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 朱力宇 孟唯主编
- 24647字
- 2020-08-29 20:37:30
第三章 犯罪构成
配套练习
【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将人误认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2.刘某与张某之妻有染,张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决定要教训刘某。某晚,刘某穿小路回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张某放出自己训练的狼狗扑向刘某,张某则躲在角落里不动声响。结果刘某被咬成重伤。张某的行为( )。
A.属于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
B.属于纯正不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3.甲15岁,一日在商场看见怀孕的妇女乙正在收银台付账,于是上前一把抢过乙手中的800元钱,转身向门口跑去。乙反应过来后,迅速追赶,快要抓住甲时,甲回身使劲向乙的腹部猛击一拳,致使乙流产。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甲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能以犯罪论处
B.抢夺罪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
4.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之间的关系。
A.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B.行为与结果
C.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 D.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
6.下列何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A.伪证罪 B.诬告陷害罪
C.间谍罪 D.非法行医罪
7.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
A.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8.下列行为能认定为犯罪的有( )。
A.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B.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在学校周边使用吓唬手段,强行索要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C.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他叔叔家一块价值2 000元的手表
D.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未遂
9.《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
A.是标准的犯罪构成 B.是派生的犯罪构成
C.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D.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危害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
B.危害结果是所有故意犯罪的选择性条件
C.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既遂的条件
2.下列犯罪中,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是( )。
A.盗窃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贪污罪
3.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
A.可能是故意 B.可能是过失
C.只能是故意 D.不可能是过失
4.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下列哪些情况?( )
A.社会义务
B.由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C.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D.职业上或职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5.王某(1986年7月6日生)2000年7月6日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未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B.王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C.王某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D.对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下列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B.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D.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
7.以下选项中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 )。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D.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8.下列哪些情形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即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A.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B.刑法分则未明文规定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的
C.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D.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9.关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犯罪目的是有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B.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C.犯罪动机通常是重要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D.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不同的犯罪
10.犯罪构成的重要意义体现在( )。
A.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B.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C.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D.是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A.基本的犯罪构成都是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各种具体犯罪中规定的
B.基本的犯罪构成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
C.修正的犯罪构成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D.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12.下列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B.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由于所有的犯罪都会侵犯特定的客体,因此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C.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D.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13.下列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是( )。
A.放火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抢劫罪
14.关于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
B.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也应当追究未遂的罪责
C.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D.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并且只处罚既遂形态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
A.绑架罪 B.拐卖儿童罪 C.故意伤害罪 D.非法拘禁罪
2.(2013年真题)甲公司的董事长乙,指使公司经理丙欺骗银行,使公司获得贷款800万元用于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乙、丙构成共同犯罪,乙是主犯
B.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C.甲公司不构成犯罪,乙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D.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与丙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3.(2013年真题)甲意图杀死李某,某夜来到李某家院门外,从门缝窥见院内有一黑影在移动,以为是李某,忙举弩射击。甲次日得知射死的是李某家的驴。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意外事件 B.打击错误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故意杀人罪
4.(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5.(2014年真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其父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甲拒绝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6.(2014年真题)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2014年真题)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8.(2014年真题)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9.(2015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10.(2015年真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B.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C.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
D.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
11.(2015年真题)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将其投入河中,赵某溺水而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12.(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13.(2017年真题)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14.(2017年真题)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15.(2018年真题)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16.(2018年真题)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水井,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这属于( )。
A.客体错误 B.工具错误 C.打击错误 D.因果关系错误
17.(2018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过失的是( )。
A.放火罪 B.虐待罪
