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序

一个人开始对自己的学术生涯进行总结的时候,也就是学术创造力衰竭的时候。“陈兴良刑法学”这一作品集就是对我的刑法学研究生涯的一个总结,因此也是我的学术创造力衰竭的明证。

刑法学研究是我毕生从事的事业。与刑法学的结缘,始于1978年,这年2月我以77级学生的身份入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78年被称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元年,这一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至于说到法制的恢复重建,是以1979年7月1日刑法等7部法律通过为标志的。从1949年到1979年,在这30年的时间里我国是没有刑法,也没有民法的,更不要说行政法。1979年刑法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从1950年开始起草,共计33稿,至1979年仓促颁布。这部刑法的起草经历了我国与苏联的政治蜜月期,虽然此后我国与苏联在政治上决裂,但刑法仍然保留了明显的苏俄痕迹。同时,从1950年代成长起来的我国刑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接受苏俄刑法学的学术训练,他们在荒废了20年以后回到大学重新执教,恢复的是苏俄刑法学的学术传统,我们是他们的第一批正规学生。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生效日期是1980年1月1日。而根据课程安排,我们这个年级从1979年9月开始学习刑法这门课程。也就是说,我们是在刑法尚未生效的时候开始学习刑法的,课程一直延续到1980年7月。一年时间,学完了刑法的总则与分则。对于刑法,我们只是粗略地掌握了法条,对其中的法理则不知其然,更不用说知其所以然。至于司法实务,更是因为刑法刚开始实施,许多罪名还没有实际案例的发生,所以不甚了然。大学期间,我国学术百废待兴,刚从“文化大革命”中走出来,受到摧残最为严重的法学学科几乎是一片废墟,我们经历了这个过程。现在很难想象,我们在整个大学四年时间里,每一门课程都没有正式的教科书,我们是在没有教科书的情况下完成学业的。也正是如此,我们阅读了大量非法学的书籍,基于本人的兴趣,我更是阅读了当时在图书馆所能借阅的大量哲学著作,主要是西方17世纪以来的,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的哲学著作,对康德、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尤其着迷。因为原来就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所以我对于马克思主义来源之一的德国古典哲学理解起来较为容易。这段阅读经历,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我的哲学气质,也对我此后的刑法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在1980年代后期至1990年代初期的刑法哲学研究,就是这段读书经历的衍生物。我在1981年年底完成的学士论文题目是《论犯罪的本质》,这就是一个具有本体论性质的题目。从这个题目也可以看出当时我的学术偏好。但这篇论文很不成功,只是重复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阶级性等政治话语,缺乏应有的学术性。因此,论文的成绩是良好而没有达到优秀。我的本科刑法考试成绩也只是良好,当时我的兴趣并不在刑法,后来只是因为一个偶然的原因才走上刑法的学术道路。

在我1982年2月大学毕业的时候,正是社会需要人才的时候,我们班级的大部分同学被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机关,也有部分同学回到各省的高级法院和检察院,还有部分同学到各个高校担任教师,从事学术研究。而我们这些较为年轻的同学则考上了硕士研究生,继续在大学学习。我考上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从1988年开始改称法学院)研究生,师从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开始了我的刑法学习生涯。

1982年2月,我从北京大学来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我接受法学教育的第二所大学。正是在这里,我接受了最为经典的带有明显苏俄痕迹的刑法学的学术训练。我的硕士论文是王作富教授指导的,题目是《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这是一篇贴近司法实务的论文,也是我最初的论文写作。该文答辩时是4万字,后来扩充到20余万字,于1987年以《正当防卫论》为书名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成为我的第一部个人专著。到1988年3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时候,我娴熟地掌握了已经在中国本土化的苏俄刑法学,这成为我的刑法学的学术底色。

1984年12月,我在硕士毕业的时候就已经办理了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留校任教的手续,因此博士学位相当于是在职攻读。当然,当时课时量较少,没有影响博士阶段的学习。1988年3月博士论文答辩获得通过,论文是高铭暄教授指导的,题目是《共同犯罪论》,有28万字。这是我第一次完成篇幅较大的论文。博士论文虽然以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基本线索,但汲取了民国时期所著、所译的作品,例如较多的是日本20世纪30、40年代的作品,试图将这些学术观点嫁接到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当中。其中,以正犯与共犯二元区分为中心的理论模型就被我用来塑造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的理论形象。后来,我的博士论文被扩充到50余万字,于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以上在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两部著作,是我早期学习以苏俄刑法学为基础的刑法知识的产物,由此奠定了我的学术根基。

