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城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适用该法。除此之外,适用《合同法》的合同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无名合同

《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演出合同、悬赏合同、培训合同、旅游合同等等。这些无名合同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合同订立、生效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以《物权法》的规定为例,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役权设立合同、抵押权设立合同、质权设立合同、共有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这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仍然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也有例外,如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通常是有偿的财产性质的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主要以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案例2:姓名权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

[案情回放]

何忠与黄丽协议离婚,双方书面约定:儿子何亮由黄丽抚养,但黄丽不得擅自更改何亮的姓氏,否则要给予何忠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黄丽后来再婚,在何亮继父的要求下,将何亮的姓氏改为继父姓氏。何忠获悉后,要求黄丽赔偿5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就不能适用《合同法》。因为姓名权属于人格权,是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应当适用《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