义。这里的指导方法论原则是一般与个别的统一,一般可用于个别,个别服从于一般。牧师和法官的任务就是在一般与个别发生冲突时调解一般与个别,其方法或者是放宽一般意义以包括个别,或者是通过阐明使个别的意义纳入一般。在独断型诠释学里,任何独断的解释不是真与假的问题,而是好与坏的问题。这种诠释学是实践性的,而不是理论性的。

2.探究型诠释学

探究型诠释学是以研究或探究文本的真正意义为根本任务的,其重点在于:我们为了获得真正的意义而必须有哪些方法论准备。因为时间的距离和语言的差别,过去文本的意义对我们而言变成了陌生的,因此我们需要把陌生的文本的语言转换成我们现在的语言,把其陌生的意义转换成我们所熟悉的意义。语文学诠释学是探究型诠释学的主要模式,其对象是古代作家如荷马和其他诗人的作品。与独断型诠释学不同,这些作者不是神,而是人,因而没有那种我们必须绝对信仰和服从的神性灵光,甚至我们还可对作者本人如荷马是否存在产生怀疑。探究型诠释学就是重构作品的意义和作者原初所想的意义,这种重构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因此相对于独断型诠释学,任何探究型诠释学都有真和假,这种诠释学不是实践性的,而是理论性的。

我们可以用斯宾诺莎的观点来说明这两种诠释学。斯宾诺莎在其《神学政治论》中说:“凡事物因其本身之性质容易理解者,等到表达出来,也不会暧昧晦涩,难以索解,俗语说得好:‘聪明人一个字就懂了。’欧几里得只讲简而易明的事物,任何人都能懂得,没有语言的限制。我们可以把他的用意了解得十分明白,确实知道他的真意所在,不必完全懂得他著书时所用的语言。事实上,关于这种语言,大略知道一点就够了。我们用不着仔细考究作者的生平、事业和习惯。我们也无须推求用什么语言写的,什么时候写的,书在历代所经过的遭遇,各种不同的本子,是否受人欢迎,因谁的推崇才为世人所赏识,都用不着。欧几里得是如此,凡是一本书,由于所论事物之性质,容易为人所了解,都是如此。”[1]斯宾诺莎认为《圣经》绝大部分内容,就它是清楚明白的而言,其真理一定是可以为我们直接所理解的,就如我们可以直接地理解欧几里得的几何学而无须知道欧几里得生平一样时,斯宾诺莎是运用了独断型诠释学。但是当斯宾诺莎继续说《圣经》中还有一些内容是晦涩不明的和不可理解的,因此我们就必须了解“每编作者的生平、行为与学历,他是何许人,他著作的原因,写在什么时代,为什么人写的,用的是什么语言。此外,还要考求每编所经历的遭遇,最初是否受到欢迎,落到什么人的手里,有多少不同的原文,是谁的主意把它归到《圣经》里的。最后,现在公认为是神圣的各编是怎样合而为一的”[2],以便根据历史资料推出作者的精神并以作者的精神来进行历史的解释,他此时就使用了探究型诠释学。在他使用独断型诠释学时,他涉及的是命题的真理,而当他使用探究型诠释学时,他涉及的则只是命题的意义。我们需要提及的,由探究型诠释学所产生的这种对《圣经》的历史批判正代表着近代理性主义精神的觉醒及其对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批判。

