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法教义学概述

刑法教义学被明确提出,并成为显学,是近几年的事。就像一股潮流,部门法的教义学化突然席卷各学科。在刑事法内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这两种研究范式的争论仍在持续,即使面对相似的犯罪形势,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分析效果。

法教义学一词来源于法理学领域,康德认为,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解释理性的独特过程”,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这不是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便是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审视,这总是在系统内部论证,并不触及现存的体制。[1]也就是说,法教义学一般不质疑现行立法的合理性,也不纯粹为立法“挑错”,而是在坚守现行法律有效性的前提下,展开规范性论证,重视体系内的协调性。法教义学不会批判自己,它整体进行建构的基础是实定法。

有学者坚持“刑法信条学”的称谓,指出,刑法信条学是研究刑法领域中各种法律规定和各种学术观点的解释、体系化和进一步发展的学科。[2]“信条”一词,就给人一种庄严感、正式感,因为是信条,必须要遵守,而且要作为行动指针。信条包含的范围不限于法条,还包括各种学术观点,而刑法信条学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运用刑法解释,目的是促进富有逻辑的刑法体系形成。刑法信条学与刑法教义学的称谓都能凸显司法适用中对刑事立法的遵从,法学理论对推动刑法学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者内涵相同。由于教义学一词在各部门法学科都通用,因而本书也采用这一常用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