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2017年全年,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共搜集到传媒法相关事例916个,本报告在概述本年度出台的有关传媒指导方针和基本法律规定之后,对媒体体制改革与监管、互联网治理、信息公开、著作权保护、人格权保护这五个领域做出述评。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均为2017年。

一、有关传媒的指导方针和法律规定

10月,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十九大报告对于我国传媒法律和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相关论述包括: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3月,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的关键一步。此法在规定生命、名誉等人身权利(学界通称为人格权)的条文之后,以单列法条(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学界理解为个人信息权成为独立人格权。首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第127条),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同时,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歌法》,并拟将其列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该法就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国歌标准曲谱的审定、发布和使用,奏唱礼仪规范以及不得奏唱、播放国歌的场合等制定了规范,对于媒体合法传播国歌提出了新要求。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行为,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第二款,将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刑事处罚延伸到侮辱国歌行为,设为“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系该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首次大修,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细化了混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条(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强化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部分行为增加了上限为300万元的法定赔偿。

针对目前新闻单位存在“体制内外”的用人“双轨制”,造成部分采编播管人员同岗不同责、同工不同酬,影响新闻舆论工作队伍稳定的现象,5月,中宣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编播管岗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深化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编播管岗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统筹配置编制资源,开展人员编制总量管理试点,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这一改革有利于推动媒体融合的人事机制。

11月,在记者节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祝贺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成立80周年,希望广大新闻工作者坚定“四个自信”,保持人民情怀,记录伟大时代,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唱响奋进凯歌,凝聚民族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传媒体制改革与监管

要求导向正确、网上网下标准统一是2017年我国传媒法律、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媒体领域反腐力度加大。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原主任鲁炜因涉嫌违纪被组织审查。中国新闻社原党委书记、社长刘北宪因为民企谋求巨额利益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成为腐败窝案重地,自从原党组成员、副总编辑薛伯清及原党组书记、社长覃晓光被立案侦查后,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皮林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副总编辑王英,益阳日报社原党委书记、社长、总编辑汤百舸,郴州日报社原党组书记、社长廖建华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一)新闻出版

1.规范新闻采编秩序

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总局”)《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按此办法,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应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新闻单位在同一城市只能设立一个驻地方机构。

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仍是执法重点,4月、5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了“秋风2017”专项行动的两批“三假”重点案件,包括:陕西宜川“11项行动”假记者敲诈勒索案、河北衡水史某某等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等。

为规范报刊单位创办的新媒体采编秩序,总局8月发布《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强调各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一个标准,统一严格管理所办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及其采编人员;严格审核内容,建立健全社会自由来稿审核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规范新闻标题制作,严防“标题党”。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或在其他媒体上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的,须经本单位同意。

2.加强出版物管理

对于出版物管理,主管部门既采用了执法检查、备案审批等传统手段,也探索了社会效益评估、数据共享等新方式。

2月,总局启动出版物“质量管理2017”专项工作。工作重点一是选题和书号管理情况;二是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是出版物质量。总局公布了“质量管理2017”辞书、社科和文艺类编校质量不合格出版物,涉及25家出版单位的33种出版物,并给予相关出版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在30日内收回不合格出版物。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出版单位“三审三校”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失范,造成有些图书存在导向问题,有的差错率较高,编校质量问题严重,故又在8月—10月开展了“三审三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自3月实施的《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总局和海关总署颁布)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进口图书应于进口前向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备案,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报纸期刊,应履行进口审批并报总局备案。进口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应分类办理数字文献数据库进口备案、审批手续。

6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开发的“网络有害出版物及信息样本特征值共享数据库系统”上线运行。首批加入该系统的有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九家互联网企业。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一家网络企业发现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系统内全部网络企业共同查堵,有效地整合了各网络企业的内容监测处置力量。

同月,总局制定《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考核设置的指标主要包括出版质量、传播能力、内容创新、制度建设、社会和文化影响等。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按年度进行,由单位自评、属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考核两个部分组成;对社会效益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及时约谈其负责人,同时取消其当年参与各类评优、评奖资格等等。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发表作品出现严重政治差错、社会影响恶劣,在平台首页或重点栏目推介导向有严重问题的作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重大问题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二)广播影视

