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当代科技发展:哲学转向的时代背景

哲学经常被解释为“时代精神的精华”。这个判断暗含了一个假定:哲学是时代的产儿,就哲学与时代的本体式关系而言,这个假定并不错,但如果进一步认为哲学只是时代的描述者或复制者,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哲学身处某个时代,哲学又超越那个特定的时代,在认识论上,任何时代都是哲学考察、反思的对象,此时,哲学在任何时代之上。所以,哲学既在时代之中又不陷入其中,哲学以观念、问题意识来把握并超越时代。今天的我们身处其中的时代是怎样一个时代呢?显然,从不同学科出发或者基于不同的观察角度,会得出迥异的结论。但谁都无法否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尖端科学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及其攻城略地,正在深刻影响着我们的存在状态,并且将根本决定我们的未来处境。在此,有必要对“科学”与“技术”做个简要区分。“科学是用理性的手段去描述我们周围世界之现实状况的学问,当然也包括有生命的生物的特性。而技术则是力图运用科学的成果以达到人类的目的。”[1]然而,“人类的目的”并非某个客观的自然属性,也不会自动体现在人类的现实活动中,它总是借助一些权威人物来诠释,而且人们所表达出来的“人类的目的”通常只是那个时期、那个群体的人们所认识到的,所以,“人类的目的”并非看似的美好、崇高,许多罪恶、反人性的活动都是在“人类的目的”这一名义下进行的,如一些国家的外太空开发都打着“人类的目的”,但实质只是这些国家统治世界战略的一部分,外太空开发造成的不良后果,如太空垃圾、军备竞赛等却正在成为困扰今日人们生活的不安全因素。技术的价值色彩显而易见,科学同样也具有特定价值倾向,尽管科学因其知识性追求,在总体评价上会强于以效用性为目标的技术。

总之,当代科技发展及其后果,不仅构成了哲学转向的时代背景,也成了哲学确认自身、实现发展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变量。在本节中,我们重点选择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这三个目前最为活跃、最富前景的领域予以考察,以揭示科技发展对人类生存提出了怎样的挑战、对哲学发展带来了怎样的难题进而有着怎样的理论发展的可能性。

一、生物技术对人类存在方式的影响

以分子遗传学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是目前最富有前景的新兴技术领域,它采纳现代科学原理和工程技术手段,按照人们预先的设计对生物材料进行加工、改造,或者模仿生物及其功能,培育优良生物品种,生产出增益人类福利和提供更大范围的社会服务之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往往交错并存,难以严格区分,这体现了生物技术领域理论研究及其应用的高度统一。具体来说,现代生物技术领域涉及了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工程、胚胎工程、脑科学技术、生物信息学技术等学科。现代生物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还将扩展至微生物及环境保护、生物能源、蛋白质的构象及功能基因的药用开发等领域。

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成果目前主要在农业生产和医药制造两个领域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例如,农业生物技术的主要领域包括:增强农作物和家禽畜鱼的抵抗力、品质改良、产量提升与有特殊用途品种的开发等,其中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和应用发展最为迅猛。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目前最前沿的研究同时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议题有:科学研究成果的大规模商品化、不同类别领域的交叉推进及其规模化推广、生物基因资源争夺的加剧等。实际上,60%以上的生物技术成果集中应用于医药产业,其主要原理是利用克隆技术和组织培养技术对DNA进行切割、插入、连接和重组,从而获得全新的生物医药制品,目前已经进入临床应用的生物药品包括基因工程药物、生物疫苗、生物诊断试剂等。

生物技术在当代的迅猛发展,确实给人类带来了诸多益处,例如,医学治疗技术的更新,许多绝症被攻克,人类的寿命得到延长;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作物的基因改良和重组,极大提高了农作物产量,这有望消灭困扰人类数千年的饥饿问题。但不可否认,与此同时,现代生物技术应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在扩大。它不仅产生了新的社会道德难题,人类不得不做出艰难的价值选择,如克隆技术能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同时也加剧了过去曾经存在的问题,如出生前有缺陷胎儿的遴选是否合乎社会正义的问题。更为致命的是,生物技术还将对人在自身缺陷的修复、不同类别基因的重组等方面的努力进展到何种程度,人与其他物种的界限如何划分,换句话说,它将对何谓人这一关乎人的地位或人的存在方式的根本问题提出严重的挑战。

