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配套练习
- 白文桥主编
- 12223字
- 2020-08-29 20:36:52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真题提示及答案解析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1年真题)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作用的是( )。
A.实行犯的行为 B.教唆犯的行为
C.组织犯的行为 D.主犯的行为
2.(2012年真题)下列犯罪分子中,应当认定为主犯的是( )。
A.教唆犯 B.实行犯
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D.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3.(2014年真题)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司某,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粗心大意,未经检查就让司某服下毒药,司某中毒死亡。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教唆犯 B.帮助犯 C.间接实行犯 D.直接实行犯
二、多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
A.均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B.可能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C.均应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D.可能不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2015年真题)甲约乙入户盗窃。甲入户盗窃,乙负责望风,甲得手后发现熟睡中的刘某,便对刘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B.甲、乙共同构成强奸罪
C.甲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乙为共同犯罪的从犯
D.甲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乙为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三、论述题
1.(2010年真题)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2.(2016年真题)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行犯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实行犯的作用自不待言,在复杂共同犯罪场合,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也就是“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可见,选A项。
2.C
【解析】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是主犯;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是从犯。因此,教唆犯一般是主犯,但不排除是从犯的可能,如从犯的教唆即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这种情况就应当作为从犯处罚。可见,不选A项。实行犯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行犯也有次要的实行犯,而次要的实行犯不是主犯。可见,不选B项。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在只有聚众者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中,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可见,选C项,不选D项。
3.C
【解析】护士乙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乙的行为仅仅是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工具,对于把他人当做工具而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乙是无辜的被利用者,而甲则是间接实施故意犯罪,是间接实行犯,故选C项。
二、多项选择题
1.BD
【解析】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可能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例如,在必要共同犯罪中,由于刑法分则对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据此,选B项,不选A项。此外,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有可能存在不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教唆犯。可见,选D项,不选C项。
2.ACD
【解析】甲、乙有共同盗窃的故意,构成盗窃罪共犯,甲是实行犯,乙是实行犯的帮助犯。在盗窃共犯行为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见,A、C、D项表述正确。甲构成强奸罪,但乙并没有强奸的故意,也未实行强奸行为,对于该“实行过限”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故B项表述错误。
三、论述题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只有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这种类型的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负责组建犯罪集团;召集、网罗犯罪成员;策划、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布置犯罪任务;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犯罪活动;等等。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参与违法活动的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三是只有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而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第一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虽然不起主要作用但在聚众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第二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在第三种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一个首要分子,就不存在主犯的问题。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1)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成立条件:①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也就是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②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包括:①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②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教唆犯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上述要点必须展开论述——编者注)
●配套练习及答案解析
[配套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某文物机构的文物。甲负责放风,乙负责窃取文物,丙负责运输销售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犯罪集团 B.复杂共同犯罪 C.必要共同犯罪 D.简单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对从犯处罚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4.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确定该重伤是由谁引起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乙不是共同犯罪,但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
5.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
B.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
C.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
D.教唆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6.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加重处罚
B.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犯罪,都应当从重处罚
C.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加重处罚
D.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并从重处罚
7.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共同实行行为才是共同犯罪
B.仅某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D.对于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应当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8.下列关于共犯种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从犯是帮助犯 B.实行犯是主犯