从1984年开始,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从事刑法的学术研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我完成了从助教到教授的教职晋升:1984年12月任助教、1987年12月任讲师、1989年9月任副教授、1993年6月任教授、1994年任博士生导师。及至1998年1月,我回到母校——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在大学担任教职,培养学生当然是主业。但对于研究型大学的教师来说,学术研究也是其使命之所在、声誉之所系。因此,我将相当的精力投入刑法的学术研究,见证了我国刑事法治的演进过程,也参与了我国刑法学术的发展进程。在我自己看来,我在提升我国刑法研究的学术水平与拓展我国刑法研究的理论疆域这两方面作出了努力,有所贡献。我的研究领域主要在以下五个面向:

(一)刑法哲学

1992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哲学》一书,可以说是当时篇幅最大的一部刑法著作,也是我的成名作,这一年我35岁,距离大学本科毕业正好10年。《刑法哲学》一书可以说是我对过去10年学习与研究刑法的总结之作,完成了我对以苏俄刑法学为源头的我国刑法学的理论提升与反思,并且确定了我进一步研究的学术方向。这是我国整个法学界第一部采用哲学方法研究部门法的著作,因而受到瞩目。在《刑法哲学》的基础上,我于1996年在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并于199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以上三部著作构成了我的刑法哲学研究三部曲,成为我的刑法学术研究的一个独特面向。

我的刑法哲学研究是在一种十分独特的学术生态环境下进行的,也是我在极度贫乏的我国刑法学中试图突破,寻求前途的一种学术能力。如前所述,当我在1980年代中期进入刑法学术界的时候,我国刑法理论还是苏俄刑法学的“拷贝”,当然也结合刚刚颁布的我国刑法进行了一些阐述。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当时的刑法理论是十分肤浅的,这对于正处于知识饥渴阶段的我来说,是很不解渴的。1988年当我获得博士学位的时候,现有的刑法知识我已经完全掌握了。当时我国学术尚未对外开放,在一个自闭的学术环境中,我基于对拘泥于法条的低水平解释的刑法理论现状的不满,以为刑法理论的出路在于从刑法解释学提升为刑法哲学。因此,在刑法哲学的名义下,我对现有的刑法知识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并试图探索我国刑法学的出路。在刑法哲学的三部曲中,《刑法哲学》一书是在对苏俄刑法知识的系统化叙述的基础上,以罪刑关系为中心建构了一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可以看作是对苏俄刑法知识的哲理化改造。如果说,《刑法哲学》一书还是以叙述刑法本身的知识为主的,那么,《刑法的人性基础》与《刑法的价值构造》两书则是对刑法的形而上的研究,实际上可以归属于法理学著作而非刑法学著作。这是在学术境况晦暗不明的情况下,从哲学以及其他学科汲取知识,寻求刑法学的突破的一种努力。刑法哲学的研究从1990年持续到1996年,这是我从33岁到38岁这样一段生命中的黄金季节。尽管刑法哲学的研究给我带来了较高的声誉,但这只是我进入真正的刑法学研究的学术训练期。正是刑法哲学的研究使我能够把握刑法的精神与哲理,从思想的高度鸟瞰刑法学术。

(二)刑法教义学

1997年我国完成了一次大规模的刑法修订,从这时起,我将学术目光转向刑法条文本身。1997年3月,我在40岁的时候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刑法疏议》一书,这是一部以法条为中心的注释性的刑法著作,是我从刑法哲学向刑法解释学的回归。《刑法疏议》一书中的“疏议”一词,是一个特定的用语,不仅仅具有解释的意思,而且具有疏通的含义。我国唐代有一部著名的著作,称为《唐律疏议》,流传千古,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最为重要的律学著作。《刑法疏议》这个书名就带有明显的模仿《唐律疏议》的色彩,这也表明我试图从我国古代律学中汲取有益的知识。我国古代的律学,是一门专门的学问。律学与现在的法学还是有所不同的,法学是清末从国外移植的学术,主要是从日本,以及通过日本而吸收德国的刑法知识。因为该书是对刑法条文的逐条注释,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书的内容很快就过时了。该书成为我的著作中唯一一部没有修订再版的著作,这次也同样没有收入“陈兴良刑法学”作品集。