有人会说,生物技术只是科学研究在生物领域的展现,技术只是手段,它本身并没有特殊的价值偏好,不必大惊小怪。毫无疑问,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跟我们普通人一样,都具有身心二重性,他们也有在社会生活和个人成长过程中确立下来的价值观,不同的科学家会对生物技术的使用做出自身的判断。确实有科学家拒绝与商业集团合作,不屑于将科学研究的智力换取现世的金钱实利,甚至也有科学家抵制政治压力、宗教意识形态的干扰而选择献身于纯粹的科学求知。然而,这样的科学家毕竟只是少数,这些少数科学家还经常承受极高的压力和极大的困扰,究其原因在于,将科学技术价值中立化让许多人完全无视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哲学上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推动了医学哲学和生命伦理等应用哲学领域的勃兴。托马斯·施拉姆(Thomas Schramme)撰文阐述了理解医学哲学概念的方法,尤其是聚焦医学哲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这一特殊研究方法。人们通常认为,医学本身是一个旨在治愈患者的规范性实践活动,施拉姆认为这无异于是一种把医学视为纯粹经验性自然科学的简单看法,但是,医学的规范性特征并非表明医学哲学需要着眼于像生命伦理学那样的规范性指导[2]。生物技术借助仿生学、克隆技术等理论不断突破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界限,人的神圣性受到公然挑战,既有的人际规则、行为规范和处世原则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因此,医学哲学与生命伦理学领域所引发的争议时常突破学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以至于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克隆技术(运用无性繁殖再生一个个体的技术)同样引起了长久而广泛的争议。最初提出的“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研究,在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充分论证后已经被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禁止,例如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进行克隆人类实验的世界宣言,1998年全世界26个国家立法禁止克隆人实验。以后提出的“治疗性克隆”,即干细胞研究,同样引起了持续至今的争论,这涉及人类胚胎与病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遗传学提出的主要哲学问题在于如何利用所掌握的技术帮助我们获得遗传信息并控制基因?人类基因组的建立,可能进一步加大富国与穷国的差距,穷国的基因成了新的资源掠夺对象,穷国被迫丧失基因资源。器官移植是拯救器官受损或衰竭患者的全新手段,也是现代医学的巨大成就之一,然而,器官移植技术的使用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人体器官买卖甚至无辜者受害、失踪事件。异种器官移植(例如,在猪体内培育人的器官后移植到人身上)尽管解决了器官来源的问题,但它可能面临新的病毒、疾病从宿主转移到人体后大规模暴发传染病的风险。

因此,生物技术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它同时兼具正负两方面的效果,这是由它的本性决定的,并非只是人的不当使用带来的。例如,“优生学”(eugenics)本是达尔文的一位表兄高尔顿(Francis Galton)于1883年提出的理论,他创立这门理论以及相应的技术的初衷只是想通过人种培育促使未来人类在遗传特征上得到改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屠犹政策的一个“科学理由”就是犹太人在人种上是低下的,要保持日耳曼人种的纯正就必须灭绝犹太人。但这不过是借口,真实的原因是削弱犹太人在工商业的影响力,掠夺犹太人的财富。并非纳粹党人错用了优生学,优生学本身的运用,即基因选择、改良技术就存在极大的理论缺陷,一个经过基因改良、全部由高颜值和高智商的人组成的社会是值得向往的社会吗?这样的社会将可能失去很多同样重要的人类美德,如同情、救济、慈善、慷慨等等,而且这样的社会也将因丧失进步的动力而失去活力,最终陷入死寂。

现代生物技术的兴起体现了人类对世界认识的深入,人类改造世界范围由外部(大地、海洋、太空等)转向了内部(人自身、人与其他物种的关联等),方式由模仿提升到重组、改写,人类不再只是被动地适应环境、服从自然规律,人类开始获得上帝般的能力,可以制造出种种匪夷所思的新奇产品和物种,这不仅扩大了人类活动的空间,更是突破了人与非人的界限。现代生物技术高歌猛进的速度和广度也令人十分惊恐,已经有许多学者清醒地指出了现代生物技术可能包含的生态负效应(例如,它将破坏生物多样性、扰动生物进化机制、造成基因污染、加剧生物圈对现代生物技术的过度依赖等)、伦理负效应(例如,它会对现有伦理规范造成巨大冲击、侵害人类生命的尊严、威胁到生物资源分配的公平性等)、人类健康负效应(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生物医药的可靠性等)。