C.危险驾驶罪 D.食品监管渎职罪
18.(2018年真题)下列选项中,既可以由作为实行,也可以由不作为实行的是( )。
A.洗钱罪 B.遗弃罪
C.玩忽职守罪 D.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9.(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单位分支机构不会构成单位犯罪
B.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
C.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D.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二、多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不作为成立条件的有( )。
A.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B.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
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D.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2.(2013年真题)下列选项中,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有( )。
A.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C.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2015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有( )。
A.甲以为在网上窃取“Q币”不犯罪而为之
B.乙以为杀死他人可以驱除恶灵而杀死他人
C.丙以为夜间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犯罪而为之
D.丁把他人灌醉后拿走其随身财物,辩称自己犯的是盗窃罪
4.(2016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
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
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
D.丁开车欲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以为其已死亡于是离去
5.(2016年真题)甲(76周岁)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盛怒之下用水果刀将妻子一刀捅死。对于甲的刑事责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对甲可以适用死刑
B.对甲不能适用死刑
C.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甲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2017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有( )。
A.甲设立公司,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以牟利
B.乙与公司股东商议后,以公司名义走私香烟,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C.丙为使其公司承建工程,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支付巨额回扣
D.丁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违法所得用来购买豪华别墅
三、简答题
(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司机小王,由于曾在特警队中训练过特技驾驶,对自己的开车技术深信不疑,且自恃技术高超,经常做些“高难动作”,从未失手。一日途经一渡口时,为向朋友炫耀,违反渡口汽车应顺跳板缓行驶上渡船的规定,企图不经跳板直接从岸边“飞车上船”,导致汽车上船时渡船倾覆。小王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的主观方面是( )。
A.间接故意 B.意外事件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2.肖某(男,28岁,初中文化,农民)于某日中午与妻子吵架,屋外已有不少人围观。肖某对妻子进行辱骂,其妻一气之下拿出一瓶“1605”剧毒农药,并揭开瓶盖,声言要喝下农药死在肖某面前,肖某见此情景,急忙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顺手向屋外扔,结果瓶中药水撒在屋外观看的两个幼女的头、颈部,并流入口中,导致两名幼女中毒死亡。肖某主观罪过为(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3.杨某在踢足球时一脚将球踢出场外,打碎足球场旁居民楼上刘家阳台上的玻璃窗,玻璃掉下时又碰上楼下李某的花盆,花盆随之落下,刚好砸到从楼下走过的吴老太的头上,致其重伤。杨某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认为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无罪 D.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4.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5.下列犯罪行为中,不属于不作为犯的为( )。
A.警察在值勤时见人行凶杀人,不予制止
B.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C.某成年人带邻家小孩去游泳,在孩子溺水时不予抢救,致使孩子被淹死
D.过路人见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躺在血泊中而不抢救
6.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间接故意?( )
A.张三在李四的暖水瓶中下毒以杀害李四,知李四与王五共用一暖水瓶,而对王五死活听之任之,结果王五饮水后死亡。张三对王五死亡的结果
B.赵六用一散弹枪打麻雀,看见一小孩站在停满麻雀的树旁边,没有理会,一枪打去致小孩重伤。赵六对小孩重伤的结果
C.孙七与被害人因琐事引起争执,被害人纠集20余人入孙七院中无理取闹。孙七气极,拿出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爆竹自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不料对方抢夺手榴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后果。孙七对该手榴弹爆炸的结果
D.郑八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乘客提醒他注意安全,他不听,仍然高速行驶,结果造成交通事故
7.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8.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9.下列关于认识错误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某村村长甲威信颇高,对本村村民的违法乱纪行为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关押24小时,从而使违法乱纪现象减少,村民也拍手称快,甲也从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由于甲的行为稳定了村子的社会秩序,不具有危害性,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B.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但是以为只要征得幼女同意后就可以与之发生性交,于是在征得乙女同意后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甲男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C.甲于1987年3月自费出国(出国前曾有嫖娼行为),在国外期间染上严重性病,并于1999年9月8日回国。甲不知道国家已经规定了传播性病罪,于1999年10月10日嫖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甲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D.甲化装拦路强奸妇女,黑夜中将提前下班的妻子当作其他妇女,并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犯罪的客体表述错误的有( )。
A.甲盗窃公民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则甲侵犯的是私人利益,丙盗窃某国家机关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则丙侵犯的是公共利益
B.甲盗窃他人的财物2 000元,则这里侵犯的财产所有权就是犯罪的客体
C.任何犯罪都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客体必须在法律条文中表现出来
D.《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因此破坏国有公司职工选举其厂长、经理的也构成该罪
2.符某(15周岁)唆使吴某(17周岁)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吴某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另外,符某和吴某共同绑架王某,在绑架王某后,符某出于私愤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
A.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绑架罪
C.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D.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绑架罪
3.甲某是某国有企业工人,在35岁时犯了间歇性精神病,在上班时经常发作,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公司领导不得已只好让其在家长期休养。甲某在家养病期间,通过电视普法教育得知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产生了装病奸淫同院邻居家姑娘的想法。某日,甲某待同院住户上班之后,假装发病在院中大喊大叫,砸玻璃砸花盆,让邻居家放假的姑娘以为其处在犯病状态。甲某装病40分钟后,窜进邻居家,将正在家看书的姑娘强奸。结合刑法理论及有关刑法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判断甲某是否是精神病人,应该采取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B.如果甲某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强奸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C.本案中甲某已经构成强奸罪
D.如果甲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下列关于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
B.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都不适用死刑
5.下列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
A.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
B.甲为了替自己遭到强奸杀害的女儿报仇,在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途中,乘人不备将该罪犯砍死
C.甲遭遇乙某强奸,在乙某的紧追之下,不幸失足跌入悬崖摔死
D.甲用刀扎伤乙某,当时地处深山,甲背乙走两天两夜才赶到最近的一家医院,到医院之后,乙才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
6.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 )。
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货款的
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
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
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
7.甲穿着貂皮大衣,戴着鹿帽,在漫天大雪的密林中弯腰拣拾蘑菇,乙打猎途经该地,以为甲是鹿而开枪射击,致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杀人故意 B.乙有疏忽大意过失
C.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D.甲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意义。
2.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3.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案例分析题