1.加强对电视节目导向和广告的监管

6月,一个名叫刘洪斌的妇女屡屡冒充“中医药专家”在多家媒体为药品做广告而被揭发,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查处,总局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苗仙咳喘方”等40条违规广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全国执法检查。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要求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实现社会共治,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

8月,总局发出《关于把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办成讲导向、有文化的传播平台的通知》,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坚持新闻综合频道的定位,坚持新闻立台的方针,节目要坚持高标准,坚守底线,把好导向,进一步强化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公益属性和文化属性,并就违背正确方向、方针的种种现象提出了规制要求。9月,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就支持电视剧繁荣提出了加强电视剧创作规划等14项措施。

2.加强对网络节目导向和人员的监管

随着网络视听节目的影响力日益加大,监管部门对于网络节目的审查也日趋严格。

4月,总局对2010年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调整,把“移动互联网”包含到公共互联网范畴中,在原有“计算机用户”的基础上,新增加“手机用户”这一服务对象,明确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概念,将原来的“IP电视(IPT V)”表述为“交互式网络电视”,将“手机电视”表述为“专网手机电视”,将“内容服务”变更为“内容提供服务”。

5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强调网络视听节目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6月,针对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网站未获得许可即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且大量播放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总局责成属地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关停上述网站上的视听节目服务,全面整改。

9月,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关闭无证视频网站30多家。10月,总局发布《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传播管理的通知》,全面清查网上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上架审核。网络视听节目自我审查也有了新的操作要求。6月,在《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2012)的基础上,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在规定审核原则、导向要求等基础上,就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坚守节目内容底线,从多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三、互联网治理

在互联网治理领域,主管部门出台的各类文件数量创历史新高。

5月,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执法主体、权力、程序、执法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听证请求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

为贯彻2016年施行的《无线电管理条例》,7月,工信部发布《无线电频率许可管理办法》,细化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许可证事项,完善频率使用规范、监督检查措施等制度,促进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月,遵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工信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同时,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将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在网上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此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法院有管辖权的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等。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监管不断强化

2月,北京市网信办等部门认定梨视频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开设原创栏目、自行采编视频、收集用户上传内容等方式大量发布所谓“独家”时政类视听新闻信息,责令其全面整改,梨视频宣布从主要发布时政及突发新闻转型为专注于年轻人的生活、思想、感情等内容。

5月,网信办以“一号令”发布新修订的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2)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分为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将许可范围涵盖到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3)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户管理等要求。(4)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5)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不久,网信办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规定”有关条款。这种规章+规范性文件组合式立法模式在网信办历史上系首创。

约谈成为网信办运用最为频繁的监管手段之一。5月,北京市网信办针对新浪、网易、凤凰、腾讯等网站屡次在互联网直播中违规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约谈网站相关负责人,责令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关停违规功能,限期整改。6月,北京市网信办约谈微博、微信等多个社交媒体平台,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渲染演绎明星绯闻隐私、炒作炫富享乐、低俗媚俗之风,并封停“严肃八卦”“毒舌电影”等25个知名娱乐公众微信号。7月,北京市网信办约谈搜狐、网易、凤凰、腾讯、百度、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网站的相关负责人,责令网站立即对自媒体平台存在的“曲解政策违背正确导向”“无中生有散布虚假信息”“颠倒是非歪曲党史国史”“格调低俗突破道德底线”“惊悚诱导标题党现象泛滥”“抄袭盗图版权意识淡薄”“炫富享乐宣扬扭曲价值观”“题无禁区挑战公序良俗”等八大乱象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10月,网信办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首次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加强教育培训的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的措施,把党管媒体的原则贯彻到新媒体领域;规定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网信部门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记录从业人员的不良从业行为;所在单位也应当依法依约对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报告网信部门。