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还在于:现代生物技术正在威胁人类的存在方式,它将根本改写人类的存在状态。首先,是人类个体的尊严问题。人的尊严主要体现在人类个体上,如果没有个体的尊严,人类的尊严就无从谈起,个体的尊严主要表现在身心一体和人格独立上。但现代生物技术只是追求肉体的个体生命之延长或者改良,却严重忽视了人的灵魂、意识、情感等方面的多重需求。其次,国家权限的扩张极度压缩和削弱了社会空间和公民的权利,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是项投入巨大的事业,它受制于政府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战略,因此,政府公共资源、财政资金的投入和职能部门的深度介入都使生物技术研究不再是单纯的理论探讨或学术问题,上升到国家间的竞争和各自的国家战略,生物技术研究很可能受到意识形态因素的干扰,沦为政治力量的同盟者。再次,现代生物技术日益模糊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界限,产业化、商业化导向占据主导地位。此外,现代生物技术还产生了集聚效应,即某个技术方面的突破迅疾产生群体联动效应,短时间内涌现大量类似或关联的科研成果。由于生物技术涉及无数人力资本,需要众多科技人员的投入,这就引发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技术归属等方面的纠纷。最后,现代生物技术来自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它坚持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原则,属于以人为本的“生存技术”,然而,由于国际竞争和国家战略,人类中心主义原则却被误用,它带来的不是文明共同体内的合作,而是民族文化共同体间的较量。“文化共同体”建立了我们与他者相互分别的意识,只有“文明共同体”才可以在全球化时代建立起超越民族自我、文化相对性的人类普遍共识,从而在人类存在方式问题上接续贯穿于古典文明、现代文明之内核的共同价值。

二、信息技术对人类交往方式的改变

信息技术即信息通信技术,又被称为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几乎是一种“通用工具”,因为它具有逻辑延展性,可以被定制和塑造,几乎可以完成任何任务。

当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因为信息通信领域的迭代升级极大削弱了人际间因时空造成的隔离,促成了人类彼此共在、无缝连接,这就是妇孺皆知的“地球村”。这得益于信息技术的日常生活化的广泛使用,信息技术实现了互联网条件下的信息接收与处理的共时化,这导致当代全球范围内的各个地域、民族和国家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互动,从而实现了信息、商品、人员等要素的充分流动,这又进一步加速了全球化的进程。网络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时空局限性,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了空前的开放性。人类交往方式获得了全新的手段并展示出不可逆的共在格局。网络技术以从前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人们仿佛有一种“世界就在眼前”的感觉。

互联网是由早期的科研学术网发展而来,互联网开拓者们都是信奉自由至上、知识分享和狂热酷爱探索求知的知识分子或技术达人,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扩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取而代之成为互联网的主要建设者,并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应用,如今互联网公司成为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群。在互联网世界,非商业性网络与商业性网络是联结在一起的,这就意味着对网络的商业性使用不断挤压和大量占用学术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利用空间。实体世界的现金为王、资本为大的原则同样被推进到了网络空间,信息技术裹挟市场力量,互联网成为新的名利场。

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直接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移动通信、无人驾驶、人脸识别技术、远程视频等信息技术,一方面带来了生活的便利和舒适,另一方面又向人类提出了短时间内无法回答的全新难题。例如,软件开发中的哲学问题对今天的人类来说就构成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曼迪·诺瑟夫(Mandy Northover)等人认为,在过去的40年里,软件工程学已经成为一门学科,但因它根源于计算机科学和古典工程学,其哲学基础和前提假设尚未得到很好的阐释和理解。近些年来,软件工程共同体的成员已经开始寻找并落实它的哲学基础。尤其是,一些有哲学素养的软件工程师们正在使用库恩和波普尔等人的哲学理论来寻找对软件工程这一学科的更深入理解。然而,科学专业出身的哲学家貌似尚未通晓软件工程领域里的新讨论(new discourse)。因此,批判性地反思软件工程师们建立软件工程哲学的尝试中的得失,介绍了他自己的哲学思考,并邀请专业的科学哲学家们参加这一有趣的新讨论[3]