1.甲开着自己的汽车进行非法倒卖香烟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带着尖刀、锯子等工具,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汽车开回,当甲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抓他时,使用尖刀刺伤值班人员后逃跑。
问: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2.李某,1985年1月8日出生;孙某,1973年8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年刑满释放。李某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年1月8号晚10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某家偷鸡,孙某进屋盗窃,李某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某刚偷了2只鸡,正在离开时,被张某发现,张某正要抓他们,李某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某趁机逃走。张某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候,后来李某与孙某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走到张家门口,张某刚一起身,李某就向张某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某因而死亡。
问:李某与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被告人张某,男,某公司临时工。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
【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考查要点是认识错误。本案中将人误认为是兽,是对事物的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所以,本题选A项。
2.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概念的理解。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现象、利用他人的行为实施的行为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又分为两类:一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该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二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按照这一理论,本题中,张某是利用动物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
3.C
解析:根据2006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应当注意区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D
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选项为D。
5.A
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A正确。
6.A
解析:B、C、D项都是一般主体,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A为正确选项。
7.A
解析: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A正确。犯罪目的并非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B错误。犯罪手段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C错误。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分属犯罪构成的两个要件,二者是并列而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D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
8.C
解析:根据2006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不认为是犯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5)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
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仅限于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他叔叔家一块价值2 000元的手表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
9.C
解析: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32条规定中,“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标准的犯罪构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派生的犯罪构成。因此就整体来说,只能归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解析: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作出了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在不同犯罪中危害结果的不同意义。在过失犯罪中,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有些故意犯罪中,把发生法定结果或发生法定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表述错误。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未完成罪的场合,如故意杀人罪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认为既遂,C选项表述错误。有些刑法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这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都加重其法定刑,D选项表述错误。
2.CD
解析:抢劫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贪污罪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二者均侵犯复杂客体,故C、D为正确选项。
3.AB
解析:不作为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A、B为正确选项。
4.BCD
解析: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如国家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抚养的义务。(4)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时即负有救助的义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5.AB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按行为人行为时的实足年龄计算,应为周岁生日过后的第二天。本案中王某在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抢劫行为,因其未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王某对此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A、B正确。
6.ABC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新规定:一是,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二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没有关于累犯的特殊规定。因此A、B、C三个选项的表述正确,而D选项的表述错误。
7.ABCD
解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A、B、C、D均为正确选项。
8.ABCD
解析:依照刑法,A、B、C、D均属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均非单位犯罪,故均为正确选项。
9.ABCD
解析:犯罪目的是有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如以营利为目的是赌博罪的必备要件,以出卖为目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必备要件,如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就不构成该种犯罪。A正确。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B正确。
犯罪动机通常是重要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动机是否恶劣是酌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C正确。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激愤等不同的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不同的犯罪。D正确。
10.ABCD
解析: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础。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具体体现在:(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犯罪构成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3)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4)犯罪构成是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犯罪人的行为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是犯罪既遂。(5)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根据。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
11.AB
解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因此,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因此,A、B选项正确。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针对直接故意,但共同犯罪却不一定。因此,C选项错误。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所作的分类。因此,D选项错误。
12.ACD
解析: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A选项正确。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B选项错误。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C选项正确。相同的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D选项正确。
13.AB
解析: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抢劫罪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A、B为正确选项。
14.BC
解析: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A表述正确。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B表述错误。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C表述错误。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并且只处罚既遂形态,而对于直接故意犯罪,刑法不仅处罚既遂形态,而且处罚其未完成形态。D表述正确。本题要求选出错误的表述,故答案为BC。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本题中未成年人甲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拐卖、故意伤害,其中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属于甲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C选项表述正确。