3.伽达默尔对这种区分的批评

当然,这两种诠释学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因为不论是《圣经》诠释学还是法学诠释学同样也有探究形式和正确解释的问题。例如,独断型诠释学所谓的固定的意义,其实在任何时代也不是真正固定和一致的,而是需要后人不断地探究;同样,探究型诠释学所谓把某表达式从某种陌生的意义转换成我们所熟悉的意义,也是具有一种应用因素的。因此,如果认为这两种诠释学是绝对对立的,那么对这两种诠释学的区分本身也就是独断论的。伽达默尔曾说,最近诠释学(指他的哲学诠释学)虽然支持神学独断论诠释学,即强调应用的重要,但并不因而走向独断论,因为它也接受法学诠释学这一实践,即法官的判案并不是光让个别案例符合一般法律,而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创造。同样,《圣经》和文学作品的诠释也需要修正我们的前理解以便对之正确解释,他写道:“借助于把一种和独断论相联系、受到机构及其权威确认的并总以捍卫独断的教规为目的的解释和非独断的、公开的、探究性的有时甚至在进行解释时导致‘不可理解的’文本的解释相区别,从而使诠释学的历史带上了一种显示出打上现代科学理论意义的前理解的形态。在这点上可以说,虽然最近的诠释学也支持神学-教义学的兴趣,但它却显然更接近一种法学诠释学,这种法学诠释学曾非常独断地认为自己就是去实施由法律固定下的法制。然而问题恰好在于,如果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忽视了解释法律时的探究因素,并认为法学诠释学的本质仅仅在于把个别案例归入一般法律,这是否就是对法学诠释学的误解?在这点上很可能关于法律和案例之间辩证关系的新观点(黑格尔为这种辩证关系提供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思维手段)改变了我们法学诠释学的前理解。司法判例的作用历来限制着概括模式,它实际上服务于对法律的正确解释(而不仅是它的正确运用),这也同样适用于与一切实际任务无关的《圣经》解释或对古典作家进行必要的修正。正如‘信仰类推’对于《圣经》的解释并不是坚固的、独断的预先确定,语言也是如此。如果对古典文本的语言运用科学理论的客观性概念进行衡量,并把这种文本的示范性质当作对理解的独断限制,那么古典文本的语言就是无法理解的。我认为独断型诠释学和探究型诠释学的区别本身就是独断的,因此应该对它进行诠释学的消解。”[3]

4.今天的两种诠释学态度

今天,独断型诠释学与探究型诠释学的区别已发展成两种对作品意义不同理解的诠释学观点的区别:独断型诠释学代表一种认为作品的意义是永远固定不变的和唯一的所谓客观主义的诠释学态度,按照这种态度,作品的意义只是作者的意图,我们解释作品的意义只是发现作者的意图。作品的意义是一义性,因为作者的意图是固定不变的和唯一的。我们不断对作品进行解释,就是不断趋近作者的唯一意图。这种诠释学态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施莱尔马赫,他认为理解和解释的方法就是重构或复制作者的意图,而理解的本质就是“更好理解”(besserverstehen),因为我们不断地趋近作者的原意。反之,探究诠释学则代表一种认为作品的意义只是构成物(Gebilde)的所谓历史主义的诠释学态度,按照这种态度,作品的意义并不是作者的意图,而是作品所说的事情本身(Sachen selbst)的真理内容,而这种真理内容随着不同时代和不同人的理解而不断进行改变。作品的真正意义并不存在于作品本身之中,而是存在于它的不断再现和解释中。我们理解作品的意义,只发现作品的意义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明。对作品意义的理解,或者说,作品的意义构成物,永远具有一种不断向未来开放的结构。这种诠释学态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伽达默尔,他认为理解和解释的方法是过去与现在的中介,或者说,作者视域与解释者视域的融合,理解的本质不是“更好理解”,而是“不同理解”(Andersverstehen)。伽达默尔写道:“理解就不只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把理解中存在的这种创造性的环节称为‘更好理解’,这未必是正确的。因为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这个用语是启蒙运动时代的一项批判原则转用在天才说美学基础上的产物。实际上,理解并不是更好地理解,不管这种理解是由于有更清楚的概念因而有更完善的知识这种意思,还是因为有意识性对于创造的无意识性具有基本优越性这个意思。我们只消说:如果我们一般有所理解,那么我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解,这就够了。”[4]


注释

[1]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21-122.

[2]同[1]111.

[3]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1986:278-279.

[4]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1986:3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