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3年第3辑(总第193辑)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245字
- 2021-03-23 21:36:08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