2001年我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本体刑法学》一书,这是继《刑法疏议》之后又一部关注刑法本身的著作。但《本体刑法学》完全不同于《刑法疏议》:后者是逐条逐句地注释刑法条文的著作;前者则是没有一个刑法条文,而以刑法法理为阐述客体的著作。《本体刑法学》是《刑法疏议》的后续之作,力图完成从法条到法理的提炼与升华。《本体刑法学》这个书名中的“本体”一词来自康德哲学,具有物自体之义。我将法条视为物之表象,把法理看作是隐藏在法条背后的物自体。因此,《本体刑法学》是纯粹的刑法之法理的叙述之作。这里应该指出,在整个1980年代我国刑法学还是在一种与世隔绝的状态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只是从1990年代初开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国外的学术交流也随之展开。尤其是英美、德日的刑法学译著在我国的出版,为我国刑法学者打开了一扇学术之窗。从刑法的对外学术交流来看,最初是与日本的交流,后来是与德国的交流,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为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提供了学术资源。刑法学界开始对我国传统的刑法学进行反思,由此开启了我国当代的刑法知识的转型之路。

2003年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规范刑法学》一书,这是我的第一本刑法教科书,或者也可以称为刑法体系书。该书以我国的刑法条文为中心线索,完整地展开对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知识铺陈,以适应课堂教学的需要。该书到目前已经出版了第三版,篇幅也做了较大规模的扩充。《规范刑法学》对于刑法总则的法理阐述是较为简单的,其重点是对刑法分则的分析。我国刑法是一部所谓统一的刑法典,所有罪名都规定在一部刑法之中,有近500个罪名,其他法律中都不能设立罪名。《规范刑法学》对这些罪名逐个进行了构成要件的分析。对于重点罪名分析得尤为详细,这对于正确把握这些犯罪的法律特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除了刑法规定以外,我国还存在司法解释制度,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审判与检察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这种解释本身就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判决书中援引。自从刑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这种解释实际上成为一种准法律规范。《规范刑法学》一书中所称的“规范”,不仅包括刑法规定,而且包括司法解释。因此,《规范刑法学》尽可能地将司法解释融合到法理叙述当中,并且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颁布该书也不断进行修订。

2010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教义刑法学》一书,这是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中心线索,并对比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系统地叙述德日刑法知识的著作。该书所称的教义刑法学,是指教义学的刑法学。该书以教义或曰信条(Dogma)为核心意念,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逻辑框架,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体系性地叙述了刑法教义的基本原理,充分展示了以教义学为内容的刑法学的学术魅力。该书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是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本土化的知识转换,为引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清理地基创造条件。该书是我为推动我国当代刑法知识的转型,以德日刑法知识取代以苏俄刑法学为底色的刑法知识所做的一种学术努力。

(三)刑事法治

1998年对于我来说又是人生道路上的一个转折点,这一年1月我回到了母校——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与此同时,从1997年到1999年我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兼职担任副检察长,这段挂职经历使我进一步了解司法实务工作,尤其是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情况有了切身的了解,这对于我此后进行的刑事法治研究具有重要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的学术视野超出刑法学,建立了刑事一体化,即整体刑法学的观念,从而开阔了理论视域。2007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法治论》一书,就是这一方向的努力成果。这是一部面向法治现实之作,而且是以刑事司法实际运作为结构,贯穿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心线索。该书讨论了刑事法治的一般性原理,基于刑事法治的理念,我对警察权、检察权、辩护权和审判权都进行了法理探究:寻求这些权力(利)的理性基础,描述这些权力(利)的运作机理,探讨这些权力(利)的科学设置。同时,我还对劳动教养和社区矫正这两种制度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劳动教养,它是中国独特的一种带有一定的保安处分性质的制度。但由于保安处分的决定权被公安机关所独占,其被滥用日甚一日。我在该部分内容中明确提出了分解劳动教养,使其司法化的改革设想。

刑事法治,是我在过去20多年时间里始终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基于对我国的社会现状所进行的刑事法的理论思考,为推进这个领域的法治建设所做的一份学术贡献。尽管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这种差距难免使我们失望,但学术努力仍然是值得的。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时刻,既需要改革的勇气,也需要改革的思想。