互联网增加了民众获取并利用信息的机会。互联网最大的特性就是开放性。这种开放性是由网络本身的技术特质——分布式结构和“包切换”的传输方式所决定的。互联网技术使信息转换瞬间完成,因为所有的信息都是数字化的,所有数字化信息又可以迅速被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所获取和使用。它既向用户开放,又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提供者开放,还向未来开放。互联网的开放性直接构成了网络社会的本质性规定,这既是网络文明的事实性基础,同时也蕴含了深刻的价值命题。与封闭排斥、闭关锁国相对立,开放表明了一种制度自信和价值认同。

然而,在网络社会中,作为主体的人是以多方位的模糊状态呈现的。最为典型的是存在方位的模糊。现实主体一般以“在场”的方式确定方位,“在场”意味着主体存在于特定的场所、特定的时间内。而网络社会中的多数主体往往是以离场的方式存在的,虽然彼此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实现了网络交往,但各自的方位和所处时间点依然是模糊的。场所、时间与对象的模糊使网络使用者之间的界限消失,网络世界的同一性、整体性取代了现实世界的差别、对立,造成主体和客体在网络中得到同一的错觉,给网民以放大的心理满足感。

不仅如此,互联网还直接促进了社会的横向对话。它引起了社会信息传播从单向传播到交互传播的质变,信息传播者和接收者均可以同时发布和接收信息,信息传播方式由此从单向演变为双向乃至多向网状形态。其结果之一就是,每个人都有接近事实、了解真相的机会,与此同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自媒体的拥有者和发布者,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出自己的声音。互联网帮助公众实现了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多人(或团体)、多人(或团体)对多人(或团体)的即时交流和异步传播。这就是网络社会的万物互联性和全民平等性。正是这一特性,有人主张将网络社会视为后现代社会,因为它打破了工业时代的等级权威和中心-边缘体制。但我们认为网络社会并非单纯的解构,更是建设性的,它是通过推行自身的原则,确立自身的模式让公众受益的。但是,等级权威、中心-边缘体制等现代社会特征在网络社会中并没有消失,而是变得不那么重要。这成为网络社会令人趋之若鹜的迷人之处。因为网络社会张扬了平等、分权、共享知识或资源这些重要的价值目标。

相应地,网络社会具有全新的社会结构特征和社会运行方式。在结构特征上,由于互联网络可以借助无数个具有开放性的“节点的连接”实现无限扩展,这就为各种社会力量预留了极大的自主性空间,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征。此外,互联网络从根本上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限制,从而改变了时间和空间的传统内涵,为人的行为活动赋予了新的外在形态。在工业社会,合法性的认同感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内在心理基础,这种认同感的瓦解就会导致社会成员的冷漠,最终带来社会的崩溃。因此,那些主张警惕互联网破坏认同感并加以抵制的人们都强调要切实地置身于现实的社会机体之中。不过,互联网不只是破坏了现有的认同感,同时也在促成被剥夺经济、文化和政治权利的公民们相互之间借助互联网平台而连接起来,他们趋向于形成一种新的社会认同感,并且也确实在网络世界获得了社会认同的新的重建机制。网络社会为许多缺少实体社会中的资源的边缘人群提供了自我确认、相互认同的条件。

但必须警惕“网络空间的巴尔干化”(cyberbalkanization),这也是经常被提到的一个重大风险。思考相似的人原本只是分散、微弱的个人偏好,却可能借助互联网不断强化,发展为同质的小团体,并上升为“族群政治”或“议题政治”,他们人数虽少却热衷发声,从而取代、掩盖其他绝大多数普通公民的真实感受。一些人浏览新闻,不是想去听不同的意见,而是想让自己所持的意见得到支持。人们在互联网社区中结伴、寻友,听到的是你想听的,见到的是你想见的,你就会因越频繁使用互联网变得越思维固化和自以为是。以前主流媒体可能经常扮演“管家”的角色,就是可以过滤掉那些太偏激、太离谱的信息,但现在这样的功能已经被社交媒体取代,结果很多人就变成跟自己属性、观念或偏见类似的人相互抱团取暖,整个社会的对立性更强。换句话说,每一个对其他群体有偏见的人,彼此之间相互增强,而且跟他仇视的、恐惧的其他群体,基本上完全不交集,也不往来,也没有共同分享的资讯平台。结果网络世界不仅没有促成扁平化、更易沟通的世界,相反,它使相似的人更容易走在一起,人们之间的分歧更加固化以致难以更改。

