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实务操作指引
- 郝云峰
- 1382字
- 2020-08-26 12:06:27
020 录用条件约定不明,单位主张被欺诈未获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以员工未如实告知工作经历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因用人单位并未就此约定为录用条件,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衣某明于2009年到北京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工作,双方自2013年3月18日起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7月14日,顺某公司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该委驳回其请求后,顺某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衣某明在入职之初称其是待业,没有工作经历,没有工作单位,本公司才录用了他,但是后来公司发现其有工作经历,且在其他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以欺诈手段使本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应当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对此,顺某公司提交了衣某明于2009年10月9日填写的《员工信息采集表》,其中就业状态为待业,工作履历所列项目栏为空白。
劳动者辩称:我自2009年入职顺某公司工作后,公司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故我挂靠到别的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12月8日,我在工作中摔伤,顺某公司非但不为我办理申请工伤的有关手续,反而提起仲裁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我认可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合同有效。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顺某公司与衣某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衣某明于2009年10月到顺某公司担任保安,双方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顺某公司支付衣某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至2015年3月。顺某公司与衣某明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录用条件,包括对衣某明工作经历及就业状态的要求,顺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衣某明入职时有其他工作单位,因此衣某明填写的《员工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就业状态为待业、工作履历所列项目栏为空白是否虚假,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且衣某明自2009年10月起一直连续、正常为顺某公司工作,故顺某公司提出的衣某明采取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结合本案可以作如下分析。
1.关于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中,法官认定劳动者未构成欺诈的原因有三:
其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录用条件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及就业状态要求,既然未约定,何来欺诈?
其二,从时间上看,劳动者于2009年10月填写《员工信息采集表》,而在近三年半后的2013年3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法官认为《员工信息采集表》中所阐述的内容,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订立。
其三,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曾在其他单位任职。
借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应当在《员工信息登记表》或者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如果这些条件有任何虚假陈述,用人单位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社会保险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已经缴纳社会保险,故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对于存在此种情形的员工,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录用,并在入职之初就告知本单位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该条件是录用劳动者的条件之一。而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其主张属实,我们也要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求降低经营风险。另外,也提醒用人单位,尽量不要为非本单位员工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代缴社保亦存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