C.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D.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9.下列选项属于简单共犯情形的是( )。
A.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抢劫,甲用凶器控制住丙,乙对丙搜身将其财物抢走
B.甲、乙共谋杀丙,甲用乙提供的手枪和子弹将丙杀死
C.甲唆使乙奸淫了丙(女)
D.甲在背地里指挥多人参与盗窃
10.甲、乙都和丙有仇,乙得知甲要在一天晚上杀丙后,便于当日晚偷偷打开丙的房门,以便能够使甲顺利杀死丙。结果,甲将丙杀死。则(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对乙的行为可以按照从犯处理
C.乙属于帮助犯 D.乙属于故意杀人的实行犯
1.甲(21岁)伙同其弟乙(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得钱财共计3万余元,并一起强奸了一妇女。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构成强奸罪和诈骗罪的共犯
B.甲单独构成诈骗罪
C.乙不构成犯罪
D.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2.下列情形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
A.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使丙走投无路而自杀
B.甲纠集多人举行一次淫乱活动
C.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予以大量销售,数额巨大
D.甲教唆乙吸食大量毒品
3.甲、乙不约而同地枪杀丙,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头部致丙死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B.甲、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C.甲、乙属于同时实行的单独犯
D.甲、乙应分别对自己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4.甲、乙共同前往丙的住处实施盗窃行为。根据分工,乙在丙家楼下望风,甲入室窃取财物。甲进入丙家后,被丙发现,丙欲报警,甲抄起厨房的铁勺将丙打昏,致丙重伤,甲将2万元现金取走。甲出来后对乙声称劫财1万元,给乙5 0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B.甲单独成立抢劫罪
C.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D.乙的犯罪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5 000元
5.甲(21岁)弄得碱面100克,向乙(15岁)谎称系海洛因,让其出卖。乙将“海洛因”卖掉之后,获得赃款2万元,后甲、乙被抓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构成诈骗罪(既遂)
C.乙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D.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四、论述题
1.试论从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2.试论因缺乏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五、案例分析题
1.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晚上在单位值班,就对来探望他的熟人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对面的门市房是该公司昨天新装修的,花了10万元,把它烧了吧。”丙于是拿来汽油,砸坏了玻璃,倒入汽油并点燃。结果将门市房及其毗邻的房屋烧毁,乙也被烧死在屋内。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该门市房内。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知识和刑法规定分析:
(1)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2)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A公司门市房的毁坏,甲、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3)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为什么?
(4)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2.甲、乙、丙在公园内闲逛,他们走到一座小山后面的僻静处,窥视到一对男女搂抱在一起玩笔记本电脑。甲向乙递了一个眼色,并低声说:“试试你的胆量,敢不敢?”乙说:“有什么不敢的!”乙顺手从地上抓起一把土,向他们扔过去。没等其作出反应,甲便上前对男青年说:“对不起,借电脑用三天。”男青年不允,甲飞起一脚把男青年踢倒,并拽到10米以外的大石头下,男青年死抱电脑不放。女青年大声呼喊:“救命!”丙冲上前去捂住女青年的嘴。不一会儿,甲从男青年手中抢得电脑而归。他见丙正在强奸女青年,于是站在一旁观望。当丙奸淫完提裤子时,甲便喊:“快跑,山后有人来了!”当二人跑到湖边时,见乙坐在那里。甲问乙:“你怎么跑了?”乙答:“公园人太多”。丙在一旁说:“胆小鬼!”
请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理,并说明理由。
3.盗窃犯丁(另案处理)多次去甲开的个体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07年11月某日,丁在甲家对甲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甲表示同意,说:“我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候你直接进来就行了。”次日凌晨3时许,丁与另一盗窃团伙把盗窃来的价值3万元的赃物带到甲家,此时甲的妻子乙正好也在,于是甲把情况告诉了妻子乙。在甲、乙二人的指引下,丁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丁被抓获,甲、乙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丙,请丙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2万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甲、乙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甲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丁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乙则除了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丙和丁的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甲是否有自首情节?为什么?
(2)乙构成何罪?乙有哪些量刑情节?为什么?
(3)丙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以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从本题表述的情形看,甲、乙、丙三人在窃取文物的活动中有实际分工,因此属于复杂共同犯罪。可见,选B项,不选D项。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而必要共同犯罪则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必要共犯包括对象犯(如重婚罪、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三种类型。从本题表述的情形看,应属于任意共同犯罪而不是必要共同犯罪,故不选A、C项。
2.C
【解析】《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选C项。
3.D
【解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A、B项表述错误。在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我国刑法对聚众犯罪只处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其他参加者不处罚,因此,假如在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只有1人和其他参加者,则只有首要分子负刑事责任,此时就无所谓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可见,C项表述错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则未必是主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为多人时,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故D项表述正确。
4.C
【解析】共同犯罪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所致的危害结果都负有刑事责任。因此,甲、乙共同的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故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选C项。
5.D
【解析】《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主要包括两种犯罪分子: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二是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未必是实行犯。可见,A项表述错误。《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B项表述将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排除在外,故B项表述错误。《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C项表述错误。教唆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一般情况下是主犯,但不排除是从犯的可能,如从犯的教唆即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这种情况就应当作为从犯处罚。可见,D项表述正确。
6.B