信息技术提供了丰富的文化产品和快速消费品,看似人人都获得了满足,然而,在技术和人性的双重作用下,互联网时代塑造了更多的寡头垄断,“网络创造多元平等”的设想被打破,特别是在思想产出、观点分享的领域,相应的情况更加糟糕,例如,“信息流瀑”(information cascade),一些人看见别人的言论就附和或转发,造成“大家都这样”“人人都在传”的假象,人们只是传递未经验证的消息和非理性的情绪,大量信息被重复传播,不仅占用网络空间,而且传的人无须负责,人们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追问真相的严谨、传递信息的认真态度等基本社会公德都被无情践踏。还有互联网上的羊群效应,无数的人只是跟风、从众,许多谣言得以散布,网络社会加速了“劣币驱良币”和社会道德逐底等现象的扩散。其实,人们的网上行为的影响并非只是个人性的、私密性的,相反,它是社会性的,甚至是国际性的。然而,迄今为止的社会价值观都是依靠某一地域的人们所分享的价值、规范来维系的,在全球化、超时空的互联网上,由于短时间内难以确立众人共享的价值、规范,网络世界的伦理冲突将大量出现,并且难以调节。

信息技术不仅对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个体产生了巨大影响,对当代社会的结构以及人类文化的传承方式也都带来了无可挽回的冲击。例如,有许多学者指出,信息技术具有独特的离散性,“像所有数字化编码的信息一样,计算机程序不可避免地具有如下令人不安的属性:最小的可能的波动——例如一个比特的变化——可能导致最急剧的结果”[4]。一个小小的字符、参数的错误,最后会“波动”“放大”为一个灾难性后果。计算机控制的系统,任何一个局部出现问题,整个系统就会瘫痪或失灵。此外,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日益普及,很多文件都被转换成数字形式保存在电脑中,过去的历史,如书籍、文物会毁于战火、洪灾、地震等自然力以及人为破坏,但电脑也不是保险箱,它不仅会受到病毒侵害、黑客攻击,而且加密技术和独特的储存方式致使非专业人士完全无法阅读,人类文明很可能被计算机埋葬,甚至不留一丝灰烬。

信息技术促成的网络社会同样存在难以准确定义的问题,例如,网络世界中充斥的各种冒犯、亵渎、污名化等现象,网络上的虚拟和事实间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从而存在大量的假新闻、恶意中伤的谣言,这些假新闻或谣言会在各种网络空间迅速传播,一旦传播出去又很难收回或澄清。网络的无处不在也改变了很多人的阅读习惯和认知世界的方式,主流媒体的重要性不断下降,在各种网络信息面前已经很难有专业、可靠的信息源和判断正误的权威出处。语言暴力、人肉搜索泛滥,这些都折射出有太多的人将太多的时间耗费在电脑或手机前,他们在网上的“活跃”只是“虚火”,与之对应的却是对现实世界和现实的人的麻木、冷漠、无动于衷。问题的复杂之处还在于:对于明显的攻击或侮辱,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们容易辨识,但在网络社会很多时候一些现象或言语的合适、合理与否就变得很难分辨,如性骚扰、地区或国别歧视,对这些问题的敏感程度往往存在个体或特定群体的差异,很难一概而论。最大的麻烦是,对此类灰色地带的言论、图像也不能统统一禁了之,更不能因噎废食,因为网络社会的创新、活力恰恰存在于看似无序的竞争、争执、交锋之中。这就对政府的网络治理能力和应对网络社会的纷争解决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最早清楚定义计算机伦理学的摩尔(James Moor,1985)曾指出,信息技术可能引起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时刻连线、在网的状态严重冲击了个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在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中,工作场所与生活空间、工作与闲暇难以区分,网络化带来的远程工作使工作人员难以区分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员工沦为“码农”。“在家办公”、网上学校、电子商场、电子银行等相继出现,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机会大为减少,人们终日与个人电脑终端打交道,这极有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网络的虚拟在场日益挤压人们的现实接触,人际关系变得模糊和脆弱,尤其是过度沉溺于虚拟环境,会失去人的许多真实的感情,甚至患上“网络综合征”。第二,“数字鸿沟”加剧了社会边缘人群(如穷人、老人、残疾人、失业者、文盲等)与社会的脱节,他们被迫成为信息技术之光无法普照的角落。第三,数字垃圾造成的信息泛滥以及人们在海量信息中搜索、消费造成了时间、精力的巨大浪费。第四,“网上政府”式的电子政务一方面拉近了民众与政府的距离,但同时也因民众的各种异议和即时情绪表达而令政府人员难以决策,行政效率有所降低,行政合法性的标准也开始变得模糊不清。第五,知识产权保护的失效。现有信息网络一方面突出了信息、知识的价值,但可能存在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隐私等现象。由于利用网络收集信息的便利和强大能力,网络上的个人生活在技术上极可能成为“通盘为文件所记录的生活”,它可能细致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出去或不能被正确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的侵害。

