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第十一条第一款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过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也经历了不断摸索、相互协调、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发展之初,由于没有统筹协调机制,各部门和组织之间还存在着职责交叉、服务重复、数据不共享、步调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指导、扶持和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在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不断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2013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九个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统筹协调部署支持合作社的重点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承担。近年来,九个部门和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等规范化文件,协调开展了大量工作。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组织依法履行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职能,认真开展注册登记,及时出台财务会计制度,公布示范章程,认真做好示范社建设,积极支持“三品一标”评选,积极给予财政扶持、贴息贷款和税收优惠,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力度,一些地方还成立了专门的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站式指导和服务。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十年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持续增长,带动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分布更加广泛,服务领域日益拓宽,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牢固纽带和农民增收致富的稳定渠道。实践充分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的鼓励和支持,离不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3.政府及其他组织不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违法干预。需要强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自治组织,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意愿,不得侵犯其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不能违法干预合作社的内部管理。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真正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同时也不能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度扶持,使其形成依赖,影响其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能力,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此外,此次修法在总则部分还增加了一条关于联合社的规定,作为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体解读内容将在本书相关章节予以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