2.D
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是认定单位犯罪的三大主要因素。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从本题看,乙、丙均为单位的负责人,其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故构成骗取贷款罪,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与丙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D选项正确。
3.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其中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打击错误是一种客观错误而非主观错误,因为打击错误不是由于辨认错误,而是行为本身的误差所造成。本题中,甲是由于辨认错误才导致射中李某家的驴,又由于李某与李某家的驴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是客体认识错误而非打击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时,当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时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具有杀害李某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射杀行为,未射中李某不影响其犯罪构成,但影响犯罪的状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选项正确。
4.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对象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故A选项正确。B、C、D三选项都是犯罪客体的特征。
5.D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义务类型。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通常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作为要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这些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本题中甲拒绝照理病重的父亲,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直系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6.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醉酒驾驶,撞死一人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表明其精神病是间歇性的,其实行醉酒驾驶行为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C
解析:本题考查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特殊情况也存在单罚制,在单罚的场合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题中由于犯罪单位已经破产,故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8.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及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因为行为人虽然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故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本题中甲欲杀死常某而误将乙杀死,由于二者都是人,同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甲无论杀了谁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且已经将人杀死,故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9.B
解析: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侵犯或直接作用的具体物、人或信息。赌博的筹码和运输毒品的车辆属于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行贿的财物是构成贿赂罪之物,而非犯罪对象。抢夺的财物正是抢劫行为侵犯或直接指向的物,属于犯罪对象。
10.D
解析:本题考查对故意的认识的理解。所谓认识因素,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内容包括两方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都不是明知的范围。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是对犯罪构成所属情况的认识,属于明知的范围,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11.D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要件以及刑法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由于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被害人的死亡是既遂的要件。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本案中,甲在犯罪过程中,错认为自己掐死了赵某,实际上赵某是因被甲投入河中溺水而亡,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又由于赵某已经死亡,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12.B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是指那种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B选项,对于逃税罪,有人认为是作为犯罪,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犯罪,也有人认为是作为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但从纯正不作为犯的第一特点来看,通说认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不管是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A、C、D选项在不排除故意的情况下,其涉及的犯罪既可以通过作为方式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实现,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
13.D
解析:A、B选项都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是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D选项考查的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甲的追打导致乙跳河淹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4.B
解析: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本题中甲用刀伤害张三却误伤了李四;二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如某人从楼上投掷重物意图砸毁甲的汽车,却将过路的行人乙砸死。不同表现形式定罪量刑可能不同。
15.D
解析:《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构成中减轻的犯罪构成,D项正确,B、C项错误。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形态,A项错误。
16.D
解析: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水井,属于对象错误而非客体错误,排除A项;甲意图将其淹死,但井中无水,结果被害人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故选D项。
17.D
解析: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故意或过失,而放火罪、虐待罪、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故本题选D。
18.C
解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不履行职责属于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属于作为,故C项正确。遗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排除B、D项;洗钱罪属于作为的犯罪,排除A项。
19.D
解析: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A项表述错误。外国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符合我国管辖的同样适用,B项表述错误。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也不例外。C项表述错误。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D项表述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故A、C、D正确。
2.ABC
解析:依《刑法》第65条,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72条,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选项正确。未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D选项错误。
3.ACD
解析:所谓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具体说有以下三种表现情况: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本题中A、C、D项表述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是法律认识错误。乙以为杀死他人可以驱除恶灵而杀死他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错误。
4.ACD
解析:当事人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B是法律认识错误;A、C、D是事实认识错误,A属于行为偏差,C属于客体认识错误,D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5.BC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附条件地不适用死刑,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甲属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杀人手段并没有极其残忍,不能适用死刑,当然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C选项正确。
6.BC
解析:A选项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专门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D选项属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些都属于不认为是单位犯罪(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的情形。B、C选项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三、简答题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小王作为司机已经预见自己的“高难动作”可能导致汽车上船时使渡船倾覆,但因自恃技艺高超认为可避免该结果发生,故其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D正确。
2.C
解析:本题中肖某在情急之下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后顺手扔向屋外,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当时处于情急之下未顾及到,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故其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C正确。
3.C
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犯罪。故C正确。