在网络社会,人们是以“符号”身份、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往,当事人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往往会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间难以做出的粗暴、无礼的行为,甚至认为盗窃、入侵等犯罪也不过是敲击了几下键盘、点击了几下鼠标而已。有为数不少的西方学者把网络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概括为“7P”问题,即Privacy(隐私)、Piracy(盗版)、Pornograph(色情)、Personality(人格)、Poli‐cy‐making(政策制定)、Psychology(心理健康)和Protection of the Network(网络保护)等七个方面。从应用伦理学上看,这七个问题可以分别划入经济伦理(盗版)、行政伦理(政策制定、网络保护)、法伦理(隐私、色情)、德性伦理(人格、心理健康)之中,如果从伦理问题本身的性质来看,它们分别涉及尊重、告知、勿伤害、身心统一等公认的伦理规范。然而,人们试图从传统伦理学中寻找资源以解决当代网络伦理问题的努力也遇到了困境。例如,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不考虑个人的动机,旨在获得集团性质的最大的幸福,这样一种后果主义的伦理学在“即时”的网络社会中是很难达到的,更重要的是,由于网络的快速流动性使任何一种行为都能够通过网络这种介质得到放大,这恰恰更需要对行为的发生过程进行监督和自我控制。相比较而言,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可能更为可取。理性主义伦理学所看重的是行为的动机而非后果,只有成为普遍可以接受的行为才能够去施行,人们自由的获得要以遵守特定的道德法则为条件,但是在个体和非熟人之间的匿名化交流的过程中,理性主义伦理学是否有适用的范围、土壤及效果,都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三、人工智能对思维主体的冲击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力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诸多方面。人工智能研究的成果是合成出人工智能体,它是无限接近人的思考和行动的智能综合体。

追溯思想史可知,人工智能的设想很早就产生了,但最初还只是少数科学家在本专业范围内的探索,与普通大众无关,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影响也甚小。但2016年“阿尔法狗”的出现才真正引起了人们的惊觉,这只人工智能的“狗”不仅能够从环境中获取感知并“自主”执行行动,具有极强的自学习能力,而且可以对自身的前述行为做出修正,从而完成自我的进化。它初次挑战被认为人世间现存最具有智力难度的游戏——围棋,即大告全胜,人类所有在世顶级的围棋高手均败在它之下,许多人开始惊呼,人工智能超越以至取代它的创造者——人类的日子已经不远了!

上文谈到信息技术及其促成的网络世界,虽然也曾引起人们的惊恐,事实上也确实改变了人类的诸多交往方式,然而,信息技术的终端——计算机呈现出来的只是机械的、可重复的智能性,却不具有创造性,计算机的运行是建立在海量数据的快速搜集和分析的基础上,本质上不过是已有符号的形式变换,结论已经蕴含在前提中,它的出现和进展都没有根本改变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方式或途径,并未完成革命性创新。“阿尔法狗”所代表的人工智能则完全不同,因为它依托于全新的算法,从而获得了“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方法。人工智能之所以造成巨大冲击甚至一定程度的恐慌是因为当代人工智能的内核——算法具有了不同以往的独特功能和出色表现。一个突出特质就是它的涌现性,即当代人工智能所做出的若干复制行为不是由预先的算法所决定的,而是自身规则不断叠加、迭代之后“自动”生成的,因而当代人工智能可以做出设计者无法预先了解的“新奇”式复杂行为。另一个突出特质是自主性,人工智能可以从海量无标准的大数据中进行深度学习,实现自身的进化。学界广泛争论的一个议题就是:目前人工智能所表现出的自主性是否意味着人工智能已经跨越了人与机器的鸿沟,正在成为新的主体?例如,目前正在热议并日益成为事实的无人驾驶汽车、工业生产线上的机器人,以及将人、物、信息、传递等无数显著不同的实体融入一体的物联网等等,其主体不再只是人(开发者、使用者),还包括了众多智能体。人工智能正在全面进入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日后也可能真切地成为人类及其活动的同道者,那么,人类应当对人工智能的行为做出价值评估甚而提出特定的价值要求吗?人工智能是否有义务承载特定价值使命?其依据又来自哪里?

