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一)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的标的是金钱的给付,可以无条件地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为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所以,应该无条件地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非金钱债务,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继续履行:(1)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2)合同的标的无法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的成本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在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补救措施。但适用补救措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法定赔偿和约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法定赔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赔偿是一种完全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财产损失包括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在履行合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四)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定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