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路径”:间接责任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引 言

在数字网络的冲击之下,著作权保护陷入了困境。借助于数字网络技术,人们可以方便地对作品进行复制或传播,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日渐失灵。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开始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复制或传播作品的直接使用人和教唆、帮助他人进行直接侵权的第三方主体,主要是提供技术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直接起诉个人的诉讼成本过高,实际效果不理想,著作权人诉讼的主要对象是教唆、帮助他人进行直接侵权或对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有能力实施监督和控制的第三方主体。在此影响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有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以间接责任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所谓“法律路径”——以间接责任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是为便于研究而加以归纳的称谓,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以追究第三方主体的间接侵权责任或替代责任为主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它是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为解决网络著作权保护难题而在新技术环境下的完善与发展,亦即:由于网络环境下直接侵权频繁发生,直接侵权人较为分散且缺乏赔偿能力,著作权人逐步将诉讼指向为个人提供技术手段或服务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集中而且经济实力较强,追究它们的责任比追究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更为高效。由此在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日渐成熟,成为著作权人权利保护和法律救济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只是具体称谓和规则设计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中,间接侵权一般被认定为教唆或帮助侵权,被纳入共同侵权责任制度[1],在著作权法中往往没有完整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而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实践之中,不仅有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还逐步建立起了完整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美国的间接责任制度就包括间接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制度。前者针对间接侵权,在一些文献中也称帮助侵权,主要指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进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后者指基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的某种关系,由处于管理、监督地位的主体对另外一方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间接责任涵盖了所有本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却基于某种法定原因而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间接侵权只是导致间接责任的一种原因而已”[2]

在著作权法中,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也得到了立法的承认,在数字网络时代,它们更是著作权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手段。但是技术发展和更新的速度很快,新技术层出不穷,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总是处于滞后状态,疲于应对。因此,仅仅依靠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并不能有效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困境。不仅如此,由于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无法跟上技术发展的脚步,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得不对这两类规则的适用范围作出各种解释,然而不同法官的解释方法和具体解释不尽相同,这使这两类规则在适用上存在模糊地带,容易导致著作权法形成“寒蝉效应”,阻碍新兴技术的成长,不利于社会经济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就此而言,在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构建中,需要给予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以恰当评价和准确定位,明确这种权利保护路径的局限性,进一步明确间接责任构成的判断标准,提升规则适用的确定性,使以间接责任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网络时代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注释

[1]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第98页。

[2]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第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