【解析】《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从重”不同于“加重”。可见,A项表述错误。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犯罪,都应当从重处罚,因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B项表述正确。“从重”不同于“加重”,故C项表述错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教唆人可能是间接正犯,也可能不是间接正犯,故D项表述错误。
7.D
【解析】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表现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等,不能仅认为只有共同实施实行行为才是共同犯罪。可见,A项表述错误。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共同犯罪人中只有一人的实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其他人的实行行为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也应认为他们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见,B项表述错误,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意思联络,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存在意思联络,如实行犯与组织犯、教唆犯等存在意思联络,但帮助犯并未与其中的组织犯存在意思联络,也构成共同犯罪。可见,C项表述错误。对于参与犯罪谋议的,属于共谋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可见,D项表述正确。
8.C
【解析】《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次要作用是相对于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指虽然参与实行了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主要表现为: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领导下从事犯罪活动,罪恶不够大,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这种情况是次要的实行犯,而实行犯不可能是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是指为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是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不同的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就是帮助犯。可见,A项表述错误。实行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可见,B项表述错误。教唆行为的方式只能是作为,因为不作为不可能使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实行犯罪的故意。可见,C项表述正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被胁迫”不同于“被诱骗”,“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不能认定为胁从犯。可见,D项表述错误。
9.A
【解析】按照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在简单共同犯罪中,所有的犯罪人都是实行犯,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存在既有实行犯,又有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等多种情形。A项表述中,尽管甲、乙实施不同的行为,但犯罪客观要件是相同的,都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这不同于各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的复杂共犯,因此甲、乙都是实行犯,属于简单共同犯罪,故选A项。B项表述中,甲实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乙实施非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乙之间存在分工,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可见,B项表述的情形为复杂共同犯罪。甲唆使乙奸淫丙女,乙是实行犯,甲是教唆犯,也存在分工。可见,C项表述为复杂共同犯罪。D项表述中,甲是组织犯,其他人为实行犯,故D项表述是复杂共同犯罪。
10.B
【解析】片面共犯是指他人暗中帮助犯罪的行为。关于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犯,学界争议较大。考试大纲认为,片面共犯不构成共犯,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与暗中帮助者构成共犯。可见,A项表述错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但要注意,可按照从犯处理并不是说二人就是共同犯罪。可见,B项表述正确。由于帮助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必须是实行人知道某人在帮助,这是构成具有共同犯罪的关键。而片面共犯中的帮助行为,实行人不知道,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可见,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中,乙属于片面共犯,其帮助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故D项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BD
【解析】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乙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只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诈骗罪不负刑事责任。可见,B、D项是正确答案。
2.AC
【解析】共同犯罪的危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具体而言,共同犯罪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二是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使丙走投无路而自杀;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仓库值班员甲与意图盗窃的乙按照事前约定,乙夜间去仓库盗窃时,甲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乙盗窃大量财物。可见,A项表述的情形构成共同犯罪。对于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或多次参加者,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对于犯聚众淫乱罪的,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B项表述中,甲是首要分子,但甲仅仅聚集一次淫乱活动,因此不可能存在多次参加的情形,故B项表述的情形只有首要分子而没有其他犯罪者,固然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不选B项。共同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C项表述的情形就是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的犯罪,故选C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D项表述的情形构成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对于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由于刑法分则将教唆者单独定罪,因而不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的教唆犯,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行为实行化”,既然教唆行为单独成罪,无所谓教唆犯,因而也就不存在共同犯罪,故不选D项。
3.ACD
【解析】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同时犯的特点是行为人各有故意,但缺乏共同的故意即缺乏意思联络,所以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而是同时实行的单独犯,各人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见,A、C、D项表述正确。
4.AB
【解析】甲、乙共谋实施盗窃行为,因此,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故A项表述正确。但甲入室后将丙打昏,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对甲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乙对甲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甲、乙不能构成抢劫罪共犯,甲单独成立抢劫罪。可见,B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对于经济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所得赃款的总额计算,而不能按照分赃计算,因此,乙的盗窃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2万元。故D项表述错误。
5.BCD
【解析】甲向乙谎称碱面为海洛因并唆使乙贩卖,甲构成诈骗罪既遂。可见,B项表述正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乙应当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但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故C项表述正确。甲、乙既没有诈骗罪的共同故意,也没有贩卖毒品罪的共同故意,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故A项表述错误。《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处“18周岁的人”,是否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尚有争议,但只要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论教唆人是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都要对教唆人从重处罚。可见,D项表述正确。
