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刑法适用总论》以专题研究的形式论述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刑法修订以后,对本人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一次总清理。

《刑法适用总论》一书分为上下两卷,上卷的内容相当于刑法学体系中的犯罪论。犯罪论是刑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尤以犯罪构成理论突出地体现了刑法学科的专业性。当我初涉刑法这一学科的时候,犯罪构成理论就以其严谨的体系深深地吸引了我,成为我所关注与着力的一个研究领域。可惜本人学术能力有限,始终未能突破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而只进行了一些外围的研究,例如我的硕士论文《正当防卫论》、博士论文《共同犯罪论》等。现在,本书分为10个专题反映我在犯罪论领域的研究成果,这10个专题基本上涵括了犯罪论的重大课题。本书下卷的内容相当于刑法学体系中的刑罚论。刑罚论与犯罪论相比较,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薄弱领域。实际上,刑罚论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丝毫不逊于犯罪论。只是我们还没有完全领悟到刑罚哲理的精深奥秘,因而总是徘徊在外,不得其门而入。我曾主编《刑种通论》,并参与撰著《刑罚通论》等书,力图提升刑罚理论的哲理性。现在,本书分为10个专题对刑罚论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尤其是在刑罚制度上颇费笔墨,苦心耕耘,但愿有所收获。应该指出,本书这种松散型的专题研究,虽然缺乏严密的体系性,但反而具有更大的伸展余地,未尝不是科研学术成果的一种颇具特色的载体。

刑法修订带来刑法理论的更新,这是由刑法这门学科的特点所决定的。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这就决定了注释研究是刑法学理论的主体部分,因而它在很大程度上受立法与司法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刑法的修订为刑法理论的繁荣带来了一个契机,势必推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随着修订后的刑法的实施,司法实践中必然会提出一些疑难问题。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对这些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是刑法学界面临的一大任务。尤其是修订后的刑法明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对司法机关同时也是对刑法学界提出了全面、科学地理解刑法规定的重大课题。这里的理解刑法规定,实际上是指对刑法的注释。这种注释成为阐发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使之适用于个案处理的一种“找法”活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缓解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案件事实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学术是一个累积的过程,不仅每一代人承继前人的学术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添砖加瓦,有所贡献,而且,每一个人自身的学术成长,也无不是渐进累积式发展的。我们不可能超越历史,也不可能超越自我。因为我们的现在就是历史,我们的自在就是自我,而只能随着历史与自我一起发展。学术的这种累积性,促使我们一步一个脚印地将学术水平向上提升,将学术境界向前推进。并且,我们还应当在高屋建瓴地进行前瞻性的学术构造时,时时进行回顾式的检讨与总结。一项厚实的学术成果,也许来自某一瞬间的一个闪念。我们抓住它,就像吹肥皂泡一样,越吹越大,直至破灭为止。肥皂泡在没有破灭之前飞走,是多么可惜。因此,我们不能对每一个学术问题都浅尝辄止,而是应当抓住一个问题,全力以赴,调动一切学术资源,不断地耕耘。这样,才能有所收获。学术问题,正是在这种全神贯注的努力之中,从思想的一个闪念,由点及面、由小到大地发展起来。这是我写作本书的一点感悟,写在这里,留作纪念。

本书的写作距离刑法的修订正好一周年,这一周年对于刑法学界以及我本人来说,都是紧张繁忙的一年。物是人非,令人难以忘怀。在繁忙之余,我们沉静下来,重新整理我们的学术,重新清理我们的思绪,确实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的刑事法正在向着法治方向转变,我国社会正向着现代化方向转型,我们个人也无不面临着这种生活经历上的转变与转型。这是一个变革的时代,一个变法的时代,一个变动的时代。赫拉克利特曾经有一句名言:“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这种历时性的经验使我们不再重复自我,而是重塑自我,永远向往将来。

陈兴良

1998年3月14日

谨识于北京海淀塔院迎春园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