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 姚鹤徽
- 1923字
- 2020-08-29 20:52:40
前 言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的环境与手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借助于数字网络技术,可以便捷地使用和传播作品,因此造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大量非授权性地使用,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著作权面临着网络时代的保护困境。
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促使人们从不同的价值观和立场出发,设计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目前已经提出并实际运用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有:“法律路径”(以间接责任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技术路径”(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共享路径”(以共享协议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和“补偿路径”(以补偿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法律路径”——以间接责任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是指在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人为寻求权利保护和法律救济,利用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起诉提供技术、设备或平台的第三方主体,形成以间接责任为基础的、以间接侵权和替代责任规则为主要手段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但是,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适用范围的不明确,会导致形成“寒蝉效应”,阻碍新兴技术的成长,不利于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就此而言,在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构建中,需要对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和替代责任规则进行准确定位,明确这种权利保护路径的局限性并予以完善。
“技术路径”——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是指著作权人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采取的以技术手段来保护作品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技术保护措施反规避立法通过之后,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当下发挥着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作用。但是,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诸多负面效果,在建构未来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时,需要认识到其所具有的优势和缺陷,吸收其有益成分,抑制其负面效果,正确处理好其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关系,对技术保护措施例外条款予以完善。
创作共用、开放获取等“共享路径”,开拓出一条不同于“法律路径”和“技术路径”的制度模式。“共享路径”以著作财产权为依托,以合同法为工具,以道德的感召力号召著作权人接受共享协议,将作品贡献给公共领域,有助于人们以更低的成本接触作品,进行后续创作。但是,“共享路径”是一种私人创制,其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有待检验。未来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改革应当正视以共享协议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并在制度设计上作出必要回应。
“补偿路径”——以补偿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是指对能够进行复制的设备和媒介征收补偿金,对著作权人因私人复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制度模式。著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是回应复制技术挑战、应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危机的方案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著作权法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弥补著作权自由市场调节功能之不足。但是,著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是脱离市场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如果制度设计不当,有可能损害著作权的激励效果,不利于作品的生产和传播。
以上四种现存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都有其自身优势,也存在着不足。它们实际上代表着不同的立场和价值观,是不同理论的具体实践形式。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来看,“法律路径”、“技术路径”和“共享路径”以排他性财产权为核心,主张通过市场自发调节配置作品资源,克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困境。而“补偿路径”是政府调控和干预理念的体现。这四种著作权保护模式从本质上看体现了市场自由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两大经济政策。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法律路径”“技术路径”秉持自然权利论,认为著作权是排他性私权,与有体物上的所有权没有区别,著作权人应在其作品上实现完全的意思自治。而“共享路径”秉承社会规划论,强调著作权在本质上是市场制度增进市民社会民主特质的国家措施。“补偿路径”遵循政府调控理念,是功利主义理论指导下的产物。这四种著作权保护模式体现了自然权利论、社会规划论、功利主义论这三种价值观学说。
根据数字网络环境的特点、著作权客体的属性、著作权法的正当性、著作权法的功能定位,未来网络环境下可以构建以排他性著作财产权为核心、以非自愿许可制度为补充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新构建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结合数字和网络技术特点,吸取自然权利论、社会规划论和功利主义论三种学说之长,以市场自发调节为中心,以市场失灵条件下的政府宏观调控为补充,合理借鉴“法律路径”、“技术路径”、“共享路径”和“补偿路径”的优点,形成兼顾多元价值取向和利益主体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能够发挥网络环境的优势,符合著作权客体基本属性的要求,能够有效实现著作权法的平衡功能,降低著作权法的运行成本,促进社会言论自由,增进民主政治,提高著作权市场自由竞争度,有利于解决目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难题,促进未来网络时代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