(四)刑法知识论

2000年我在《法学研究》第1期发表了《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一文,这是我对深受苏俄影响的我国刑法学反思的开始。社会危害性是苏俄刑法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正是在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之上,建构了苏俄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我国刑法学也承继了社会危害性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此形成我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成为我对苏俄刑法学的学术清算的切入口。2006年我在《政法论坛》第5期发表《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一文,明确地提出了去除苏俄刑法知识的命题,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展开对苏俄刑法学的批判,并对我国刑法知识的走向进行了探讨。其结论反映在我发表在《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的《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一文当中,这就是吸收德日刑法知识,建构我国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在这当中,完成从苏俄的四要件到德日的三阶层的转变,可以说是当务之急。当然,我国的知识转型并没有完成,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占据着通说的地位,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已经开始普及,走向课堂,走向司法。围绕着以上问题的思考,我于201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和《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两书,为10年来我对我国刑法知识的研究画上了一个句号。刑法知识论的研究,使我从具体的刑法规范与刑法法理中抽身而出,反躬面向刑法学的方法论与学术史。这是一个刑法学的元科学问题,也是我的刑法学研究的最终归宿。

(五)判例刑法学

在我的刑法研究中还有一个独特的领域,这就是判例刑法学。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研究都是以刑法的法条为中心的,这与我国存在司法解释制度但没有判例制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然而,判例对于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深入的刑法学研究必然会把理论的触须伸向判例。前些年,我国虽然没有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出版的案例选编等司法实际素材,为刑法的判例研究提供了可能性。我在法学院一直为刑法专业的硕士生开设案例刑法研究的课程,作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学习的补充,受到学生的欢迎。在这种情况下,我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出版的有关案例为素材,进行判例刑法学的研究,于200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判例刑法学》(上下卷)一书。该书从案例切入,展开法理叙述,将案例分析与法理研究融为一体,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面向。

2010年中国正式建立了判例制度,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称为案例指导制度。这种判例制度完全不同于德日国家的判例制度,它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不定期颁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运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在下级法院审判过程中具有参照的效力。这里的参照,既非具有完全的拘束力,又不是完全没有拘束力,而是具有较弱的拘束力。这些指导性案例虽不能在判决书中援引,但判决与指导性案例存在冲突的,可以作为上诉的理由。尽管这一案例指导制度仍然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它是以颁布的方式呈现的,而不是在审判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秩序;但它毕竟是一种新的规则提供方式,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判例制度的关键功用在于通过具体判例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规则,因此,对于裁判规则的提炼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作为首席专家,从2010年开始承担了《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并于2013年年初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一书。该书在对既有的刑事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提炼出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旨,并对裁判要旨进行了法理阐述,以此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

刑法学属于部门法学,它与公民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刑法学者不仅是一个法条主义者,更应该是一个社会思想家;既要有对于国家法治的理想,又要有对于公民社会的憧憬;既要有对于被害人的关爱之情,又要有对于被告人的悲悯之心。

罪刑法定主义是我所认知的刑法学的核心命题:它是刑法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刑法的归宿。在我的刑法理论研究中,罪刑法定主义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中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反而在刑法中规定了类推制度。及至1997年刑法修订,废弃了类推制度,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由此而使中国刑法走上了罪刑法定之路。在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前后,我先后撰文对罪刑法定主义进行了法理上的深入探讨。这些论文编入《罪刑法定主义》一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在该书的封底,我写了这样一句题记,表达了我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认知:“罪刑法定主义:正义之所归,法理之所至。”罪刑法定主义应当成为刑法的一种思维方式,并且贯穿于整个刑法体系。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这只是一个开端,还会经历一段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艰难进程。在相当一个时期,我国刑法学者还要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而奋斗。

整体刑法学的研究也是值得提倡的。李斯特提出了整体刑法学的命题,这对于今天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的前辈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思想,追求刑法的内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作为一种方法论,刑事一体化强调各种刑法关系的深度融合。应该说,整体刑法学与刑事一体化都是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待刑法,反对孤立地研究刑法,提倡把刑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与社会关系中进行分析。对于这样一种刑法研究的方法论,我是十分赞同的。因为刑法本身的研究领域是较为狭窄的,必须拓宽刑法的研究领域,并且加深刑法的研究层次。对于刑法,应当以教义学为中心而展开。如果说,刑法教义学是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那么,还需要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的刑法哲学、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的刑法社会学、在刑法之下研究刑法的判例刑法学,等等。除了对刑法的学理研究以外,刑法学者还应当关注社会现实,关注国家法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刑法学不仅是一种法教义学,而且具有经世致用的功效。

