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语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条文注释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案例来源:朱某与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安行终字第71号。

[3]案例来源:巫香根与刘继銮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赣中民一终字第677号。

[4]案例来源:杨海军诉新宁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36号。

[5]案例来源:荥阳市人民政府与郑州市兴华物资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行政决定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郑行终字第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