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行政诉讼法导读:附新旧条文对照表及相关法律规范
- 江必新等
- 1613字
- 2020-08-27 17:55:53
六、关于诉权保护原则和受理不受干预阻碍问题
行政诉讼告状难,是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具体表现是:第一,法院受理率偏低;第二,大量案件涌入上访渠道;第三,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败诉的情况较多;第四,案件数量低位徘徊。而在受理案件方面,人民法院遇到的干预主要是:第一,一些地方出台土政策限制甚至禁止某类案件的受理。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于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一律不受理;有的地方(包括一些省会城市)明确要求,受理不受理要向政府报批。第二,一些地方通过办公会议等方式干预案件受理。例如,有的地方党政机关要求法院汇报案件处理情况,通过党委会议协调案件等方式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干预和提出质疑。第三,有的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后,受到干预违心下判,造成“领导不满意”、“群众也不满意”的不良后果,法院之后受理这类案件面临着更大压力,其负面效果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第四,一些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管理权向法院施压。例如,一些政府通过对法院进行基础建设的申请不予审批或者威胁不予审批等方式向法院施压。例如某县法院判决计生委败诉后,计生委不仅不履行判决,反而在当年的计生工作中给予县法院黄牌警告,法院之后不敢再受理此类案件。第五,一些党政机关干部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案件的立案。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还兼有党政领导干部身份,在具体案件中转换身份要求法院向其汇报工作,干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由于司法环境不佳,行政审判工作在一些地方举步维艰。据了解,北方某省一个人口众多的地区,十余年来竟然只有十余起行政案件。由于当事人告状无门,引发了大量的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修法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必须对诉权保护和行政案件立案问题,扩大内容篇幅,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保护力度。但对于具体方案,立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一定要在行政诉讼法中加大对诉权保护的力度,特别是对干扰、阻碍法院立案的要予以明确禁止。因此,在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的基础上,还应当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这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理由为:第一,从现实来看,干预案件受理的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也有大量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等等。第二,只讲行政机关而不提其他机关,给人以错觉:其他机关可以干预和阻挠受理。第三,只讲行政机关,在立法上也不平等。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权自然包括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无需在诉讼法中赘述。理由为:第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被告,不愿意当被告是立案受理受干扰的主要原因。但宪法和相关法律均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无需再针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案件受理问题作单独规定。第二,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明确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不是表述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如果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为不受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则有扩大宪法规定的嫌疑。
最终,立法机关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纳了折中的提法。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这样的表述,既未超出宪法和相关法律确定的不得干预审判权的主体范围,又对实践中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案件的关键主体即行政机关提出了特别具有针对性的要求。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只限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没有涉及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就可以随意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相反,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任何机关和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