(二)网络安全法的各种配套制度密集出台

6月1日《网络安全法》实施,各种配套制度相继落地。

5月,网信办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将网络产品与服务的安全性和可控性作为审查重点。6月,网信办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将网络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规定了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各部门的职责和应急办法。4月,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运营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向境外提供的,应进行安全评估。9月,工信部发布《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建立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认定制度,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监测与处置义务。10月,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报请国家或者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6月,工信部出台《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新业务”界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其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运用新技术试办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新型电信业务”,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拟将互联网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的,应当对所开展的互联网新业务进行安全评估。7月,网信办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支持和保障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运营者安全保护、产品和服务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检测评估等做了具体规定。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执法力度也在加大。针对求职青年李文星身陷传销组织蹊跷死亡事件,天津、北京两地网信办联合对涉案“B OSS直聘”网站进行约谈,责令网站立即整改,这是《网络安全法》实施后的第一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开展“一法一决定”宣传教育情况;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情况;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及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情况;治理网络违法有害信息,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情况;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查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违法犯罪情况等。8月,广东省网信办对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存在用户传播暴力恐怖、虚假信息、淫秽色情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信息问题立案调查,对腾讯公司处以50万元顶格罚款。9月,北京市网信办又就新浪微博对其用户发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宣扬民族仇恨信息以及百度贴吧对其用户发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暴力恐怖信息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最高额和从重处罚的决定。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公布了关于《网络安全法》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当前存在着网络安全意识亟待增强、网络安全基础建设薄弱、网络安全风险和隐患突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势严峻、网络安全执法体制有待理顺、网络安全法配套法规有待完善、网络安全人才短缺等问题,建议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加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强化网络安全工作统筹协调,防止多头管理,避免管理空白,提高执法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法律施行三个月即开展执法检查,这在其监督工作中尚属首次。

(三)对社交媒体进行专项立规

网信办对社交媒体的管理空前加强,出现了分项立规、组合推出的特点。8月,中宣部、中组部、网信办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规定党员在网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要向党组织报告。同月,网信办出台《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并对板块发起者和管理者严格实施真实身份信息备案、定期核验等;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网信办同时还出台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站实行用户实名制,加强弹幕管理,建立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并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9月网信办出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同月出台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细化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提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自8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中央八部门联合开展为期40天的互联网低俗色情信息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截至9月25日,全国共处置、删除色情低俗等有害信息超2000万条。

(四)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司法界通过一系列案例对于如何划定创新、自由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做出更多探索。

首先,关于蹭热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5月,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因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五类保险产品上分别搭载电视剧《欢乐颂》的五位人物角色、人物主要特征及电视剧剧情等相关内容,同时配以清晰的人物剧照,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余万元。该案争议焦点是,不同行业、提供不同服务的主体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对于人物角色的使用是否构成恶意攀附。10月,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诉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凤凰传奇”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中,广东佛山禅城区法院指出,艺名在传递服务来源信息,并在消费者购买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明星模仿秀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他人艺名,以使消费者达到误认为目的,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其次,关于正当模仿的标准。一笑公司称乐鱼公司小看软件大量抄袭《快手》的用户界面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9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一笑公司开发的视频编辑操作步骤对应界面都是为了实现该软件的必要功能,无法组织其他经营者开发或借鉴相同或类似的软件,法律允许正当模仿,对涉案部分编辑行为主要是功能性使用,故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判案,仍然相当普遍,学界有质疑法律适用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逸”现象。8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汉涛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百度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大众点评网信息的数量、比例及使用方式,已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使汉涛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度公司应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3万元。3月,杭州余杭法院对许先本诉童建刚和玉环县(2017年4月撤县设市)金鑫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指出,权利人明知其专利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篡改变造,并以之为据在淘宝电子商务平台上对其他商家进行侵权投诉,使淘宝删除商家商品链接,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1月,广东高院就上诉人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老吉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及“怕上火喝× × × ”广告句式均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加多宝公司的被诉广告行为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信息公开

(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有新进展

3月,国办发布《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显著增加的现状,6月,国务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进行了重新调整,明确写入“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细化为三类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信息。删除了现行“条例”中申请人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知有关信息的内容。针对有的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公开申请、滥用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

