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2425字
- 2020-08-26 12:37:11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 认定雇主时应注意区分单纯的召集行为和雇佣行为
——吕陆海诉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魏高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吕陆海
被告: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魏高成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8日凌晨,吕陆海、魏高成等六人在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院内负责从卡车上向下卸货。吕陆海因院内灯光刺眼,不小心从卡车上跌落受伤。当日,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及魏高成等人将吕陆海送至北京地坛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脑挫裂伤(额,双侧)、头皮血肿(顶,双侧),支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吕陆海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由将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否认雇用吕陆海,称吕陆海系受魏高成雇用,申请追加魏高成为共同被告。据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魏高成陈述,2015年12月17日,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魏高成打电话,告知其公司需要六个人装卸货,工钱一共是900元,魏高成找到其他五人一并前往,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排车辆负责接送该六人前往装卸货地点。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900元是公司将所有装卸工作承包给魏高成的统一报价,吕陆海等其他工人是受魏高成雇用,具体的工作内容是公司的人员交代给魏高成的,由魏高成安排其他人完成。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事发当晚在场的公司员工曹某出庭作证,曹某称现场工人干活由魏高成安排,曹某仅负责告知将货卸到何处。
吕陆海与魏高成均认为雇佣方为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称魏高成与其他工人同样参加劳动,拿同样的工钱,其他小工有联系的活也会叫上魏高成,事发当晚具体工作内容是由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员工统一安排。吕陆海申请六名工人之一张某一出庭作证,张某称是魏高成找到张某为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干活,工钱是魏高成给的,多数情况下,是魏高成联系活让大家干,工钱每人平分,有时候其他人会给魏高成10元电话费,事发当晚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两个员工在场指挥装车和卸货,每个工人具体的工作内容是自发形成的,魏高成和吕陆海因比较年轻,主动提出站到车上负责往下递货。魏高成申请六名工人之一张某出庭佐证,张某称其与吕陆海、魏高成一起干活,谁有活谁找人,谁找的活谁发工资,每人每天150元,事发当晚的工作是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指挥。魏高成认可发放了此次工人的工钱,但称只是转交。
【案件焦点】
魏高成召集吕陆海参与装卸工作的行为是否构成雇佣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佣关系的成立,需要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雇佣的合意。根据庭审调查的结果,魏高成、吕陆海及其他工人是一个松散的组织,任何联系到工作任务的人都会召集其他人,这种召集是一种建立在熟人关系上向他人通知工作机会的帮助行为,难以认定召集人和被召集人有成立雇佣关系的意思表示。加之,魏高成与其他工人一样参与劳动,所得工钱与他人一样,未从中赚取收益,亦可佐证魏高成、吕陆海没有雇佣的合意。虽然魏高成垫付了其他工人的工钱,亦就吕陆海赔偿问题与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商,但这些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吕陆海系受魏高成雇用。另外,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魏高成明确表示需要六个工人,并安排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恰恰说明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确作出了雇用六个工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事发当日,吕陆海是受雇于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装卸货物的工作,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对吕陆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吕陆海医疗费19258.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75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吕陆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一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对赔偿金额等相关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将单纯的召集行为与雇佣行为相区分。雇佣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在双方对雇佣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因此,在认定雇主时,不仅需要依据查明的事实判断是否具备雇佣关系的外观,还应注意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内容,特别是被指称为雇主的一方是否作出了以成立雇佣关系为目的的雇佣行为。本案中,魏高成找来其他五名工人参与装卸工作,并向其他工人发放劳务报酬,满足雇佣关系的一些外在表象。但是如果简单地以外在表象进行判断,忽略探究各方的意思内容,将必然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无法作出公正的裁判。首先,魏高成与其他工人,任何联系到工作任务的人都会召集其他人。这种关系的形成,目的不是相互雇用,而是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谋生空间。因此,魏高成召集其他工人的行为只是单纯的召集行为,并不是也不包含雇佣的意思表示。另外,魏高成与其他工人一样参与劳动,所得工钱与他人相同,除了有时会获得一些电话费等零星补偿外未从中赚取收益,这不仅可以佐证魏高成没有雇用他人的意思,而且可以看出其他工人没有受雇于魏高成的意思。而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魏高成提出需要六名工人,并安排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恰恰说明雇用六名工人的意思表示是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确作出的。因此,魏高成与其他工人之间仅是召集与被召集的关系,其他几名工人实际的雇主为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非魏高成。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