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七十一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解散的情形;

(二)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 法人机构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七十三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的。

申请破产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其法人机构应提交终止营业申请。

第七十五条 分行、专营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行、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