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 姚鹤徽
- 1432字
- 2020-08-29 20:52:40
第一章 导 论
引 言
自1709年《安娜法》制定以来,现代著作权法已经有三百余年的历史。[1]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高公众智识文化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下,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也促进了著作权产业的发展、壮大,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2]这表明在现代社会,著作权法在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但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著作权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并不必然产生良好的调整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著作权法属于制度范畴,法律制度的选择和设计方案多种多样,无论是规则的选择、权利的界定还是责任的确定,都存在竞争性的方案。而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所有的制度都有利弊,所有的选择都要付出代价。问题就在于,如何在制度改革和规则设计之中,选择受益最大、代价最小的实践方案。[3]在当今世界,一方面,任何现代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著作权法,但是各国著作权法的权利构造和制度设计又都有所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制度与科技发展紧密相连,随着新兴科技的出现,著作权法很可能会落后于社会现实,无法有效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因此在立法上,对照社会生活实践和经济发展现实,从权利界定、责任确定等方面对著作权制度实时进行检视和反思,寻求著作权制度与社会科技发展的良性互动,妥善处理好作品权利保护、激励创作、促进作品传播之间的关系,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成为著作权法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必然选择。
在目前数字网络环境下,人们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私人复制和传播作品变得极为容易,“每个人都变成了潜在的发行人”[4]。这种变化是立法者所始料未及的。在技术的冲击之下,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与社会实践相脱节,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领域乱象丛生、矛盾不断,制度实施的成本大幅提高,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劣。在此背景下,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亟待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兴技术的发展,在新的技术环境下继续肩负起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激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丰富人类智识文化的重任。
本书的研究即是在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展开的,探讨和研究新技术环境下著作保护模式的变革与完善。为使研究的对象、内容和思路更为清晰,本章将简要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分析思路、研究内容与学术创新之处。
注释
[1]关于《安娜法》的制定时间和中文译名,学者间有不同认识,对此的讨论,参见易健雄:《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2]以美国为例,早在1996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对外销售额和出口额就达到了601. 8亿美元,居美国各行业的第一位,历史性地首次超过了汽车及配件(598亿美元)、农产品、航天业、计算机业(376. 3亿美元)等行业,成为美国出口份额最大的经济部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软件产业每年以12. 5%的速度增长,几乎是美国国民经济增长率的2. 5倍。计算机软件的出口额也从1991年的196. 5亿美元直增至2005年的791亿美元,年均增长10. 46%,使美国在世界计算机软件市场上进一步巩固了其霸主地位。美国电影协会(MPAA)现任主席丹·格里克曼评价道:“版权产业是美国最有价值的一块资产,我们要不遗余力地保护我们创造性的成果。”参见刘永红:《版权产业:助推美国经济30年》,载http://www. pep. com. cn/ cbck/201010s/201012/t20101220_990572. htm,访问日期: 2016 05 01.
[3]参见凌斌:《法治的代价——法律经济学原理批判》,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第2页。
[4]李雨峰:《中国著作权法:原理与材料》,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4,第2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