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

导 读

该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88年1月1日生效。该公约确立了关于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买卖双方义务、违约的补救措施以及合同的其他方面的一整套法律行为规则。

公约共101条。从结构上讲,分为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就主要内容讲,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价(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