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我把养老钱借给了某企业,借条被认定无效,该咋办?

◎案情介绍

某企业曾经是当地的龙头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也是数一数二的纳税大户。后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该企业逐渐衰落,很多职工和干部纷纷离职。其中有个叫孙某的男子,曾经是该企业的厂长,在厂内的声望极高,最近大家伙听说他自从离开企业后,自己出去单干,又成立了一个新公司,据说规模很大,现在正在对外募集资金,还听说只要将钱借给孙某的企业,年利息要高于银行的4倍,这比放在银行合适多了。于是乎,很多职工,甚至已经退休的老职工纷纷拿出自己压箱底的钱,借给了该企业,该企业也分别向这些职工打了欠条,盖了公章,还约定利息以及还款的时间。很多职工将多年的积蓄赌在了一年后的利息上,希望一年后,能顺顺利利地拿回本金和高利息。一年后,很多职工的欠条都已经到期了,三三两两地结伴来到孙某的企业索要欠款和利息。但天有不测风云,迎接他们的却是各种推诿和说辞,反正是要钱肯定没有,要不继续等,要不去法院起诉。并且孙某还放出狠话来,你们要是想起诉也可以,不过这案子一到法院肯定被认定无效,到时候你们连本带利都别想要回去!这让很多老职工一时慌了手脚,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有的老职工就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据此可知,本案中孙某创办的企业在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无效且违法的行为,但就算将来诉至法院,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后,老职工的辛苦钱也不会打水漂,该公司仍应当承担连本带息的返还责任。