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2014—2015)
- 教学法规中心
- 1729字
- 2020-08-27 18:24:16
D.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善意及合理的谨慎
银行以善意行事,并且以合理的谨慎履行职责。
第十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履行
a.没有银行的预先同意,货物不应直接发往银行的地址,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或者凭银行指示。
然而,如果货物在没有银行预先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发送到了银行的地址,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或凭银行指示,并要求银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向付款人交付货物,该银行没有受领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仍然属于发货方。
b.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只有当银行在一笔特定托收业务中特别同意的情况下,并在其所同意的范围内,才会采取上述行动。本条规定即使在代收行未就此给予明确通知的情况下也仍然适用,尽管有第一条第c款的规定。
c.然而,如果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行动,无论有无指示,银行对货物的下落及/或状况,及/或受委托保管及/或保护货物的任何第三方的作为及/或不作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代收行必须将其所采取的任何此类行动毫不迟延地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
d.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的行动所产生的任何手续费及/或开支应由向其交办托收的一方承担。
e.ⅰ.尽管有第十条第a款的规定,当货物已发给代收行或者凭代收行指示,且付款人已经通过付款、承兑或者满足其他条款和条件履行了托收项下义务,从而代收行安排交付货物时,应视为托收行已授权代收行这样做。
ⅱ.当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或者根据第十条第e款第ⅰ项的规定,安排交付货物时,托收行应当对代收行因此所可能对外承担的所有赔偿金和开支负偿付责任。
司考真题
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2004/1/ 76)[134]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a.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b.银行对其所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是银行自主选择了这些银行。
c.指示他方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受外国法律或惯例加诸被指示方的义务的约束,并对被指示方因履行该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负偿付之责。
第十二条 对所收单据的免责
a.银行必须确定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中所列的相符。当有单据短缺或者与托收指示所列不相符时,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或者,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速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在此方面银行再无更多的义务。
b.如果表面看来单据未在托收指示中列明,则托收行不得对代收行声称所收到的单据的种类和数量提出异议。
c.除按前述第五条c款、第十二条a款和第十二条b款处理单据外,银行将按收到的单据进行提示而不作进一步审查。
第十三条 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者法律效力,或者单据中所规定或添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银行不承担责任。对于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者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保险人,或者任何其他人的诚信或者作为及/或不作为、偿债能力、履行情况或者信誉,银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对翻译以及传递中的延误、遗失的免责
a.对任何讯息、信件或者单据在传递中因延误及/或遗失所引起的后果,或者任何在电讯传递过程中所发生的延误、毁损或其他错误,或者对技术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中的错误,银行不承担责任。
b.对因为澄清所收到的指示而导致的任何延误,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对因自然灾害、暴乱、骚乱、叛乱、战争或者银行不可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者由于罢工或停工所导致的银行营业中断而产生的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