4.B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题中甲对朱某死亡的后果应是明知,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因此选B。
5.D
解析:警察在值勤时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他人行凶杀人,却不制止,属不作为犯;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不赡养,属于不作为犯;成年人原本对邻家小孩没有照看义务,但由于他带小孩去游泳,这种先行行为导致他有负责小孩安全的义务,当小孩溺水时,他有义务有能力去抢救而不抢救,也属不作为犯;过路人对倒在血泊中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无法律、职业或其他方面的义务,他的不救助行为只能引起道德谴责,不属于不作为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
6.D
解析:A、B、C均属间接故意,D为过于自信的过失。D为正确答案。
7.C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8.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
9.D
解析:A、B、C均属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对假想无罪原则上并不排除罪责,因此A、B、C中甲均构成犯罪。D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甲构成强奸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因此A错误。我国刑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直接对犯罪客体作了明确规定。然而,我国刑法在大多数条文中,是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来体现犯罪客体的。因此C错误。《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但由于该条限于保护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利,故不包括此外的诸如公司企业、厂长经理、农村村长村委会的选举,D错误。
2.AB
解析:本题考查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也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15周岁符合以上的规定,在绑架王某后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不对其唆使吴某盗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吴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
3.ABC
解析: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兼采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A正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B正确。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正确。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可以”而非“应当”,D错误。故A、B、C为正确选项。
4.ACD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B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的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
5.BCD
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因果关系客观说,B、C、D三种情况均认为具有因果关系,为正确选项。这里需要深刻理解的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坚持两个关键点:一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在客观上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即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二是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是独立的,则中断原因果关系,反之则不中断。本题A项中,飞机失事是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因而中断了原因果关系。C、D项都是介入因素从属于先行行为即是正常介入,故不中断原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成立。B项较为明显,只要掌握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可。
6.AB
解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专门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的,都不认为是单位犯罪(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故C、D选项不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第一,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第三,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本题中,A选项某国有公司满足了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要求,且刑法分则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该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货款,构成走私罪的共犯;B选项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7.CD
解析:区别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判断。本题中,从“貂皮大衣”“鹿帽”“漫天大雪”“密林”“弯腰”这些字眼中,可以判断甲的死亡属意外事件,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故C、D为正确选项。
三、简答题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研究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从根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础条件,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的基础。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
(2)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准确地把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才能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使我们比较准确地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界限。具体而言:①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犯罪构成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③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④犯罪构成是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犯罪人的行为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是犯罪既遂。⑤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根据。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然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意愿”的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四、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甲带着尖刀、锯子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被工商所扣押的汽车开回。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甲的汽车已不属于甲的私人财产,而应以公共财产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汽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其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抓他时,他抗拒抓捕,用尖刀将值班人员扎伤后逃逸。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定抢劫罪。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案中的甲的行为侵犯两个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值班人员健康的权利。
2.(1)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不满14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负刑事责任。一般的犯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就应该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周岁的计算,以满周岁生日当天过24时为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发生在其14周岁生日当天,但没过当天24时,因此,李某的法定年龄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2)孙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和刑法理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孙某进屋偷鸡,并且指使李某持枪在门外望风,在被张某发现以后,李某采用开枪的暴力方式,使孙某逃避抓捕。尽管盗窃的数额较小,但同样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3)孙某不对李某的杀人行为负责。从案件发展过程看,两人折回张某家寻找丢失的枪托,但孙某没有杀人的意图,也没有授意李某杀人,而且该行为也不包括在两人一开始的行为故意中。在看到张某以后,开枪杀人完全是李某一人所为。虽然李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完全在孙某的故意范围之外。因此,孙某对李某的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种情况为意外事件。构成意外事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③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2)本案中,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首先,张某没有杀害李某的故意,这一点无须证明。其次,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张某不可能已经预见可能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只有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从本案情节看,是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他的这一动作并没有事先与张某打招呼,也就是说,张某根本不可能预见李某会有此举动,更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撬门行为会导致李某的死亡。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造成李某失血休克而死亡。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是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其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犯罪过失,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罪过,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