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实务操作指引
- 郝云峰
- 20字
- 2020-08-26 12:06:26
第一章 劳动关系认定——一切劳动纠纷的前提
001 即使签署的是劳务协议,仍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为依据主张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日,某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管道公司)与张某中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张某中提供阀室看护劳务,地点在河北省任丘市。此后双方续订了三份《劳务协议》,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2月12日,天然气管道公司以张某中“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劳务工作”为由向张某中送达《解除劳务关系通知书》。
2015年2月,张某中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天然气管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天然气管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款项。该委支持了张某中的部分请求后,天然气管道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本公司与张某中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故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014年2月7日,任丘地区普降大雪,张某中看护的阀室设备被雪覆盖导致传输信号中断,但其拒绝清扫。2月11日,其拒绝报送输气参数,且将阀室大门钥匙及参数记录本藏匿,其行为严重影响了陕京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平稳运行,故本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务协议。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其他因素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张某中与天然气管道公司签订的协议文本名称为“劳务协议”,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张某中为天然气管道公司提供劳动,天然气管道公司按月向张某中支付固定报酬,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及奖惩机制,双方实际建立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张某中与天然气管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当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本案中,根据双方认可的张某中在岗时间,扣除合理的用餐和休息时间等,法院认定张某中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天然气管道公司应支付张某中该部分加班工资。但张某中的实际工作强度不大,工作期间可以休息,构成延时的有效工作时间并不长,法院认为仲裁委裁决的加班工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考虑张某中的工作年限、工资数额、岗位特点、主张的合理性等因素,酌定天然气管道公司应支付的延时加班工资数额。
天然气管道公司主张与张某中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就此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其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中同意仲裁委裁决的赔偿金数额,法院亦不持异议。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天然气管道公司应当向张某中支付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点评
1.关于“劳动关系法定”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或是《委托合同》抑或是《加工承揽合同》,都无法改变劳资双方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试图以合同的名称来改变劳动关系本质属性的企图都是徒劳的。
2.对于工时制度的考量
本案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特点是强度不大、操作简单、工作时间长。对于类似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通过申报特殊工时,如不定时工时制来降低用工成本。当然,也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的工时制度,以减少用工成本的支出。比如,完善值班制度,明确值班制度的适用范围、值班补贴标准等,以避免值班被认定为加班而增加单位的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