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2013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9字
- 2021-04-01 13:22:30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条文参见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9条;《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7条
▶典型案例指引
1.王某某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琼行终字第11号)
案件适用要点:行政机关对内部的职能部门有关工作的指导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文件,未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在一定区域内公开发布,未向相对人送达,没有产生行政行为外部化的效力,且此文件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复议范围。
2.庄某某等与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闽行终字第112号)
案件适用要点: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告知有关事项及组织听证的工作,是征地报批的准备和征地批准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不直接对被征地农民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其并非成熟、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