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为再婚且之前有子女,该方与先前配偶或子女发生抚养费纠纷,并引起诉讼,如再婚配偶未参加该案诉讼,其对判决结果不服,则有可能引发第三人撤销之诉。故本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进行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对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救济功能,必须是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第三人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限于该条规定的第三人。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此理解仍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该第三人与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因而案件处理结果对他的利益有直接影响;另有观点认为,无须考虑第三人与案件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只要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到他的利益,即可以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6]笔者赞同后种观点。如前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对于何人有资格提起该项诉讼,应作宽泛理解,只要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应允许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涉及配偶一方的利益,因此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对于何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5条进行了规定,即: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裁判理由,以及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6条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错误。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只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仍可举证推翻,即该事实对于案外人并非具有不可争议性。同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判决理由对于其他案件亦无直接的约束力。综上,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对于案外人并无必然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审查,第三人仅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有错误,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支持。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也即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造成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核心要件。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民事权益”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认为债权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债权原则上不能成为侵权的客体,同理,债权原则上应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一方面,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法律对于案外人,以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的债权平等保护,因此案外人的债权原则上不会因为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如果允许第三人仅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扩大了债务人的债务总额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所有案件中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的债权人,均可据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大部分案件均可能被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将严重动摇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应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但是,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应属于例外情形:一是具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如《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权人的该项权利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实现,但如果该协议系在另案诉讼过程中达成,且经过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予以确认,债权人的权利应不能通过普通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实现,而应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实现。再婚一方向先前子女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出其负担能力,或者系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的共同财产受到侵害,属于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