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 单位称员工代签合同但无证据,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找人代签劳动合同,但因其缺乏证据支持,被法院判决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日,张某银入职北京市五某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某公司),担任按摩技师。

之后,双方产生纠纷,张某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五某公司称其与张某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张某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并在仲裁阶段就该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张某银”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张某银”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劳动者主张。五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两份劳动合同发给店员,店员签完后交回公司,公司盖完章后再返还给店员一份,张某银的合同有可能是别人代签或是根本没有交还公司。

法院裁判

本案中,五某公司虽提交了其与张某银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但经鉴定其中的劳动者签名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五某公司对此进一步解释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两份劳动合同发给店员,店员签完后交回公司,公司盖完章后再返还给店员一份,张某银的合同有可能是别人代签或是根本没有交还公司。但五某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对其所提交的合同来源亦表示说不清楚,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五某公司应当支付张某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鉴定费。

律师点评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个别劳动者以此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就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按照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在规律进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系统化建设,切实防范用工风险,靠运气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事实上,就本案来看,很难判断是劳动者早有预谋找人代签了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蓄意造假提供了虚假劳动合同,但这两种可能给用人单位的启示是一样的:一定要确保确实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范,以便HR遵照执行。例如,可以规定HR在劳动者入职的第25天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地点、规范流程,甚至可以对这一过程进行录像,同时要求HR尽到审查职责,认真核对劳动者签名等。

2.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还看到有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劳动者拿走单位劳动合同致使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为预防这种情况出现,建议用人单位健全完善职工名册制度,以备不时之需。

案例索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