从思想资源及其思维模式上看,人工智能的创想直接得益于16、17世纪盛行于西欧的机械唯物主义以及古典经验主义哲学传统,例如拉美特利在《人是机器》一书中直接将人等同于精密的机器,相比而言,大自然只是一部简单的机器,人—物—自然完全同类同体,人遵循与机械共同的原理。这样的哲学体系已经完全摒弃了人与自然、人与万物的任何阻隔,今日的人工智能技术借助高速计算的芯片、性能卓越的新材料将数百年之前的书斋设想变成了现实。

人工智能对思维主体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既有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原则的挑战上。自古希腊哲学确立以来,西方人以及全部现代人都受益于亚里士多德所创建的逻辑学,人类思维由此变得清晰,不仅可以自如表达,而且能够相互评判和纠偏,因为亚里士多德所建构的三段论为主的形式逻辑第一次为人类如何正确思考确立了基本定律,从而提出了思维的有效性与合理性的标准,相应地建立起了思维与其对象、主观与所反映的客观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这些关系又被划入目的式因果论框架之中。直至近代怀疑主义者休谟重拾经验、情感的认识价值,对理性的独尊地位发出猛烈攻击,他将因果关系理解为一种心理习惯,从而否定了一切通过因果关系表达的理性知识。休谟的挑战激起了德国古典哲学家们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哲学的反击,他们坚定捍卫了理性的权威,重新诠释了理性、真理、客观等概念的内涵,这一理性主义立场一直得到现代哲学、现代科学,以及现代性社会的全面拥护。然而,当代人工智能的出现再次颠覆了近现代理性主义哲学所确立的思维原则。建立在大数据、云计算、海量信息、搜索引擎基础上的当代知识是拼接式、重组式的,以相关性为核心特征,给出的答案是诸多可能性,是以概率呈现的接近程度,而非唯一真假值的客观必然性。不过,相关性思维并未完全取代、消解因果思维,只是在相当程度上削弱、掩盖了因果思维。如果看不到人工智能提供的只是相关性思维,我们就会陷入严重的误判之中。然而,相关性思维与因果性思维在知识生成、行动决策中如何联动,这将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并且要做出回答的哲学认识论问题。

有学者将新一代的人工智能版本之哲学基础归结为胡塞尔、海德格尔等人所创建的现象学。世界因人的解释而具有意义,人与世界的互动才是人的此在的“本真状态”,新一代人工智能被置入环境之中,并从与环境的双向反应中共在、进化,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方法都发生了革命性改变。“21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图像识别以及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的发展,以深度学习为基础的联结主义范式得到快速发展。这种范式在观念上把计算机看成是类人脑,在方法上不再求助于形式化的知识推理,不再通过求解问题来体现智能,而是求助于统计学,通过模拟神经网络的联结机制,赋予计算机能够基于大样本数据进行自主学习的能力,来体现智能。这就把人工智能的研究,从抽象的知识表征转向实践中的技能提升,从原子主义的主客二分的理性分析方式转向能动者与其所在的世界彼此互动的感知学习方式。”[5]

从技术来源及其进化上看,人工智能研究的突飞猛进得益于神经生物学、人机对话领域不断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神经生物学主要探讨成熟有机体的脑机制与行为之间的相关性,其先驱者巴甫洛夫、谢灵顿等科学家们发现:在人的神经发育中,部分信息由基因决定,许多大脑区域严格地受制于基因,但也有一些区域,如大脑皮层则接受环境影响所带来的改变,而且大脑中的神经化学过程需要不断接受外部世界信息的刺激,否则大脑的神经元将保持婴儿的水平。