刑法是具有国别的,刑法效力是具有国界的;然而,刑法知识与刑法理论是具有普世性的,是可以跨越国界的。因此,我始终认为我国刑法学应当融入世界刑法学的知识体系中去,而不是游离于世界刑法学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当向德、日、英、美等法治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刑法理论。相对而言,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借鉴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技术与思维方法。因此,吸收与汲取德日刑法知识是更为便利的。从1980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学演进的路径来看,其也是在学术上的对外开放当中发展起来的。最初是引进日本的刑法知识,后来是引进德国的刑法知识;开始是以引进刑法总论知识为主,后来逐渐引进刑法各论知识;从翻译出版刑法体系书(教科书),到后来翻译出版刑法学专著,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些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对于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推动了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我国学者将这些舶来的刑法知识用于解决中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的问题,其实践功能也是十分明显的。可以说,我国刑法学正在融入德日刑法知识的体系之中。

“陈兴良刑法学”作品集将对已经出版的个人著作进行修订整理,陆续出版。我的著作初期散落在各个出版社,首先要对各个出版社的编辑在我的著作出版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感谢。自2006年起,我的著作列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出版了20余种。现在,我的个人专著以“陈兴良刑法学”的名义修订出版,作为本人学术生涯的一个总结。对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在我的著作出版过程中的敬业、细致和认真的职业精神,表示敬意。30年来以学术为旨归,以写作为志业,虽劳人筋骨,伤人心志,亦执着以求,守职不废。这对于一个学者来说,当然是本分。然此盈彼亏,心思用于学问多,则亏欠家人亦多。因此,对于夫人蒋莺女士长久以来对我的理解与襄助,深表谢意。

自从1987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一本个人专著《正当防卫论》以来,正好30年过去了。这30年是我学术研究的黄金时节,在此期间,出版了数十种个人专著,主编了数十种著作以及两种连续出版物,即《刑事法评论》(40卷)和《刑事法判解》(9卷),发表了数百篇论文。收入“陈兴良刑法学”的,是我在这30年间出版的个人专著,共计以下14种,分为18卷(册),计一千余万字:

1.《刑法哲学》

2.《刑法的人性基础》

3.《刑法的价值构造》

4.《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

5.《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

6.《刑事法治论》

7.《正当防卫论》

8.《共同犯罪论》

9.《刑法适用总论》(上卷)

10.《刑法适用总论》(下卷)

11.《规范刑法学》(上册)

12.《规范刑法学》(下册)

13.《判例刑法学》(上卷)

14.《判例刑法学》(下卷)

15.《本体刑法学》

16.《教义刑法学》

17.《口授刑法学》(上册)

18.《口授刑法学》(下册)

学术是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每个人都只是一门学科所形成的知识链中的一个节点。我作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登上我国刑法学术舞台的学者,学术生命能够延续到21世纪20年代,正好伴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刑法学科的起死回生,以及刑法知识的整合转型,何其幸也。“陈兴良刑法学”所收入的这些作品在刑法学术史上,都只不过是“匆匆过客”。这些作品的当下学术意义日渐消解,而其学术史的意义日渐增加,总有一天,它们会成为刑法学术博物馆中的古董摆设,这就是历史的宿命。

在“陈兴良刑法学”作品集的编辑过程中,总有一种“人书俱老”的感叹。我知道,这里的“书”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书,而是指书法的“书”。但在与“人”的对应意义上,无论对这里的“书”作何种理解都不重要,而对“俱老”的意识和体悟才是最为真实和深刻的。对于一个写作者来说,还有什么比亲笔所写的书,伴随着自己一天天老去,更令人激动的呢?

最后,我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对我的厚爱。如前所述,我的第一本专著《正当防卫论》就是198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从2006年开始人大出版社将“陈兴良刑法研究系列”纳入“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这次又专门为我出版“陈兴良刑法学”作品集。我还要感谢北京冠衡刑辩研究院院长刘卫东律师为作品集的出版慷慨解囊,提供资助。作为我指导的法律硕士,刘卫东在律师从业生涯中践行法治,成为业界翘楚。为师者,我感到十分荣幸。

是为序。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