政务大数据和政务信息共享也是一个重点。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提出按照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的“五个统一”的总体原则,有序组织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2月,贵州省成立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承担有关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信息化等职责,是目前全国唯一一家省政府直属的正厅级大数据行业管理部门。

(二)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

3月,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健全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类案件全覆盖,加强庭审公开,最高院自2016年7月1日起所有公开开庭案件都上网直播,各级法院直播庭审62.5万次,观看量达到20.7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开通四年多,截至2017年8月23日,总访问量突破100亿次;已累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3247万份,日均访问量达1729万人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5000万次,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3月,山东青年于欢面对10余名高利贷索债人限制其母子行动并进行侮辱,在反抗中造成一死三伤而被判无期徒刑,经《南方周末》、“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引起全民网上强烈质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第一时间发布官微回应舆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山东阅卷,山东省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处警民警行为进行调查。5月,山东高院二审开庭过程采取微博直播方式全程向社会公开,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有期徒刑五年,得到公众普遍认可。

五、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

(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加大

7月,国家版权局、网信办等部门启动“剑网2017”专项行动,在四个月内开展重点作品版权、App领域版权、电子商务平台版权的三项重点整治工作。11月,公布北京优阅盈创科技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等16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其中11起刑事案件,5起行政案件。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肯定了2005年至2016年以来版权执法行动的成绩,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9.35万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5.08亿件。连续12年组织开展“剑网行动”,集中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5560起,依法关闭网站3082个。同时,也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重视、不作为、慢作为;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脱节,著作权执法部门应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手段和能力不足,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查处不及时,基层著作权管理机构不健全;著作权执法工作力度需要加大。并且提出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推进区域间执法协作联动,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合力,研究把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推动建立著作权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多项措施建议。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发展

1.提升著作权损害赔偿尺度

我国著作权损害赔偿标准较低,一直被权利人所诟病。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报告,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将一审法院判赔标准从30~40元/千字,提升至300元/千字的最高稿酬标准。5月,北京石景山法院在暴风侵犯腾讯公司《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件中,判决暴风公司未经授权盗播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606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101万元,其单期综艺节目赔额在北京市地区创历史新高。北京一中院在明河社和完美世界诉武侠Q传游戏运营发行方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00余万元。

2.新型著作权案件给司法带来更多挑战

第一,同人作品。“同人作品”特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在这类案件中,如何判断实质性相似是实务的难点。5月,上海浦东法院就同人小说第一案———上海玄霆娱乐公司诉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玄霆公司诉称其购得张牧野所著《鬼吹灯》全部著作财产权并改编为电影《寻龙诀》,但张又在《摸金校尉》中大量使用《鬼吹灯》中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方法、禁忌等独创性表达要素,侵犯了其取得的权利。张牧野辩称,《摸金校尉》小说的故事情节、内容、时间线与《鬼吹灯》完全不同,是一部全新创作的新作品。法院认为,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系等要素,因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作者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与原先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被告相应权益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故驳回玄霆公司有关诉求。但鉴于《摸金校尉》封面与根据《鬼吹灯》摄制的电影《寻龙诀》宣传海报相似等情事,构成虚假宣传,有关被告须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此前4月,金庸因畅销书作家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使用其小说中角色姓名而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广州天河法院,要求停止出版、发行该小说,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引起广泛关注,开庭后迄今未宣判。

第二,网络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作品。3月,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奇迹M U》和游戏《奇迹神话》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壮游公司认为,《奇迹M 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开发、运营的游戏侵犯其著作权以及商标权,并且在游戏的运营和宣传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法院二审判决《奇迹M 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10万余元。这是游戏整体画面首次被法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11月,广州知产法院对网易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也认可了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并认为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第三,电视节目栏目名称引起较大争议。继2016年的“非诚勿扰案”之后,5月,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浙江唐德公司诉被告上海灿星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因涉及《中国好声音》相关商标和栏目名称的权利归属等争议,引起广泛关注,目前尚在审理中。

