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以上我们从逻辑起点、研究进路、价值目标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着眼,对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进行了整体性的归纳和概括。从理论逻辑的这几个要素来看,虽然可以把法律实用主义作为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起点,把经济学方法作为它的研究进路,把财富最大化作为它的价值目标,但是,理论逻辑的这三个要素又是整合在一起的,三者共同组合成为一个不能截然分割的理论框架。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就是在这个框架之内展开的。本章的旨趣,就在于展示这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通过这个理论框架,我们对于“波斯纳牌号”的法律经济学,可以获得一种整体性的理解。波斯纳说,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法律思潮,“法律经济学运动的根子很深”[1]。很深的“根子”就体现在波斯纳自己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中。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波斯纳从美国本土生长起来的实用主义出发,从哲学上的实用主义衍生出法律实用主义,以之作为自己理论的逻辑起点和思想底色,然后,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分析方法,对法律的各个领域、各个侧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从而构建了一个丰富多彩的法律经济学大厦。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理论虽然指涉甚广,但都有一个明确的指向,那就是,在超越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追求财富最大化这个具有伦理指向的价值目标。这就是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和内在理路。
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法律经济学为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进入这个学科的立场是有差异的。譬如科斯,他自我期待的角色主要是一个经济学家,因而,他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入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与科斯相比,波斯纳的领域是法律,他既是法官,也是法律理论家,他主要是从法学的角度进入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他对这种以法律为本位的法律经济学怀有高度的理论自觉与理论自信,正如他自己所言:“法学研究中最重要的交叉领域就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者,通常被称为‘法律经济学’。而耶鲁法学院院长——一位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评论家,则称其为‘美国法律思想中的一股巨大的充满生气的力量’。”[2]对于这个评价,波斯纳显然是赞同的。
原刊《烟台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注释
[1]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01-502。
[2]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