神经生物学的哲学基础是行为主义,其基本主张是:人的行为是受到大脑通过神经元控制实现的,如果对人的大脑、神经反射予以严格控制,就可能促成人的行为达到合理、科学的水平。行为主义在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都产生了很大影响。然而,“由于我们在物质和精神方面进化之间的不平衡,以及相继而来的对伦理和社会价值的歪曲,我们也许会丧失而不是获得对人类生命的控制”[6]。行为主义在科学的名义下实施对人脑控制、神经反射的诱导,借助这样的研究成果帮助人类制造出接近人脑的人工智能,但对这样的技术如何使用、可以使用的领域、使用过程如何规范等等相关问题,至今仍未有令人满意的回答,可以说,这个学科是个充满争议的地带。

神经生物学研究主要是一门经验科学,它要通过大量对比试验以及反复对照组来检验最初的假设。且不论动物的神经反射试验,在人身上进行的神经生物试验,不仅要有足够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风险防范措施,而且还应当充分告知受试者试验目的、可能危险,并且完全征得受试者的明确赞同意见,对大脑受到损伤的受试者或者大脑发育不健全的受试者,则应当征得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的认可。这其实跟医学领域类似,涉及对人体的直接试验,无论是肉体、大脑还是某个特定器官或人体的某个组织,都应征得当事人或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知情同意,科学家对知识的探求不应当建立在侵害个体生命或尊严的基础上。

作为一门科学,神经生物学重点关注高等动物(人及其近亲)的大脑结构及其活动机制,它的研究成果有助于回答传统哲学认识论提出且仍处于开放状态的问题,如知识的本质、是否存在自由意志、人类认识活动的过程及其改进等。也有学者乐观地将神经生物学的结论运用到社会学、伦理学论域中,他们尝试通过对人的大脑的修复、重组来改变或引导人的行为,例如减少越轨行为、攻击行为、搭便车行为,在法庭上使用测谎技术以确认证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说出了真相,以及测试嫌疑人的行为能力来判断他们的行为自主性,从而为定罪或量刑提供依据,等等,似乎可以让人类社会变得更美好。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将神经生物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法学领域就已经产生了许多争议,例如在监狱中使用大脑修复术以消除具有攻击性暴力倾向的罪犯之再犯可能,这涉及对罪犯人权侵害的问题。此外,对人的大脑活动的过度、过细检测是否涉及践踏人的隐私权,通过不可逆的手术矫正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当事人其他福利的剥夺,等等,都存在道德上的疑点。

神经生物学之所以能够运用到人工智能并严重冲击作为唯一思维主体的人类,是因为我们已经不可逆转地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所谓大数据时代,通俗地说,就是将对我们如何生存、工作和思考带来根本转变的巨量数据集聚和叠加的时代。大数据时代造成的思维转变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部分与全部的逻辑关系(from some to all)被改写;其二是数量的优先性超过了质量(more trumps better);其三是相关性取代了因果性(correlation>causation)。以时时更新、不断集成的大数据为基础,人工智能的思维模式也有了革命式改变,它全面采纳了概率思维模式,放弃了确定式因果思维模型。概率思维模式可以应对开放、动态、不确定的环境,而且可以处理指向不明,特别是不能清楚表达的模糊问题,这类问题包括情感、直觉、习惯等无法明确定义的方面。

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可以直接从海量数据提取并自动筛选出最佳行动方案。迄今为止,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越过了弱人工智能阶段,正在进入强人工智能阶段,未来很快将达到通用人工智能水平。人工智能的快速进化得益于思维模式的改变,这对人类也是一个启示,人类习以为常的既有思维原则、学习方式、认识世界的轨迹等都将不得不做出重大改变,否则,人工智能战胜、取代人类,人类沦为人工智能的奴隶的奇异设想就可能成为恐怖的现实。


注释

[1]郝伯特·豪普特曼.科学家在21世纪的责任//保罗·库尔兹,编.21世纪的人道主义.肖锋,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2.

[2]Thomas Schramme﹒Philosophy of Medicine and Bioethics//Handbook of the Philoso‐phy of Medicine,2015(7):1-13.

[3]M﹒Northover et al﹒Towards a Philosophy of Software Development:40 Years after the Birth of Software Engineering//Journal for General Philosophy of Science,2008(39):85-113.

[4]特雷尔·拜纳姆,西蒙·罗杰森,主编.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4.

[5]成素梅.智能化社会的十大哲学挑战.探索与争鸣,2017(10).

[6]乔斯·M﹒R.德尔加多.神经生物学与未来的价值观//保罗·库尔兹,编.21世纪的人道主义.肖锋,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