三、简答题
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特征有: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3人以上是犯罪集团在人数上成立的条件。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集团以实施一种或几种、而非实施一次具体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是经过通谋而实施的。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犯罪集团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特征有:
(1)主体条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且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和达到责任年龄。
(2)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组成一个犯罪行为的整体。
(3)主观条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各共犯人对共同犯罪具有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且共犯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也存在故意心态。
四、论述题
1.(1)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可以分为两种: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是相对于主要作用而言的,与主要作用相比,重要性较差。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指虽然参与实施了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主要表现为: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领导下从事犯罪活动,罪恶不够重大或情节不够严重,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虽然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所起作用不大,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这种情况就是次要的实行犯。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辅助作用,是指为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辅助既可以表现为有形的辅助,也可以表现为无形的辅助。帮助既可以在实行犯罪之前进行,也可以在犯罪实行之际进行,甚至可以在事前通谋事后给予帮助。不论以什么形式或在什么时间内实施帮助,都对实行犯起辅助作用,都可能构成从犯。
(2)关于从犯的刑事责任,有同等处罚说、必减说和得减说。《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我国对从犯的处理原则采取必减说。《刑法》对从犯不仅规定了“应当”从宽,而且规定从宽的幅度较大;既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考虑他所实施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以及他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次要程度等情况来确定。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下列情形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的内容不一致,不认定为共同犯罪。
(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双方因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有机整体性,只存在过失责任大小的差别,因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2)把他人当利用工具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分两种情况:①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为间接正犯。②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被利用者并不知情,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为间接正犯。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形包括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是共同犯罪。不过,如果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6)在共同犯罪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所谓片面共犯即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
五、案例分析题
1.(1)对于乙的死亡,丙不需要负责。甲主观上有杀乙的故意,客观上将丙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以达到其杀人的目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丙不知道门市房内有人,没有杀人的意思,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需要对乙的死亡负责。
(2)对A公司门市房被烧毁的结果,需要甲、丙同时承担刑事责任。甲教唆丙放火,是放火罪的教唆犯;丙是放火罪的实行犯,两人应成立共同犯罪。
(3)甲借丙之手杀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所以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客观上也有因果关系。当然,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有无罪过。由于丙不知道门市房内有人,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属于一个教唆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况,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甲单独对故意杀人罪负责;而丙成立放火罪。在放火罪的范围内,甲、丙成立共犯。
2.(1)甲和丙构成抢劫罪共犯。本案中,甲一开始便向男青年索要笔记本电脑,在遭到拒绝后,便当场使用暴力,一脚将男青年踢倒,并将其拖到10米外的石头下,强行将电脑抢走,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丙在甲抢劫男青年电脑的时候,捂住女青年的嘴不让其喊叫,客观上是在帮助甲的抢劫行为,所以甲、丙的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其中,甲是抢劫罪的主犯,丙是抢劫罪的从犯。
(2)甲和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本案中,丙对女青年实施奸淫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甲在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站在一旁观望,在有人来时提醒丙快跑,实际上是在为甲的强奸行为望风,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因此,甲、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丙是强奸罪的主犯,甲是强奸罪的从犯。
(3)乙不构成犯罪。虽然乙在甲的怂恿下向男女青年扔了一把土,之后再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并且在甲、丙实施犯罪行为时离开了犯罪现场,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1)①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在盗窃犯丁盗窃财物前,同意提供场所隐匿赃物,主观上是明知,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客观上,丁盗窃后,甲积极配合,晚上留门,共同隐匿赃物。在丁被抓获后,甲又偷偷将赃物转移、销售,其行为表面上看仅是窝赃、销赃,而实质上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盗窃行为,因而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盗窃犯丁的同案共犯。②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共同犯罪人成立自首,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否则不构成自首。甲虽然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但并没有交代同案犯丁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
(2)①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在丁盗窃之前并不知道丁盗窃行为的存在,只是在丁盗窃财物之后才知道的,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其主观上明知所协助隐匿和销售的是赃物,因此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②乙的行为构成自首和立功。乙在公安机关不仅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供述了同案犯丙和丁的犯罪事实,因此构成了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丙是在甲、乙完成窝藏行为之后才参与到犯罪行为之中的,此时盗窃罪已经结束,因此他只对帮助销售赃物负责,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