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布坎南
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1919—2013)生于美国田纳西州,1948年获得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先后担任田纳西大学、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弗吉尼亚大学教授。1970年至1983年,布坎南一直执教于弗吉尼亚工学院,并长期担任公共选择研究中心主任。1986年,布坎南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布坎南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创始人和学术领袖,也是宪法经济学的主要代表。在数十年的学术生涯中,布坎南著述宏富,主要作品包括《同意的计算》(1962年)、《民主财政论》(1966年)、《成本与选择》(1969年)、《自由的界限》(1975年)、《赤字中的民主》(1978年)、《宪法经济学》(1980年)、《自由、市场与国家》(1986年)、《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1991年),等等。在这些著作中,布坎南把经济学、政治学、宪法学结合起来,把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政治问题的分析,拓展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学术领域,那就是宪法经济学。
在学术史上,宪法经济学是与布坎南的名字连在一起的。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比较关注的相应主题是经济宪法学。[1]经济宪法学侧重于研究宪法文本中涉及经济制度的内容,着眼点主要是法学、法律,主要研究宪法学的一个方面(其他方面还有文化宪法、生态宪法等)。相比之下,布坎南自我确认的核心身份是经济学家,他的宪法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主要是从经济学理论中生发出来的,体现了经济学对政治问题的入侵,堪称“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又一个例证。从研究方法上看,他的宪法经济学是对传统的学科壁垒的有效突破,典型地体现了交叉研究的旨趣。
由于布坎南主要厕身于经济学,因而他在中国学界的影响虽然很大,但影响的领域主要是经济学。在中国法学界,虽然也有一些论著提到,甚至专门研究他的宪法理论[2],但从总体上看,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还不是法学领域中的热门话题,受到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至少不如哈耶克,更不如波斯纳。但是,鉴于布坎南在理论与研究方法上的突出贡献,有必要从内在理路与外在关联两个方面,对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再作回顾。
注释
[1]譬如,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4)。
[2]譬如,黄锫。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架构——以布坎南为主轴。法商研究,2007(2)。张启强。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河北法学,2007(3)。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