六、传媒与人格权保护

(一)网络侵害名誉权新问题不断涌现

网络名誉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新问题也层出不穷。

第一,学术领域的正当举报和侵犯名誉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中科院院士王正敏被曾经的学生和秘书王宇澄举报造假,王宇澄在互联网上发布多篇文章,使用“三腐院士”“臭名昭著”等字眼,因此王正敏对王宇澄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上海徐汇法院认为,王宇澄举报王正敏学术造假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虽然存在言辞过激之处,但尚属其行使正当权利的范畴。而王宇澄在博客上撰写及转载文章,指称王正敏腐败,杀人灭口,包养情妇等内容,并无实质性的证据予以证明,还使用了大量言辞对王正敏的人格进行侮辱,构成侵犯名誉权,判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月,上海一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第二,影视剧中的名誉权纠纷涌现。3月,广东增城农妇潘金莲(自称潘金莲族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我不是潘金莲》导演冯小刚、小说作者刘震云等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北京朝阳法院认为原告与电影及小说中的潘金莲仅是同名,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针对媒体及自媒体的名誉侵权案件增多。4月,因自媒体人麻宁的公众号文章涉及关于《新京报》可能停刊的言论,《新京报》将其及相关自媒体诉至法院。同月,因微信公众号“文娱后台”发文称蒙牛乳业为“综艺冠名界头号毒奶”,蒙牛乳业认为“毒奶”的表述足以让公众对蒙牛的产品产生质疑或不信任,故诉至法院,索赔百万。双方对“毒奶”一词理解不同,被告认为“毒奶”意思不是“有毒的奶”,而是一个被广泛用于评论界的网络用语,意为“夸谁谁输”。

第四,企业间名誉侵权诉讼成为商战策略。比如,6月,持续四年多备受外界关注的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社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落下了帷幕。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6年10月,今日头条认为凤凰新闻客户端在官方微博连续发布题为《谢谢你让人民感受精神鸦片,为禁毒事业做出贡献》的极具针对性的负面图文内容,并在海报顶部均呈现白色的“谢谢你”字样,与今日头条的标志极为相似,起诉后者侵害名誉权。11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凤凰新闻客户端侵犯今日头条名誉权,判其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

第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及时制止侵权、避免重复侵权的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齐飞与新浪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诉称曾多次向新浪公司申请删除案外人的侵权博客,要求新浪公司采取包括屏蔽在内的合理措施以避免侵权反复发生,但是新浪公司仅对齐飞申请删除的侵权博客进行了删除,侵权文章仍在新浪博客上持续被上传,故对新浪提起侵权诉讼。一审北京朝阳法院认为新浪公司虽每次都依照申请进行了删除,但并未采取避免重复侵权发生的合理措施,且删帖不够及时,导致侵权文章在网页上有至少几日的停留时间,对齐飞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另外侵权博客的会员名有“齐飞曹干杀人”字样,本身已构成对齐飞的侵权,应属于不予核准注册,而新浪公司仍然持续允许此用户名成功注册,具有一定过错。故判决新浪公司立即采取有效合理措施防止重复侵权的发生,包括屏蔽侵权关键词,阻止含有侵害齐飞名誉权内容的账户注册等并赔偿齐飞的合理开支共计1.1058万元。二审北京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个人信息保护有新进展

为明确《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5月,最高院和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七起典型案例,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标准;在量刑方面,规定了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素。规定设立网站、通信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7月,网信办等四部门首次开展隐私条款专项工作,首批对微信、淘宝等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进行评审,旨在通过评审和宣传形成社会示范效应,带动行业整体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提升。9月公布的评审结果认为10款产品和服务在隐私政策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均做到明示其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并征求用户的明确授权,其中,八款产品和服务做到了向用户主动提示并提供更多选择权,有五款产品和服务在满足以上功能的基础上,还提供了更便利的在线“一站式”撤回和关闭授权,在线访问、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在线注销账户等功能。

(本文作者系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教授)


注释

[1]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均为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