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实务操作指引
- 郝云峰
- 1754字
- 2020-08-26 12:06:27
024 用人单位主张录用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要件获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调换劳动合同,但未能举证,法院认定录用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要件,企业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唐某振于2015年4月7日入职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任大区总监,正常出勤至2015年7月31日。
2015年7月31日,乐某公司向唐某振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7月27日解除。
之后,唐某振以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确认劳动关系存续、乐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支持劳动者主张。乐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诉称:公司已经与唐某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被唐某振私自调换。另外,该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向唐某振发送的《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应视为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乐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领取表》复印件上方抬头处的“劳动合同领取表”字样系手写,不能排除后添加的可能性,法院对《劳动合同领取表》复印件的证明内容不予采纳。乐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包括签订日期和个人信息等内容均为打印,且缺少封底当事人签字盖章页,法院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乐某公司主张唐某振调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电子邮件中的《录用通知书》及回复的性质,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系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而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故该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该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上看,通知书中约定了唐某振的工资标准、入职时间、工作时间、岗位、工作地点、试用期,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必备条款;此外,该邮件还载明“如您接受本聘书,请先E-mall回复,当您入职时将原件签字后交送人力资源部”。唐某振在回复中虽然提出两点意见,但是基本意旨为接受聘书,双方也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结合双方在本案庭审中及仲裁中的陈述,对工资标准并无分歧。上述情况已经体现了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该通知书的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要件,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退而言之,即便该邮件的内容欠缺了作为劳动合同的个别条款,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故法院判决乐某公司无须支付唐某振2015年5月6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我们在前面的案例中曾探讨过瑕疵劳动合同的问题,这一案例再一次验证了我们之前得出的结论,用人单位如果承认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概率会提高。
法院的逻辑是这样的: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承认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某一书面文件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而逃避惩罚,显然有违二倍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法院一般会以该文件缺乏劳动合同要件判令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相反,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举证不能,即使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感情上也会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放宽对瑕疵劳动合同要件的要求,支持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
最后,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贪图小利而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事实上,合法行为的风险成本是最小的。
案例索引[10]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2417号
[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438号
[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2612号
[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29号
[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394号
[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04号
[7]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958号
[8]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3111、03113号
[9]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162号
[1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3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